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侵權門

谷歌侵權門

谷歌侵權門是谷歌數字圖書館未經授權非法掃描570位中國作家的17922種作品上網的侵權做法。谷歌雖然提出和解聲明,表示每本著作可以獲得至少約60美元的賠償。因聲明中內容明顯對中國作家不公平,此舉動和解協定引起了中國作家的公憤。

基本資料

谷歌公司2004年開始尋求與圖書館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掃描圖書,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數字圖書館,使用戶可以利用“谷歌圖書搜尋”功能線上瀏覽圖書或獲取圖書相關信息。

市場分析

谷歌圖書搜尋谷歌圖書搜尋

針對谷歌此舉,亞馬遜微軟雅虎公司以及其他一些機構和企業成立“開放圖書聯盟”,以抵制谷歌協定。

三大網路公司以反對壟斷為由聯手抵制谷歌打造數字圖書館,原因是三大公司的商業利益可能受到谷歌數字圖書館影響。

美聯社報導,亞馬遜公司可能是受影響最大者。亞馬遜以經營網上書店起家,一直將網路售書作為主業。它開發的電子書閱讀器Kindle大受歡迎,給它帶來豐厚利潤。谷歌數位化圖書使讀者多了一個獲取電子讀物的重要來源,勢必使亞馬遜受到挑戰。

微軟和雅虎一直企圖挑戰谷歌在網路搜尋上的“老大”地位,以爭取更多廣告收益。搜尋圖書功能可使谷歌訪問量進一步增加,從而帶來更多廣告收益,這是雅虎和微軟不願看到的結果。美國亞馬遜公司、微軟公司和雅虎公司已經共同行動,就反對谷歌公司就建造數字圖書館與圖書作者和出版商達成的協定。

侵權行為

自2004年開始對圖書進行大規模數位化以來,在過去5年,谷歌已經將全球尚存有著作權的近千萬種圖書收入其數字圖書館,而沒有通報著作權所有者本人。谷歌此舉,激起了歐洲各國的反應,2005年4月27日,由法國國家圖書館牽頭的歐洲19所國家圖書館負責人,在巴黎發表聯合共建歐洲數字圖書館的聲明,以對抗谷歌的“文化入侵”。

2008年10月,谷歌公布其與美國作家協會和美國出版商協會達成的和解協定。根據該協定,谷歌將其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圖書進行數位化製作,建立數字圖書館,進行多功能開發利用,包括團體訂閱、個人用戶購買、公眾免費查閱以及對有關數據進行技術研究和開發等使用方式。根據美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該協定一旦生效,也會對中國的著作權人產生法律效力。

谷歌數字圖書館頁面谷歌數字圖書館頁面

2009年10月13日,央視《朝聞天下》欄目報導稱,谷歌數字圖書館涉嫌大範圍侵權[1]中文圖書,從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獲悉,570位權利人17922部作品在未經授權已被谷歌掃描上網。谷歌公司將面臨中國權利人的侵權指控。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570位包括國家領導人、政府官員和作家在內的權利人對此毫不知情,且沒有證據表明谷歌公司取得了權利人的授權。法學專家認為,谷歌的這種未經許可的複製和網路轉載的行為均涉嫌侵犯著作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由於谷歌強勢霸道的態度,目前與谷歌總部方面的協商並無結果,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正在與智慧財產權專家協商下一步的維權行動。

2009年10月16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也通過中國作家網發出《就谷歌侵權致著作權人》,呼籲“中國權利人應該有組織地與谷歌交涉,維護中國權利人的正當權利。”

和解聲明

根據谷歌提出的和解聲明,表示每本著作可以獲得至少約60美元的賠償。谷歌的這份和解方案公布在中國作協官網“中國作家網”上。在這份方案中,谷歌把條款分為“同意和解”和“不同意”兩類。同意者,每人每本書可以獲得“至少60美元”作為賠償,以後還能獲得圖書線上閱讀收入的63%,但前提是需本人提出“申請”。2010年6月5日之後還未申請,則被視為自動放棄權利。如果作家選擇“不同意”,則可提出訴訟,但不得晚於2010年1月5日。

事件進展

權威渠道訊息表示中國政府代表將在2009年10月於美國召開的中美商貿聯委會會議上,就谷歌數字圖書館引發的著作權保護問題與美方進行深入磋商。

與此同時,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組織了“谷歌數字圖書館計畫及和解協定研討會”,參與維權的專家組正式成立,5名成員都是業內的權威專家、律師。該小組的維權工作將在2009年“十一”後啟動。

美國方面有關谷歌數位化圖書計畫的聽證會推遲到了2009年11月6日舉行。

國家著作權局已經明確表示支持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在法律範圍內維權。據悉,中國內地很多出版社如北大出版社、高教出版社等已經明確授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為其主張權利,出面與谷歌交涉,維護合法權益。

面對討伐聲谷歌選擇了沉默。谷歌方面仍似乎沒有改變擴張線上圖書館的意思,並且稱2008年由美國作家協會與美國出版商協會曾就谷歌未經授權即對圖書進行數位化一事達成的和解協定只在美國有效。也就是說,美國本土以外的著作權人接下來想要維權將更加不容易。

外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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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谷歌數字圖書館的爭議實際上由來已久。一些人認為谷歌做了件大好事,使人們有機會接觸許多本來無法接觸到的孤本和珍貴史料,不僅為研究人員提供了便利,也為發揮史料的科研價值和史料的永久保存作出了重要貢獻。部分作者和出版商則認為,谷歌不徵得作者本人和出版商的同意就將圖書掃描,並通過網際網路向用戶提供,構成了對著作權和著作權的侵犯,他們指責谷歌“盜竊”全球文化成果,想壟斷數字圖書市場。孰是孰非,一時難有公斷。

數字圖書館本身的確是一個令人激動的項目:數字圖書館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只要能上網,就可以方便地查找相關信息,幫助人們在更大範圍內共建共享信息資源。試想,當人們可以在世界任何一台電腦上輕鬆查閱大英圖書館的孤本印刷版《聖經》,或翻看美國國會圖書館中的中國古代地方志,將對人類文化的傳播和文明的交流起到多大促進作用?說它是一個造福全人類的工程,一點不為過。
當然這是一種理想狀態下的“文化大同”,對作者與出版商的著作權著作權的保護,絕對不能輕易繞過。谷歌要想將數字圖書館項目做成功,就必須尊重、維護作者與出版商的著作權和著作權。而且無法預知,谷歌建立數字圖書館最終是為公益還是為利益?如兩者兼有,誰占的比重更大?會不會因壟斷而高收費?但有一點,在網路時代的今天,數字圖書館絕對是未來的一個趨勢。
正因此,有專家建議中國作家不必動輒上升到民族尊嚴的宏大層面,坐下來與谷歌心平氣和地談一談:利益的問題,不妨彼此協商、討價還價;法律的問題,不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最終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繼續推動數字圖書館計畫,而不是令其半路夭折。

數位技術和網路技術的發展已經是社會發展的趨勢和潮流,法律應該順應這個潮流而不是逆潮流。著作權法的發展也是這樣,總是技術先行法律跟進。谷歌和解協定需要修改的部分可能包括:谷歌競爭對手在與出版商達成類似協定時不能享受到更有利的條件,以及規定谷歌如何使用網民閱讀習慣信息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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