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性質的批覆

號)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對各類(市政建設)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併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複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因此,各地徵收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統一歸併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因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性質上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而屬於政府性基金。

一、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 號)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對各類(市政建設)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併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複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因此,各地徵收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統一歸併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徵收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其徵收主體與徵收對象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同時,收益者與徵收對象也沒有必然的聯繫,與各級政府部門或單位向特定服務對象提供特定服務並按成本補償原則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明顯區別。因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性質上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而屬於政府性基金。
此復。
財政部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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