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人民政府督查員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市政府督查員管理工作,推進和保障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2011年10月25日,遼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遼市政辦發〔2011〕47號印發《遼陽市人民政府督查員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督查員的分類、督查員的資格、督查員的職責、督查員的權利、督查員的義務、督查員的工作程式、督查員的工作方式、督查員的選任、督查員的任期、被督查單位的配合工作、督查員的管理、獎懲規定、其他規定13部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遼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遼陽市人民政府督查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市政辦發〔2011〕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遼陽市人民政府督查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遼陽市人民政府督查員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市政府督查員管理工作,推進和保障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有效開展,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督查員的分類

1.專職督查員,是指市政府確定的在市政府督查機構中從事督查工作的專職人員;
2.特邀督查員,是指市政府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任的在市政府督查機構中從事督查工作的兼職人員;
3.實習督查員,是指市政府從各地區、各部門臨時抽調到市政府督查機構從事督查工作的新任職科級幹部。

二、督查員的資格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堅定,公道正派;
2.顧全大局,敢於負責,嚴謹求實;
3.具備相應的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所需的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工作經驗;
4.善於調查研究,有較強的綜合協調和解決問題能力。

三、督查員的職責

1.受市政府督查機構的指派,組織或參與督查活動;
2.根據市政府安排,參與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評等工作;
3.廣泛了解社情民意,向市政府提供督查信息;
4.參與專題督查調研,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議;
5.完成市政府督查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督查員的權利

1.知情權。經批准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參加市政府和被督查單位相關會議、活動,聽取工作匯報,了解工作部署和開展情況。
2.檢查權。根據有關規定,對被督查單位貫徹落實督查事項情況進行檢查。
3.協調權。根據工作部署,協調安排督查事項落實工作。
4.建議權。就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議,向被督查單位提出督查建議;就督查事項落實工作,向被督查單位提出改進意見。
5.評定權。按照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評的標準和程式,對被督查單位工作業績提出評定意見。

五、督查員的義務

1.按照要求參加督查活動,不得拒絕完成市政府督查機構交辦的任務;
2.依照規定履行督查職責,不得越權或濫用職權;
3.嚴格執行督查程式,不得違反程式開展督查活動;
4.尊重被督查單位的職權和程式,不得干預被督查單位正常工作;
5.堅持秉公督查,不得利用督查員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
6.必須以市政府督查機構名義開展督查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進行督查;
7.嚴格執行督查信息發布規定,不得以個人名義發布督查信息;
8.嚴格執行保密工作規定,不得泄露工作機密。

六、督查員的工作程式

1.接受任務。督查員接受市政府督查機構的指派和安排,領取工作任務。
2.擬定方案。督查員與相關單位溝通情況,擬定督查活動方案,報市政府督查機構領導審批。
3.開展督查。督查員根據督查活動方案,依職權和程式組織開展或參與督查活動。
4.請示報告。督查員對督查中遇到的問題,形成工作建議報市政府督查機構;起草督查建議書,經市政府督查機構批准後向被督查單位提出。
5.反饋結果。督查員完成督查任務或完成階段性督查任務後,向市政府督查機構反饋結果。

七、督查員的工作方式

1.書面督查。根據市政府督查機構的規定,以書面形式向被督查單位進行交辦、督辦和調查,或發出督查建議書。
2.當面督查。與被督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見面,了解督查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促。
3.個訪督查。走訪基層民眾,進行個別談話,掌握相關情況。
4.現場督查。到工作現場,了解情況,提出意見,督促辦理。
5.會議督查。召開專門會議,聽取工作匯報,就督查事項落實工作做出安排。
6.派駐督查。督查員受派長駐被督查單位,進行跟蹤督查。
督查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上述督查方式結合使用。

八、督查員的選任

1.專職督查員的選任。專職督查員由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從市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中選任。
2.特邀督查員的選任。特邀督查員經相關部門、單位推薦,由市政府進行考察合格後聘任。
3.實習督查員的選任。實習督查員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研究確定,向其所在單位抽調。

九、督查員的任期

1.專職督查員任期自市政府任職之日起,至免職之日止。
2.特邀督查員任期3年,期滿後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查,可連聘連任。
3.實習督查員任期6個月,期滿後可以延期使用。

十、被督查單位的配合工作

1.協助履職。督查員進行督查時,被督查單位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幫助安排有關活動,為其行使權利創造條件。
2.提供保障。督查員被派駐開展督查工作的,被派駐單位應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用品、車輛等。
3.反饋結果。被督查單位對督查員依照規定提出的督查建議,應認真研究處理,按要求反饋結果。

十一、督查員的管理

1.管理。專職督查員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特邀督查員不脫離所在單位工作,開展督查工作時由市政府辦公室安排。實習督查員在任職期間脫離所在單位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管理;實行試用期的新任科級幹部,其擔任實習督查員的時間計入任職試用期。
2.考核。實習督查員工作期滿,由市政府督查機構進行考核,做出鑑定;考核結果計入本人檔案,作為其所在單位績效考評的依據。
3.培訓。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督查機構適時對督查員進行業務培訓,組織工作交流。
4.解聘。特邀督查員任期屆滿後沒有續聘的,解除聘任關係;特邀督查員違反本規定、不適合繼續任職以及本人申請辭聘的,市政府可解除聘任。特邀督查員解除聘任關係時,由市政府督查機構通知其所在單位。

十二、獎懲規定

1.對認真履職、取得顯著成績的督查員,市政府予以表彰。
2.對違反規定、玩忽職守的督查員,由市政府督查機構或有關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3.督查員執行督查任務時,被督查單位拒絕、干擾的,由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相關單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十三、其他規定

1.國務院、省政府及其部門對督查員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專門規定執行。
2.各縣(市)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各機構可參照本管理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3.本管理辦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4.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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