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共犯

貪污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不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 的職務便利,共同故意實施貪污犯罪行為。這裡的“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是指可以獨立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刑法第93條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 作人員論的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包括人員

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四種人員:

國 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 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

國 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 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4.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情況

我們認為,貪污共同犯罪根據其主體身份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主體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分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實施貪污行為的;

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者與國家工作人員內外勾結共同實施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具有特定身份者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1.

主體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分別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實施貪污行為的;

2.

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者與國家工作人員內外勾結共同實施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3.

具有特定身份者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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