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二00三年第4號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經商海關總署,特制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
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授權機構名單另行公布。

商務部部長:呂福源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建立統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預見和非歧視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公曆年度內,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減讓表所承諾的配額量,確定實施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農產品的年度市場準入數量。
關稅配額量內進口的農產品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配額量外進口的農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散裝貨物溢裝部分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施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產品品種為:小麥(包括其粉、粒,以下簡稱小麥)、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簡稱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簡稱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條。
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農產品相應的進口稅目、稅則號列及適用稅率另行公布。
第四條 小麥、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分為國營貿易配額和非國營貿易配額。國營貿易配額須通過國營貿易企業進口;非國營貿易配額通過有貿易權的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最終用戶也可以自行進口。
羊毛、毛條實施進口指定公司經營。進口經營按原外經貿部《貨物進口指定經營管理辦法》(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為全球配額。
第六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農產品所有貿易方式的進口均納入關稅配額管理範圍。
第七條 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由商務部分配。
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分配。
第八條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分別委託各自的授權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 受理申請者的申請並將申請轉送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二) 受理諮詢並將其轉達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三) 通知申請者其申請中不符合要求之處,並提醒其修正;
(四) 向經過批准的申請者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第九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適用於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援助、捐贈等貿易方式進口。
由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產品,免予領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第二章 申 請

第十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期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憑契約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於申請期前1個月在《國際商報》、《中國經濟導報》以及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發展改革委網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種農產品下一年度進口關稅配額總量、關稅配額申請條件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確定的關稅配額農產品稅則號列和適用稅率。
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由商務部公布。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由發展改革委公布。
第十一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內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
發展改革委授權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內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十二條 商務部授權機構根據公布的條件,受理申請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申請及有關資料,並於11月30日前將申請轉報商務部(憑契約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同時抄報發展改革委。
發展改革委授權機構根據公布的條件,受理申請者提交的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申請及有關資料,並於11月30日前將申請轉報發展改革委,同時抄報商務部。

第三章 分 配

第十三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將根據申請者的申請數量和以往進口實績、生產能力、其他相關商業標準或根據先來先領的方式進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數量將以每種農產品商業上可行的裝運量確定。
第十四條 每年1月1日前,商務部、發展改革委通過各自授權機構向最終用戶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並加蓋“商務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專用章”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專用章”。
國營貿易配額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上註明。

第四章 期 限

第十五條 年度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於每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並在公曆年度內有效。《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自每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
實行憑契約先來先領分配方式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按公布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當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需在下一年到貨的進口關稅配額農產品,最終用戶需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有關證明單證到原發證機構申請延期。原發證機構審核情況屬實後可予以辦理延期,但延期最遲不得超過下一年2月底。

第五章 執 行

第十七條 最終用戶按國家相關商品進口經營的有關規定,自行或委託簽訂進口契約。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進口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產品,海關憑企業提交的《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辦理加工貿易契約備案手續,憑提交的在“貿易方式”欄目中註明“加工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加工貿易企業未能按規定期限加工復出口的,應在到期後30天內辦理加工貿易契約核銷手續。海關按加工貿易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實行一證多批制,即最終用戶需分多批進口的,憑《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可多次辦理通關手續。最終用戶須如實填寫《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最終用戶進口填寫欄”,填滿後,需持該證到原發證機構換領未辦理通關部分的配額證。
散裝貨物每批次進口溢裝量不得超過該批次的5%。
第二十條 自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關稅配額農產品由海關按現行規定驗放並實施監管。
從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出庫或出區進口的關稅配額農產品,海關憑《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按進口貨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最終用戶完成《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標明配額量的最後一批次進口報關後,於2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原件交原發證機構。
最終用戶將本年度未使用完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原件於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發證機構。

第六章 調 整

第二十二條 分配給最終用戶的國營貿易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量,在當年8月15日前未簽訂契約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報商務部或發展改革委批准後,允許最終用戶委託有貿易權的任何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最終用戶可以自行進口。
第二十三條 持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當年無法將已申領到的全部配額量簽訂進口契約或已簽訂契約無法完成,須在9月15日前將無法完成的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機構。
第二十四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量的申請期為每年9月1日至15日(憑契約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於申請期前1個月在《國際商報》、《中國經濟導報》以及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發展改革委網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關稅配額再分配量的申請條件。申請者的申請需由授權機構分別轉報商務部或發展改革委。
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由商務部公布。小麥、玉米、大米、棉花由發展改革委公布。
第二十五條 當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量,且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原件交原發證機構的最終用戶,可申請關稅配額再分配量。
第二十六條 每年9月30日前,商務部將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終用戶(憑契約先來先領分配方式除外);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將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關稅配額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終用戶。
關稅配額再分配量根據公布的申請條件,按照先來先領方式進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數量將以每種農產品商業上可行的裝運量確定。
獲得再分配配額量的最終用戶可以通過有貿易權的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企業也可以自行進口。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加工貿易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將關稅配額農產品保稅進口料件或其製成品在國內銷售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持有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及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農產品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對偽造有關資料騙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除依法收繳其《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關稅配額的申請。
第三十條 最終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當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量進口,截止到9月15日又未將當年不能實現進口的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機構的,其下年度分配的關稅配額量將按未完成的比例相應扣減。
第三十一條 最終用戶連續兩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量進口,並在該兩年內每年9月15日前將當年不能使用的關稅配額量交還原發證授權機構的,其下年度分配的關稅配額量將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應扣減。
第三十二條 最終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原件交原發證機構的,視同未完成進口,相應扣減其下年度關稅配額量。
第三十三條 走私進口關稅配額農產品,按關稅配額量外進口適用的稅率計算偷逃稅金額,並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有關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和再分配的諮詢需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或其授權機構提出,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或其授權機構將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十五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及“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專用章”分別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監製。
第三十六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證面以下欄目:最終用戶註冊地區、關稅配額證編號、最終用戶名稱、關稅配額證有效期、貿易方式、商品名稱、安排數量、國營貿易量、發證日期、報關口岸須用計算機列印。需要更改證面報關口岸的最終用戶,到原發證機構修改換證。
第三十七條 關稅配額農產品的進口購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國營貿易企業指政府授予某些產品進口專營特權的企業。
國營貿易企業名單由商務部核定並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最終用戶為直接申領到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的生產企業、貿易商、批發商和分銷商等。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度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依照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19號)執行。
附屬檔案: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證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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