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師考試

評估師考試

註冊資產評估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資產評估人員。英文簡稱CPV(Certified Public Valuer) 考試設有5個科目,具體是:《資產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基礎》、《建築工程評估基礎》。

基本信息

概念

資產評估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資產評估人員。

評估師考試 評估師考試

資產評估師的英文譯為:CertifiedPublicValuer

制度建立

1995年5月10日,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發《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職發[1995]54號),國家開始實施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

2002年2月25日,人事部、財政部引發印發《關於調整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政策的通知》(人發[2002]20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2003年3月14日,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在註冊資產評占師執業資格中增設珠寶評估專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2003]19號),2003年9月7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於發布《註冊資產評估師(珠寶)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中評協[2003]3號)2004年1月14日,人事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關於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全國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 5號)2005年1月14日,人事部印發《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

2007年5月30日,人事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印發《關於向台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

主管部門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財政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制度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三)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

(四)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

(五)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畢業,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

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1個相應考試科目。其中,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機電設備評估基礎》或《建築工程評估基礎》;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經濟法》;高級會計師或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可免試《財務會計》。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科目

考試設5個科目,具體是:《資產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機電設備評估基礎》、《建築工程評估基礎》。

5科試卷全部採用計算機網路方式閱卷,主、客觀題均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5個科目均由客觀題和主觀題兩個部分組成,分別在答題卡和答題紙上作答。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原子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考試分5個半天進行。《資產評估》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其餘4科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則上在省轄市以上的城市設立考點。

2010年註冊資產評估師考試時間確定:9月4-5日

免試條件

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1個相應考試科目。其中,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機電設備評估基礎》或《建築工程評估基礎》;評聘為高級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經濟法》;高級會計師或高級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可免試《財務會計》。

報名時間

一般在當年的4月至5月報名。

報名方法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一般在每年9月的第一個周末。

2010年註冊資產評估師考試時間確定:9月4-5日,具體考試時間如下: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9月4日 上午 8:30—11:00 經濟法
下午 1:00—3:30 財務會計
下午 4:30—7:00 機電設備評估基礎
9月5日 上午 9:00—11:30 建築工程評估基礎
下午 2:00—5:00 資產評估
註:從2010年起,將原來的兩天半的考試日程安排調整為兩天,各科目考試時長不變,但次序有變化,其中第一天考3科,第二天考2科。

成績管理

考試以3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所報科目的考試。

註冊登記制度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註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註冊時間

考試合格者取得資格證書後,須在三個月內到當地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註冊條件

申請註冊的資產評估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道德;

2.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

3.經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知識更新、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不予註冊情形

註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註冊: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在資產評估等業務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的;

3.受刑事處罰的。

有效期

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註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註冊登記。對不符合第十四條要求的,不予重新註冊。

註冊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現註冊不符合規定的,將通知有關省級管理部門撤消註冊。各省級管理部門依本規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管理部門或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請複議。

註冊證核發

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其授權的部門核發統一印製的《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證》。對《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證》的發放情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向人事部備案。

凡脫離註冊資產評估師工作崗位連續二年以上者(含二年),註冊管理機構將取消其註冊。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註冊登記內容變更,須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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