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專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條規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 法律之所以規定信件的寄遞由郵政企業專營,是因為通信管理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關係到國家的信息安全和廣大人民民眾的通信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條規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像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內容由郵電部規定。”
法律之所以規定信件的寄遞由郵政企業專營,是因為通信管理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關係到國家的信息安全和廣大人民民眾的通信安全。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信件專營法律紛紛涉足信件寄遞業務,導致寄遞市場混亂,侵犯了郵政信件專營權,危害了國家民族利益和廣大人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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