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音波測深儀

超音波測深儀

超音波測深儀(ultrasonic wave detector)是一種適用於江河湖泊、水庫航道、港口碼頭、沿海、深海的水下斷面和水下地形測量以及導航、水下物探等諸多水域的水深測量儀器。由攜帶型機箱、感測器、微型印表機、支架和信號電纜以及上位機軟體等部分組成。

簡介

超音波測深儀又稱為回聲測深儀,是一種利用聲波反射原理測量水深的儀器。使用20千兆以上超音波頻率的儀器即稱為超音波測深儀。聲波在介質中傳播遇到不同密度介質時即產生反射。測船或纜道鉛魚上裝置的換能器發出的聲波脈衝,遇到河底就反射回來,使換能器獲得信息,其回聲到達時間與水深成正比。用測定發射波與回波兩脈衝間隔時間即可測得水深。

結構組成

超音波測深儀主要由超音波換能器和測控裝置兩部分組成。超音波換能器用於超音波發射和接收;測控裝置控制儀器發射、接受和對接受數據進行分析處理。

工作原理

超音波測深儀的工作原理是根據超音波能在均勻介質中勻速直線傳播,遇不同介質面產生反射的原理設計而成的。超音波測深儀是以水體為超音波媒介,測深時將超音波換能器放置於水下一定位置,換能器到水底的深度可以根據超音波在水中的傳播速度和超音波信號發射出去到接收回來的時間間隔計算出來。

性能要求

1、 分辨力

分辨力 : 在不同水深檢測分檔範圍內相應為1cm 、2cm、5cm。

2、水深檢測範圍

水深檢測範圍 分( 0 ~ 20 ) m、( 0 ~ 50 ) m、( 0 ~ 100 ) m三檔。

3、盲區

盲區 在不同水深檢測分檔範圍內相應為 0.5m、1.0m、1.5m。

4、測量誤差

在測量範圍內,以常溫靜水及固定反射目標時施測的結果為準:

a )在水深不大於 5m時,測量誤差應不大於± 0.05m;

b )在水深大於 5m時,測量誤差應不大於± 1%。

其它性能應滿足 SL/T185-1997的規定。

5、重複性

重複性誤差應不大於該測深儀測量誤差的0.5倍。

6、再現性

再現性誤差應不大於該測深儀測量誤差的1.5倍。

技術要求

1. 外觀

測深儀表面的標誌應清晰明顯。

電鍍層應牢固、均勻,不應有脫皮、劃傷,表面不應有斑點。

各部分連線應牢固,緊固件應無鬆動、缺損等現象。

電纜應無摺痕和斷裂現象。

換能器粘結面應牢固,不應有脫落現象。

2. 允許缺陷限制

使用中檢驗和後續檢定的儀器,允許有不影響儀器準確度的有關缺陷。

3.檢定設備

超音波測深儀應在規定條件下進行試驗,或經雙方約定在近似條件下模擬進行試驗,通常用流速儀檢定水槽。

水槽長度宜大於超音波測深儀的量程,水槽寬度和深度應符合試驗要求,槽底和側壁應光滑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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