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施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氣球,包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
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是指無動力驅動、無人操縱、輕於空氣、總質量大於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氣物體。
系留氣球,是指系留於地面物體上、直徑大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於3.2立方米、輕於空氣的充氣物體。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施放氣球活動的管理。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政區,其施放氣球活動的管理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公安、城管和飛行管制等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加強對施放氣球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 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第六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施放氣球單位資質的認定工作;施放氣球作業人員資格的認定依法由有關單位負責。資質證、資格證的辦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未經認定資質的單位和未經認定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七條施放氣球活動必須在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批准的範圍內進行,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施放氣球活動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批准施放範圍。
第八條儲運、充灌、施放氣球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儲運氣體及充灌、回收氣球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二)施放氣球的地點應當與高大建築物、樹木、架空電線、通信線和其他障礙物保持安全的距離,避免碰撞、摩擦和纏繞等;
(三)施放氣球應當將施放單位的名稱和批准施放的編號等識別標誌,分別標明在施放氣球的球體或者附屬物上;
(四)雲岩、南明兩城區和其他公眾聚集大型活動場所提倡施放氦氣球;
(五)氣球充灌和回收放氣必須遠離人員密集區域;
(六)施放氣球必須符合適宜的氣象條件;
(七)系留氣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於地面150米,但是低於距其水平距離50米範圍內建築物頂部的除外;系留氣球施放的高度超過地面50米的,必須加裝快速放氣裝置;
(八)施放系留氣球必須確保系留牢固;
(九)氣源生產和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充灌氣球氣源。前款第(四)項規定,如必須使用氫氣球的,禁止在舉辦活動時的場所或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充灌,並嚴格控制氫氣球的數量。
禁止組織群體手持用易燃易爆氣體灌充的氣球。
第九條施放氣球必須由持有資格證的作業人員進行操作。
施放氣球現場應當有專人值守,以預防和處理意外情況。執法人員發現現場無人值守的,可以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條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至少提前5日,施放系留氣球應當至少提前3日,向施放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如實填寫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印製的《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
第十一條受理申請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對申請作出批覆。施放地點需要占用市政設施的,應當持有施放氣球批准檔案,按規定到城管部門辦理手續。
取消施放活動的,施放氣球單位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更改施放時間、地點或者數量的,施放氣球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施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安全檢查,並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施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作業人員是否具有資格證;
(二)施放氣球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程式進行申報並獲得批准;
(三)施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准的內容相符合;
(四)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技術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五)氣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和條件。
第十四條在施放氣球過程中,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施放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放活動,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施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請施放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定識別標誌的;
(四)未及時報告施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按照安全要求從事施放氣球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對施放氣球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於群放單個總質量小於4千克的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施放直徑小於1.8米或者體積容量小於3.2立方米的系留氣球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施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施放氣球懸掛標語已成為各種商業廣告和社會活動宣傳的主要形式之一,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
目前,灌充氣球的氣源主要是氫氣和氦氣。由於氦氣的成本高於氫氣,所以很多系留氣球的灌充氣體仍以氫氣為主。氫氣的易燃易爆性,決定了氫氣的運輸、灌充和施放屬易燃易爆的高危作業,是一項技術性強、安全標準高的工作。近年來,由於氫氣球燃燒、爆炸和升空,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和危及航空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如1999年10月1日,在我省六枝特區街心花園,個體戶羅某非法利用自製的氫氣灌充氫氣球,發生爆炸事件,造成2人死亡,4人燒傷的嚴重事故。2004年4月20日發生在貴陽的一個系留氣球斷線失控升空事件,影響了航班的正常起降;2004年9月29日,貴陽上空9000米處發現一懸掛橫幅的紅色氣球,影響了十五架飛機的正常飛行;2004年12月8日,貴陽機場上空發現飛艇,影響飛機的正常飛行。
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航空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貴州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貴陽市施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進一步規範我市施放氣球活動,保證安全,使我市施放氣球活動走向法制化、規範化的道路是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據及過程
1、制定本規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貴州省氣象條例》,參照國家氣象局《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同時借鑑了北京、成都、寧波等城市的經驗和做法。
2、制定本規定的過程
2004年,市政府將本規定列為政府規章的正式計畫。市氣象局從年初即著手起草並形成初稿,徵求並吸納了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區、市、縣政府以及部份管理相對人的意見,經市法制辦審查、修改,形成了本規定(草案)送審,並經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4日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有關問題說明
1、關於氣象主管機構在施放氣球管理工作中的執法主體地位問題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同時,在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將“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項目作為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政許可項目予以保留,對氣象主管機構在施放氣球管理工作中的執法主體地位作了明確。
2、關於在未設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區域施放氣球活動的管理問題
目前,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政區主要是指雲岩、南明、小河區以及金陽,其施放氣球管理由貴陽市氣象局負責。
3、關於儲運氣體及充灌、回收氣球必須嚴格遵守消防、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
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問題根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因此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作了規定。
4、關於雲岩、南明兩城區和其他公眾聚集大型活動場所經批准提倡施放氦氣球的問題
氫氣是易燃、易爆氣體,在生產、儲運和使用過程中極易泄漏,遇到火種、熱源時發生燃燒、爆炸,用氫氣灌充氣球,極易發生安全事故;而氦氣屬於惰性氣體,泄漏時遇到火種、熱源時不會發生燃燒、爆炸,用氦氣灌充氣球,比較安全。雲岩、南明兩城區和其他公眾聚集大型活動場所人員、建築等相對較為集中,使用氫氣灌充氣球,安全隱患較大,所以在上述場所經批准提倡施放氦氣球。
目前,全國大多數省會城市的中心城區均禁止施放氫氣球,如北京、武漢、石家莊等。鑒於我市目前無氦氣氣源,所以規定如必須在上述場所施放氫氣球的,嚴禁在舉辦活動時的場所或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灌充。
5、關於氣源生產和經營單位,不得向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充灌氣球氣源問題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6、關於禁止組織群體手持用易燃易爆氣體灌充氣球的問題
手持用易燃易爆氣體灌充的氣球安全隱患較大,易造成安全事故;近年來,全國已發生多起手持灌充易燃易爆氣體氣球發生爆炸引起燃燒,致人受傷的安全事故。因此,禁止組織群體手持用易燃易爆氣體灌充的氣球。
7、關於行政處罰問題
本規定第十五條是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十六條是依據省人大常委會《關於貴州省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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