鄖鄉縣

鄖鄉縣 隸屬十堰市所轄,1994年9月29日,國務院批准鄖陽地區行政公署與湖北省十堰市合併,實行市縣體制

晉太康五年(284年),在長利縣故地設鄖鄉縣,屬荊州魏興郡。南朝宋,鄖鄉縣屬梁州魏興郡。
齊時,分魏興郡,東境屬上庸,郡北境置齊興郡,鄖鄉縣屬梁州齊興郡。
梁太清一年(547年),於梁州齊興郡置興州,改齊興郡為南始平郡,後復改為齊興。鄖鄉縣為興州及齊興郡治所。西魏鄖鄉縣屬豫州淅陽郡。
唐武德一年(618年),置南豐州,鄖鄉為南豐州治所。武德八年(625年)廢南豐州,鄖鄉屬均州。唐貞觀二年(628年),廢均州,鄖鄉縣屬淅州。貞觀八年(634年),廢淅州復置均州。鄖鄉縣屬均州。
唐天寶一年(742年),改均州為武當郡。唐乾元元年(758年)復為均州,鄖鄉縣先後屬之。
元初廢,元至元十四年(1277年),鄖鄉縣改置鄖縣,屬均州。
明成化十二年(1476年),於鄖陽城置鄖陽府。鄖縣屬湖廣布政使司鄖陽府。
清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廣布政使司為湖北布政使司等,鄖縣屬湖北布政使司,直至清朝滅亡。
民國時期,鄖縣先後隸屬湖北省襄陽道鄖陽府、湖北省第十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民國23年(1934年),改屬湖北省第八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民國36年(1947年)12月30日,鄖縣城解放,時屬豫陝鄂第四專署(兩鄖專署)。1950年3月,劃歸湖北省建制,隸屬湖北省鄖陽專員公署。1
952年12月,鄖陽、襄陽專署合併,鄖縣改屬襄陽專署所轄。1965年6月,國務院批准恢復鄖陽地區行政公署建制,鄖縣復歸鄖陽專署。1994年9月29日,國務院批准鄖陽地區行政公署與湖北省十堰市合併,實行市縣體制。鄖縣隸屬十堰市所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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