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案件

貪污案件

貪污案件,是指財物經管人員將由其經管的財物據為己有的犯罪[詞語概念]行為構成的案件。主要特點:(1)隱蔽性較強。貪污分子都有某種合法身份作為掩護。事前多有預謀策劃。採取秘密取得的方式,對犯罪現場或可留下痕跡處以及被侵占財物的轉移時間和方式等,精心安排或加以偽裝。同案人間多訂有攻守同盟。作案前後往往採取各種手段騙琅他人信任或尋示庇護。使案件難於暴露。(2)貪污行為的痕跡一般反.映在會計資料中。表現形式為帳簿記載和實有實物數量不一致,如帳多物少、有帳無物等;帳·和物的關係被人為的改變形態而存在,如偽造單據、少支多報、多收少報、重複開支、收入不記帳、虛報冒領、偽報失盜、偽造和塗改原始憑證和帳簿等。

基本信息

基本內容

國家工作人員。一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委託的受委託人員。四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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