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地租

資本主義地租:是指農業資本家由於租種土地而繳給土地所有者的、由農業工人創造的超過平均利潤的那部分剩餘價值,它反映了農業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剝削農業工人的關係。所以,資本主義地租的實質是農業工人創造的剩餘價值,是剩餘價值的一種轉化形式及分割形式。資本主義地租有兩種正常形式: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級差地租是與土地優劣等級相聯繫的一種地租,是因存在土地經營上的壟斷,使用較優土地所產生的級差收入。

簡介

資本主義地租與封建地租不同,它不是被剝削的勞動者剩餘勞動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凡是自然力能被壟斷,並保證使用它的產業資本家能夠得到超額利潤的地方(農田、牧場、森林、瀑布、礦山、水域、建築地段等),其土地所有者就會以地租形式,從經營生產的產業資本家手裡奪走這部分超額利潤。

理論

地租理論的形成過程

資本主義地租理論的探索,始於17世紀60年代,W.配第(他以前的經濟學家只提出過一些零碎的觀點)。他認為地租是農產品價值中扣除工資和種子費用以後的餘額(實際就是剩餘價值),但他未能把地租和利潤區別開來,而是把這種餘額籠統地看作剩餘價值的表現。他已經提到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但夾雜有不少錯誤觀點。18世紀70年代,A.斯密認為,利潤和地租都是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的一種扣除。他已接觸到剩餘價值的一般來源,揭露出利潤和地租是資本主義社會不同的剝削者憑藉對生產資料和土地私人占有制所剝削到的剩餘勞動。他雖暗示有絕對地租存在,但未明確提出絕對地租的概念。斯密關於土地肥力優劣不等和土地位置不同,以及對土地連續投資會產生級差地租的理論,雖不及同時期的J.安德森(1739~1808)闡明得那樣深刻,但已接觸到這個問題。19世紀初,D.李嘉圖認為,地租同利潤一樣,也是勞動創造的產品價值的一部分,是農業經營者從利潤中分付給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剩餘所得。他分析了級差地租的兩種形式,但把價值和生產價格混為一談,並且只承認級差地租的存在。他分析過絕對地租必須具備的條件,但卻錯誤地認為資本主義制度下不存在絕對地租。

關於資本主義地租的理論,經過上述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不斷探索,在認識上逐步有所提高,但完成這一理論研究的是馬克思。他在恩格斯的協助下,在批判地繼承前人地租理論的基礎上,確立起完整的資本主義地租理論體系。他在《哲學的貧困》、《剩餘價值理論》和《資本論》以及與恩格斯的有關通信中,對資本主義地租的實質、特徵、源泉及其各種地租形式,都作了全面深入的科學論證。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