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制

轉化制 (2)同胞姊妹與同胞兄弟同為繼承人。

制度名稱

轉化制(Ta‘sib)

轉化制轉化制

歷史由來

伊斯蘭教遜尼派繼承法規定的制度或原則之一。阿拉伯語“泰阿隋卜”的意譯。即《古蘭經》規定的有優先順序的份額繼承人中的部分女性親屬,在與相應的男性親屬同為繼承人時,不再作為份額繼承人對待,而作為假定的父系繼承人對待。因她們系因男性繼承人的存在而被暫時“轉化”為父系身份的,故名。

轉化制轉化制

制度內容

這項制度適用於3種情況:
(1)女兒同兒子同為繼承人。
(2)同胞姊妹與同胞兄弟同為繼承人
(3)異母姊妹同異母兄弟同為繼承人。
係為維護同一親等的男子得2倍於女子的份額遺產處分原則而採取,將對女子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女兒的固定份額為1/2,但如亡人還遺有一子,女兒則因兒子的存在而被“轉化”為父系繼承人,結果女兒得1/3,兒子得2/3。

轉化制轉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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