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規定

《遼寧省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規定》經2011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1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公布。該《規定》共23條,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號
《遼寧省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規定》業經2011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遼寧省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和加快裝備製造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裝備製造業,是指為國民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提供技術裝備的基礎性產業,主要包括金屬製品業、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通信設備和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機械製造業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的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裝備製造業發展的協調、指導、服務和綜合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財政、科技、稅務、外經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工商、環保、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統計、中小企業、金融、教育、服務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科技、中小企業等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的政策,制定和完善裝備製造業總體規劃及有關措施,著重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高端裝備製造,推進國家先進裝備製造業基地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裝備製造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布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規劃,明確裝備製造業發展思路和目標,確定發展重點和扶持方向,制定相應扶持措施,協調和解決裝備製造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支持發展下列符合高端裝備製造業發展要求、滿足國民經濟重點行業轉型升級和新興產業高端化發展、具備一定技術和產業基礎的重點領域的裝備製造業:
(一)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重大成套裝備;
(二)節能、環保與資源開發利用裝備;
(三)新能源汽車等先進交通運輸裝備;
(四)高檔數控工具機等智慧型製造裝備
(五)關鍵基礎件、精密儀器儀表和智慧型控制系統以及滿足新興產業發展的專用裝備。
第七條 培育和發展具有自主創新能力、自主品牌和競爭力強的龍頭企業和大型企業集團。
支持在重大技術裝備製造領域具有關鍵作用的裝備製造骨幹企業進行跨行業、跨區域、跨所有制重組。
支持裝備製造企業之間、關聯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科研院所之間聯合資本重組。
支持社會資本以併購、參股等形式參與國有裝備製造企業的資本重組,整合現有資源。
第八條 支持裝備製造企業加強與國際知名製造企業進行資本和技術合作。支持併購境外具有先進技術和品牌優勢的製造企業,實現本省製造優勢與國外先進研發優勢的互補,提高國際競爭力。
裝備製造企業和工程建設單位不得重複引進和盲目進口國外技術和裝備。工程項目確需引進重大技術裝備和相關技術的,承接技術轉讓的單位應當具有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和實施產業化的基本條件。
外經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外資併購裝備製造企業的管理辦法,加強對外資併購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科技、中小企業等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引導推進裝備製造企業加快產業集聚,發展產業集群:
(一)圍繞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重點產品,制定和組織實施裝備製造業產業集群發展規劃,編制產業集聚發展的產品指導目錄;
(二)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重點,增加對促進產業聯繫的公共要素的投入,加快工業園區建設,引導布局分散的中小裝備製造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
(三)引導產業集群內企業之間的合理分工,完善配套產業鏈建設,增強企業之間的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協作,形成長效穩定的上下游配套產業鏈利益協調機制;
(四)依託具有優勢的產業集聚區,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創業環境好、特色突出、集聚發展的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示範基地。
第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中小企業等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
(一)重點安排一批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工程,給予政策支持,推進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帶動產業發展;
(二)支持裝備製造企業通過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途徑,提高重大成套裝備的研發、設計、製造和服務能力;
(三)支持裝備製造企業整合科研力量,組織對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配套產品的研製;支持裝備製造企業之間以及裝備製造企業與科研院所進行聯合,加強對關鍵零部件的研發,促進產業鏈升級;
(四)支持有條件的裝備製造企業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國外先進設計與製造技術,或者採取與國外企業開展聯合設計和聯合製造的方法,研製和生產國內目前尚不能研製、生產但建設項目急需的重大技術裝備。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教育、中小企業等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裝備製造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組織開展裝備製造業共性和關鍵技術攻關,提高重大技術裝備的設計、製造和系統成套水平;
(二)支持裝備製造企業建立技術研發機構,形成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支持裝備製造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強合作,建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三)對自主研發的重大科研成果,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取扶持措施推進其產業化;
(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將其專利等科研成果套用到裝備製造企業,或者創辦、領辦高技術裝備製造企業;
(五)支持有條件的裝備製造企業通過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到境外與國外企業或者科研機構共建研發機構、參股國外先進制造企業等方式,掌握裝備製造業先進核心技術。
第十二條 支持裝備製造企業加快信息化建設,圍繞產品研發、流程控制、企業管理、市場行銷、人力資源開發等環節,提升自動化、數位化、智慧型化和管理現代化水平。
裝備製造企業應當通過實施信息化工程等途徑,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研發能力及產品的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三條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外經貿、科技、中小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裝備製造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一)引導、支持裝備製造企業和項目業主採用國產裝備產品,並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所需裝備產品招投標的監督;
(二)支持裝備製造企業以高端產品、技術和服務開拓國際市場,支持其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標準在海外推廣套用;
(三)支持裝備製造企業通過併購國外企業或者到國外建廠、承攬工程等途徑輸出技術和產品;支持高技術含量和高附加值的裝備產品出口;支持建立自主品牌的國際行銷渠道和服務平台;
(四)協調、引導裝備製造企業以企業聯合體或者項目投標聯合體等形式,參與國內外重大工程項目投標。
第十四條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中小企業等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引導、支持使用國產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
(一)對裝備製造企業或者科研機構研發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進入市場進行必要的組織協調;
(二)建立使用國產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支持用戶購買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對使用經國家認定並由省內企業研製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用戶,依照有關規定採取加速設備折舊等方式予以支持;對使用省內裝備製造企業研製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的重點工程,優先申報國家試驗項目或者示範項目;
(三)引導裝備製造企業、項目業主和保險機構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機制,引導項目業主和裝備製造企業對國產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投保。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建立吸引國內外高水平專業人才的激勵機制:
(一)將高層次、國際化和緊缺急需的裝備製造業人才列入我省重點領域人才開發目錄,優先享受有關人才開發政策和服務;
(二)支持裝備製造企業完善期權、技術入股、股權、分紅權等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管理人才、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支持引進國外技術團隊,支持對重大技術裝備研製、開發、推廣和使用以及重大裝備國產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三)完善國有裝備製造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滿足企業可持續發展所需高水平人才引進和培養的需要。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為裝備製造企業的人才培養提供服務和幫助:
(一)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合作,聯合培養裝備製造企業需要的各類人才;
(二)發揮高等院校作用,加強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相關學科建設;
(三)引導、支持普通高校和職業技術院校結合裝備製造業重點發展領域的人才需求,調整學科專業和改進培養模式;
(四)支持有條件的裝備製造企業與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師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設裝備製造業人才培養基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術員工;
(五)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承辦與各類院校對接的裝備製造業人才實習和實訓基地。
第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中小企業、金融等部門、機構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重大技術裝備研製企業給予支持:
(一)省、市用於支持工業經濟和科技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向裝備製造業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重點研發項目和重點產品傾斜;
(二)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裝備製造業的信貸支持,協調有關金融機構開發有利於裝備製造業發展的信貸產品,擴大對裝備製造業的信貸規模,提高對裝備製造企業的金融服務質量;
(三)向金融機構推薦業績好、信譽好、需要信貸支持的裝備製造企業;
(四)促進符合條件的裝備製造企業通過境內外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直接融資;支持裝備製造企業通過票據融資、貿易融資等多種信用工具融資以及實行股權融資;支持重大技術裝備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進行融資;
(五)引導金融機構建立有利於培育和發展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
第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裝備製造企業實施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前景好、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好的項目,優先提供信貸支持。
支持政策性銀行與重點裝備製造企業進行合作,與商業銀行、貸款擔保機構建立合作機制,開展對裝備製造企業的信貸業務。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裝備製造業重點園區以及重大項目建設用地給予支持,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其用地指標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內優先安排。
國有重點裝備製造企業兼併其他國有工業企業,原已使用的劃撥土地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在規定期限內繼續保留劃撥方式使用。
第二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交通等部門應當協調有關方面優先保證重點裝備製造企業用電、用氣供應,鐵路、公路、港口等單位應當合理組織運力,保證重點裝備製造企業物資運輸。?
海關等口岸查驗機關,應當對重點裝備製造企業實施便捷通關措施,最佳化業務流程,提高通關速度,降低通關成本。
第二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服務業、中小企業等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面向裝備製造企業的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鼓勵行業性科研和技術服務機構發揮作用,扶持科技中介機構發展,建立面向裝備製造企業的試驗中心、檢測中心和技術研發平台。
第二十二條 裝備製造業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裝備製造行業信息定期發布和行業產業預警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反映行業發展動向和出現的問題,提出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的建議和意見。
裝備製造業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在制定行業規劃、制定標準規範、維護企業權益、實施人才培訓等方面的作用,幫助企業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和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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