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落架落震試驗

第 23.726 條地面載荷動態試驗

(a)如果用落震試驗在動態條件下表明滿足第23.479 至第23.483 條的地面載荷要求,則

必須進行一次符合第23.725 條的落震試驗。但是落震高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第23.725 條(a)中規定的落震高度的2.25 倍;

(2)足以產生限制載荷係數的1.5 倍的高度。

(b)強度符合性證明必須使用第23.479 至第23.483 條規定的各設計情況的臨界著陸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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