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妻

販妻是一種17世紀末在英格蘭開始流行的習俗,在雙方協定的前提下結束不美滿的婚姻。 一名婦人於1913年在利茲法院作證的時候,供稱她以1英鎊得價錢被賣給一位丈夫的工友,成為了英國本土最後一次販妻的實例。 他還指出,“雖然每個人都有聽說過出售妻子的怪現象,販妻的行為仍偶爾見於英國的低下階層”。

販妻

販妻是一種17世紀末在英格蘭開始流行的習俗,在雙方協定的前提下結束不美滿的婚姻。在當時的英格蘭,離婚被視為有錢人的專利,一般人要申請離婚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丈夫會替妻子在脖子、手臂或腰間綁上韁繩,然後繞場一周,公開拍賣他的妻子並以價高者得。托馬斯·哈代的小說《卡斯特橋市長》中一開始就講述故事的主人翁出售他的妻子,結果此事一直困擾著他,最終毀了他一生。
雖然這個習俗在法律上並沒有依據,並經常導致訴訟,從19世紀中葉起當局採取模稜兩可的曖昧態度。早在19世紀,至少有一位裁判官曾公開說過,他不相信他有權阻止別人妻子販妻;並有當地的濟貧法案件專員迫使丈夫出售其妻子,而不是在濟貧院繼續享受天倫之樂。
販妻的行為維持到20世紀初。根據法學家歷史學家詹姆斯·布萊斯1901年所寫的紀錄,販妻仍然偶爾在當時發生。一名婦人於1913年在利茲法院作證的時候,供稱她以1英鎊得價錢被賣給一位丈夫的工友,成為了英國本土最後一次販妻的實例。

法律背景

販妻在其其“最原始形式”來看似乎是一種“被研發的習俗”,大約起源於17世紀結末期,儘管早於1302年就有人“批准了他的妻子以借契被他人據有”(典妻)。隨著報紙的普及,報稱販妻的個案也就在18世紀下半葉急劇增加。20世紀作家考特尼肯·尼則形容這種習俗“根深蒂固到一個難以考究起源的地步”,但在1901年當詹姆斯·布賴斯寫到關於販妻這個問題,卻表示“沒有跡象顯示我們(英國)的法律確定販妻的行使權利”。他還指出,“雖然每個人都有聽說過出售妻子的怪現象,販妻的行為仍偶爾見於英國的低下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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