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收購

農產品收購

農產品收購是我國農業稅徵實和農產品統購的總稱。前者是國家向農業生產單位徵收農業稅的一種形式,反映了國家與農產品生產者之間的征納關係;後者是國家向農業生產者購買農產品的一種形式,反映了國家與農產品生產者的買賣關係。通常國家所徵收的糧食、棉花、油料等實物稅,是由糧食部門(或供銷社) 代為接收並按規定價格折成現金劃轉給財政部門,這如同糧食 (供銷) 部門向農業生產者商品性購買,所以實際工作中把徵實和統購合稱為徵購。

農產品收購在蘇聯

1922年春,蘇聯結束了戰時餘糧徵集制以後,國家為了掌握必要數量的穀物、油料、肉類等主要農產品,以供應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的需要,除以實物形態徵收農業稅,以及後來通過設立拖拉機站為集體農莊提供服務收取實物報酬外,只能通過買賣關係向集體經濟單位和私人收購農產品。早期的農產品收購制度帶有義務交售的性質,數量固定,價格偏低。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也有大體類似的情況。隨著經濟條件的變化,農產品收購制度也有所發展、改進,並出現了不同的形式。

農產品收購在中國

中國在1953年以前實行農產品的自由貿易。政府通過國營商業和供銷社從市場上收購大約60%以上的農產品,小部分農產品由私營商業收購和銷售。1953年11月,政府頒布了《關於實行糧食的計畫收購和計畫供應的命令》和《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對糧食實行有計畫的統一收購和統一供應,習慣上稱“統購、統銷”。以後又把統購的範圍擴大到油料、棉花、生豬、烤菸、茶葉、出口水果以及重要的中藥材。1961年以後,政府又將農產品分為3大類,出現了統購、派購和議購3種形式:第1類實行統購的,主要是糧食、棉花和油料,由國家下達統一的收購任務,由有關商業部門收購,這類農產品在生產單位完成交售任務之前不準上市。第 2類實行派購的,如麻、煙、茶、生豬等,也由各級政府向生產單位分派交售數量。交售多餘部分才能上市。第 3類,是第1、2類以外的農產品,由國營商業部門和供銷合作社與農民直接議定收購的價格和數量,實行議購,同時允許自由上市。但在執行過程中,陸續又有一些農產品在緊缺時被納入統購、派購範圍,第1、2類農產品所包括的種類最多時曾達 230多種。統購、派購任務具有程度不同的指令性。同時也採取獎勵政策,如獎售化肥和飼料等,以支持農業生產,保證完成統購、派購任務。在農業生產不發達、農產品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下,統購、派購和統銷對於保證農產品的供應和社會主義工業化資金的積累曾經起過重要作用。但是,這種方式限制了農民安排生產和出售農產品的自主權;偏低的統購、派購價格更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影響。

中國近代的農產品收購

1979年以後,開始了對農產品收購體制的改革,包括減少統、派購的數量和品種,提高收購價格和開放農村集市貿易等。1985年起,又開始將糧食、棉花、油料的統購制改為契約定購。生豬、水產品和大、中城市的蔬菜、水果,實行自由貿易,價格隨行就市。採取上述措施以後,除個別品種外,農產品運銷已可多渠道直接流通,有關的經營、加工和消費單位與生產者之間可直接簽訂收購或銷售契約。

在實行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國家和開發中國家,農產品購銷主要通過自由貿易渠道進行。但一些國家在戰時或發生糧食供應緊張的其他情況下,也常實行由國家統購、統配糧食的制度。此外,許多國家還常通過向農民收購,掌握一定數量的農產品,用以干預(平抑或提高)農產品的市場價格,或用於出口,建立貯備。

農產品收購發票進項稅如何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所以,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準予按照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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