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從事核安全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註冊核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成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國家環保總局成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等有關工作。

簡介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封面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封面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英文名稱:NuclearSafetyEngineer),是指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從事核安全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為了提高核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範核安全關鍵崗位的管理,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國家對在核能和核技術套用及為核安全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中從事核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管理。

 

報考條件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理工類專業學士學位,從事核安全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核安全工作滿6年。

2、取得理工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核安全工作滿4年;或取得其他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核安全工作滿5年。

3、取得理工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核安全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核安全工作滿3年。

4、取得理工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核安全工作滿1年。

5、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負責部門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封面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封面

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共同負責國家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編寫考試用書,統一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其他規定

取得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在實施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前,對長期從事核安全工作,已經達到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並受聘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通過培訓和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培訓和考核認定的方法由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另行規定。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按規定的程式申請參加考試、註冊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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