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學

財政法學

財政法學是指研究財政法相與其相關的法律現象的科學,是以財政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從法的角度研究財政問題的法律科學。

定義

財政法學研究財政法相與其相關的法律現象的科學。一般認為,財政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財政法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獨立學科。但目前在我國,一般認為財政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法學是經濟法學的分支學科。

研究對象

財政法學是以財政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從法的角度研究財政問題的法律科學。

財政法學作為一門體系化的學科,財政法學必須對其研究對象進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對財政法進行縱向性的歷史考察——研究財政法的產生、發展及其規律,又要對財政法進行橫向性的共時性研究——比較分析各種不同的財政法律制度,它們的性質、特點及其相互關係;既要研究財政法的內在方面——財政法的內部聯繫、運行機制、調整規律,又要研究財政法的外部方面——財政法與其存續背景、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聯繫、區別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靜態的財政法律現象,如各種財政法律規範、財政法律關係的要素和財政法律體系的內容、結構,又要研究動態的財政法律現象,如財政立法、財政執法、財政守法、財政司法等財政行為及由此而產生的具體財政法律關係的運動過程,要研究財政法的實際運行效力、效果、作用和價值。

研究目的

財政法學研究的目的,是指進行財政法學研究所欲達到的目標和結果。在財政法學的理論研究中,基於現代市場經濟對財政的公共性、民主性、法定性、人權保障性的要求,財政法學研究的目的應在於對應然的、規範的、體系化的、“至善”的財政法理念、原則、制度、體系的追求、建構與分析,應當著重研究究其本質應屬於財政的法——即需要研究所有支配財政生活的力量和法則,而不能僅限於現行財政法制度的單純描述,應當積極地發現財政利益衝突並尋求其理想的解決辦法;而在財政法學的制度研究方面,則應對現今社會中實然的、具體的、繁雜的、活生生的財政法具體制度及其實踐進行客觀的、全面的、準確的描述和闡釋,並運用應然財政法的理論進行批判性的分析、比較與評價,考察財政法的應然目的和相應改進手段,進而推動實然財政法的變革、創新與進步。更進一步來講,財政法學研究的目的,應在遵循經濟的、財政的運行規律的基礎上,運用法律的調整規則、方法和理念,來研究財政法問題、評析財政法制度、建構財政法理論,致力於追求社會的、公共的從而也就是根本制度結構上財政的公平正義,進而在社會現實生活中實現財政健全、政治清明、民生幸福、經濟繁榮的理想。

研究方法

一要立足於中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國情來研究財政法。如何看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混合經濟———是政府和市場均發生作用的經濟型態。這就決定了現代財政法學的研究內容明顯要比傳統財政法學的研究內容要豐富得多、複雜得多。第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是在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指引下,在憲法和法律規範下運行和發揮作用的經濟。在這種經濟模式下,民主、法治、憲政、人權保障等根本觀念應是我們構建社會主義財政法律體系的基石。第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開放型的、現代化的市場經濟,是在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經濟網路化、知識化背景下的經濟。財政法研究一定要有國際視野、現代視野,要從國際法、比較法、現代法的角度來研究和解決財政法問題。第四,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在各方麵條件都處於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我們的財政法學研究在建構理論、設計制度時,既要有應然性、方向性、前瞻性研究,但同時也必須立足國情,作實然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研究,要把科學性和現實可行性很好的結合起來。

二要採取系統論的研究方法。即對大量的、繁雜的財政法規範進行系統整理、歸納、抽象和評價,將其納入一定的財政法秩序之中。這既為促進財政實踐行為規範、簡明、高效所必須,也為財政法學成為一門獨立法學學科所必備。財政法學研究的範圍、主線和結構應當明晰,應當建立觀點明確、統一和協調的理論大廈,使之成為財政法概念、財政法規範、財政法制度、財政法原則和財政法原理的共同點,使之成為形態多樣的財政法規範一目了然的基點。財政法是公法上的特別信託法,財政法學的研究,應從納稅人(人民)信託利益最大化實現的目的出發,

以財政(國庫)資金的收支流動為中心,以財政收支行為、管理監督行為為主線,以財政法律為行為準繩,以財政運行績效為考核依據,以憲政和人權保障為最終評判標準來進行。

三要採取“超現實”的實用論的研究方法。即要從實踐需要和財政運行效果的角度對財政法進行“超現實”(即超越現有財政理論、財政制度與財政實踐)的實用主義的研究。財政法學是實踐性很強的法律科學,是有關現實財政法問題的科學,財政法制度產生於財政的事件、習慣和經驗,財政法學應當積極回應財政法實踐的反饋,加工來自財政法實踐的豐富的現實素材,它應當有助於財政法制度的完善、財政法律適用的簡化和財政法知識的增長。

為此,可行的研究方法應是法律事實調查,尤其是要進行財政法效果或者財政運營效果的調查,藉以考察財政活動和財政法規範的良莠,以期對財政法制度加以完善,並使之條理化和系統化。

四要採取多視角、跨學科的研究方法。

即要從更為廣闊的角度構築財政法學科,打破傳統的學科專業和分工。因為,財政法問題是非常複雜的社會問題,其解決往往有賴於多種方式、方法共同發揮作用。

財政法學作為一個專業性、技術性和實踐性極強的學科,其研究亦應是一個綜合性的研究過程,應當採用跨學科的研究方法。

一方面應當借鑑相關專業學科及其研究成果,特別是財政學、經濟學、政治學、行政學、會計學、倫理學等的成果,唯有這樣我們對財政法的探究才能深入和觸及實質,才能真正發現問題並找到解決問題的鑰匙。

五要採取動態的、歷史的和改革性的研究方法。財政法學的研究應當經常審視自己的理論和框架是否符合財政的事實和法律狀況,是否適應財政法制變革的趨勢和要求,要以動態的而非靜止的、歷史的而非孤立的、改革創新的而非僵化守舊的研究方法,去發現、去分析、去研究,從而更好地改進和完善我國現行的財政法律體系和財政法律制度,完善我們的財政法學體系建設。

六要採取問題解釋的研究方法。即就特定財政問題對財政法進行反思性、批判性的解釋性研究,在解釋中有批判、有評價、有建議。這種研究不限於對現行財政法制度內容的簡單描述,不限於法律解釋和適用的技術性研究,其實質主要是要仔細地審查研究對象,發現問題或者批判性地提出問題,然後尋找有效的解決辦法。

七著眼於國家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的研究方法。即從國家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的角度研究財政法,對財政法律規範、財政法律現象進行分析、解釋和評價,研究憲法規範在財政領域的具體轉化和實現形式。因為,從最終意義上講國家的根本任務也就是財政的任務,國家的根本制度範圍著財政活動的邊界。對財政法問題的研究,必須從憲政的高度、從國家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的角度入手。

八要從個人的、合作的和對話的角度研究財政法。建構財政法的理論大廈、設計具體的財政法制度,要摒棄國家中心主義、國庫中心主義的觀點。國家中心主義是專制社會的特點,而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個人不再是財政法的客體,而是位於財政法制度中心的主體,是享有憲政財政最高權力的話語者;國家也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意志的巨靈,代表國家行使財政權的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不只是享有權力,同時也必須承擔義務、履行責任。這是市場經濟"個體自由"的本質要求,同時也是我國憲法所定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人權保障"的必然要求,因而也就必然是現代財政法學的應有之義。從個人的角度出發研究財政法,將有利於財政法貼近公民,有利於保護和促進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利益,明確公民個人發展的範圍,最終使財政法、使國家財政服務於人民。這既是公共財政的要求,也是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同時,從個人出發並不影響我們在進行財政法理論和制度建構時尋求政府、財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合作對話機制。只有更多地從財政關係的弱者(公民個人)出發,才能找到財政活動合作與對話的平衡點,財政法才能成為協調國家和個人間利益的機制而非暴力的機器,中國的財政才能真正步入現代財政的軌道。

九要採取國際法、區際法和比較法的研究方法。隨著交通、電訊、網路等現代技術的發展,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經濟信息化的進程不斷加快,網路經濟的財稅法問題、財政管轄權衝突與協調等新問題不斷湧現,財政法律關係的雙邊化、區域化、全球化及行業領域的合作需要日益增長,傳統的、限於國家地域範圍內的財政法制度也越來越面臨新的挑戰。因此,將一定的財政權力讓渡給區域組織、國際間組織、對國外財政行為的承認、為保護公民利益所需的邊界區域合作以及儘可能地避免財政法衝突的需要等,都要求我們的財政法學研究應密切關注超國家、跨國或者國際的財政法的發展,應當從國際法、區際法、比較法等不同學科角度,來進行財稅法制度和實踐的考察、比較、借鑑和超越。

十要以開放的、民主的、海納百川的研究方法來研究財政法。財政問題是古老而又日新月新的問題,財政法制度在整個國家法制度中是內容龐雜而又變動較快的法制度,然而財政法學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卻又都是相對年輕的法律學科。以年輕的財政法學研究和解決複雜多變、日新月新的財政問題和財政法制度,其難度可以想見。沒有開放的研究視野、沒有民主的學術氛圍、沒有海納百川的治學胸襟,要想構築起體系嚴密、結構合理、內容豐富的財政法學理論大廈是絕無可能的。況且,財政是公共經濟、是大家的經濟,財政法問題是公法問題、是事關公共利益也就是大家利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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