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

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ibet 縮寫IAT)是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西藏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本會是由西藏區內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結成的行業自律性質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以下簡稱西藏保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西藏自治區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ibet 縮寫IAT)是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西藏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本會是由西藏區內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結成的行業自律性質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以下簡稱西藏保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西藏自治區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接受西藏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三)組織會員單位自願達成行業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接受西藏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等;
(六)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單位,按本章程、自律公約及自律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扣罰違約金、提請西藏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西藏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西藏保監局和政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單位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調解保險契約爭議,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西藏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並做好西藏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單位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通過各種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六)加強與國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鑑先進做法,支持保險業參與國內外競爭,維護保險業利益;
(七)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八)經西藏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的教育培訓工作;
(九)承辦西藏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ibet 縮寫IAT)是依照國務院頒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西藏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 本會是由西藏自治區內的商業保險機構加入和保險中介機構自願加入結成的行業自律性質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金融保險方針政策,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以下簡稱四川保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西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西藏拉薩市北京中路6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自律和服務
一、自律
(一)接受四川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四川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按照本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四川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二、 服務
(一)積極參與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監管部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六)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七)經四川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承辦四川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西藏自治區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三)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覆同意設立的證明檔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按章程規定交納入會費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行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和行業事務的建議權和提出批評實行監督的權利;
(四)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執行本會決議和行業自律規章制度;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
(三)積極參與協會重大問題的論證決策;
(四)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辦的工作;
(五)接受本會調查,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統計報表;
(六)按規定交納年度會費和本會決議要求分攤的費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清償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十三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會員資格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公告取消:
(一)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准終止業務;
(二)機構合併、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被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五)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業自律公約;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單位每單位推選3名會員代表,其任職資格為分公司負責人。會員代表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四川保監局審查並經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屆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部門主任的聘用;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制定本會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人員編制以及人力成本預算;
(九)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凡本會理事單位每單位推選1名理事,任職資格為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為理事。理事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因故缺額的,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其任期為前任理事任期減已任期的剩餘任期。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四川保監局核准。會長一般由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會長、副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或重新進行選舉。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
(三)年齡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並經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可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
(四)身體健康;
(五)公正廉潔,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威信;
(六)其它各項條件符合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本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四)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聘用各類專職人員;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本會各機構負責人及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處統一管理。秘書處工作人員為專職,由本會從會員單位或社會上選聘。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會常設專職職位,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可由四川保監局提名,也可以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四川保監局核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主持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四川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下設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中介等專業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各專業範圍內的事務協調、自律規章制度的制訂與實施、協商有關行業利益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專業委員會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專業委員會由各會員單位的相關業務人員組成。秘書處設立相應工作部門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設立黨支部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組織關係由區政府辦公廳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和經理事會決議要求撥付的活動經費;
(二)新會員申請入會時須交納的入會費;
(三)捐贈和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或承辦四川保監局委託事項獲取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會費收取原則上以支定收,具體收取辦法及拖欠會費的懲罰措施由理事會另行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外的大型活動的經費單獨籌集,不在正常會費內列支,並經理事會審議後方可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需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其中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所得不得以沖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應當用於本會自身建設和為會員服務。本會經費按預算開支。超預算、預算外項目須經理事會審批後開支。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需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需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審計,並將結果報四川保監局和西藏自治區民政廳。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參考自治區內保險行業平均水平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四川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本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西藏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保監局和西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議事規則

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議事規則
為充分體現協會制定行業規則、審議行業事務的平等、自願、協商的原則,保障各會員的合法權利,提高辦事議事效率,保證協會工作的正常運行與行業自律規則的正常實施,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和《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經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會員協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規則。
一、各類議事會議審議表決事項範圍
(一)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事項
依照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以下事項應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1、制定和修改章程、行業自律公約;
2、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選舉和罷免理事;
3、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5、審議、決定與行業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有關的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審議表決事項
依照本會章程第十九條規定,以下事項應提交理事會審議表決:
1、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4、決定副秘書長、各部門主任的聘用;
5、審議、制定本會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人員編制以及人力成本預算;
6、審議、決定與行業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有關的重大事項。
(三)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審議表決事項
依照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規定,以下事項應提交各相應專業委員會審議表決:
1、根據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專業範圍的規章制度及實施方案;
2、本專業範圍內的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但有必要先經專業工作委員會技術審定的事項;
3、本專業範圍內的重大活動計畫;
4、本專業範圍內的與行業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有關的重大事項。
(四)分業審議表決事項
只屬於財產保險行業的重大行業事務,可按照以上審議表決事項範圍的規定,分別提交財產保險會員代表大會、財產保險會員理事會或財產保險會員相應的專業工作委員會審議表決。
只屬於人身保險行業的重大行業事務,可按照以上審議表決事項範圍的規定,分別提交人身保險會員代表大會、人身保險會員理事會或人身保險會員相應的專業工作委員會審議表決。
二、各類會議的出席人、會議的合法召開和會議決議生效、會議的表決方式
(一)各類會議出席人
1、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出席會議的人員為各會員單位的負責人;
2、理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人員為本會理事;
3、各專業工作委員會會議出席會議的人員為各會員單位中的本會相應專業工作委員會委員、本會相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各專業工作委員會會議可召開擴大會議,擴大會議的參會人員可擴大至各會員單位分管該工作專業的理事或副總經理。
(二)會議的合法和決議生效
1、各類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應出席會議的人數參加時,會議為合法召開;
2、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理事會審議的事項,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各相關專業工作委員會審議的事項,經到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或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表決方式
1、各類會議審議事項均採取書面記名表決方式;
2、各類會議審議事項應當在會議期間進行表決;
3、為提高議事辦事效率,可以不通過召開會議表決的事項,或者會議已經審議但未表決的事項,可以通過傳真方式或者會員送達本會表決書的方式表決。
三、申請複議程式
會員對經審議表決程式通過的事項持有異議的,可向行政監督管理機關四川保監局申請複議。本會和複議申請人均應按照前述行政監督管理機關關於維持或撤銷或修改該事項的意見辦理。
四、各審議事項的執行和貫徹
各審議事項一經表決通過或行政監督管理機關四川保監局複議處理意見一經收悉,本會會員與本會辦事機構均應積極貫徹執行。故意不貫徹執行或違反規定的,應依照本會章程和相關自律公約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五、各類會議的召開和會議通知
1、會員代表大會需要審議表決章程規定事項時召開。秘書處原則上應當於會議召開前十天將需要審議表決的相應事項書面送各會員單位徵求意見,並於會議召開前五日通知各會員;
2、理事會年召開一次例會,會議時間原則上定於每年最後一個月。如遇有特殊重大事項,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秘書處原則上應於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各會員;
3、各專業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秘書處原則上應於會議召開前二天通知各會員。
六、會議紀律
1、各類會議應由符合參會資格的人員本人參加,不得派代表參加。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應當向秘書處書面請假並說明請假事由。若派代表參加,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並載明授權事項;
2、參加會議人員應當在會議通知規定的時間到會,不得遲到、早退;
3、建立會議考勤通報制度,每年匯總向各會員和四川保監局通報。
七、各類會議審議材料和反饋意見的傳遞交接
1、各類會議由本會根據會議的內容製作相應的會議檔案或者會議紀要;
2、本會與會員來往的各種文書,各會員應當指定相關部門的人員簽收和處理;
3、會員報送、回複本會的各種文書,應當由相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八、附則
本規則2008年5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並生效,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和實施。

自律公約

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規範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西藏保險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民法通則》、《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的定約單位為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本公約由定約單位遵循平等、協商、自願的原則訂立。
第三條 本公約經定約單位代表人簽署訂立後,訂約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即承擔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政策和本公約的義務,依法合規經營保險業務。並承諾一旦發生違約事項,願意承擔違約責任和接受本會依照本公約及其附屬檔案作出的違約處理。
第二章 經營
第四條 遵循分業經營的原則,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不得交叉經營或變相經營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的保險業務。
第五條 遵循屬地原則,除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不在《保險經營許可證》規定的區域範圍外展業。
第六條 遵循自願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
第七條 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使用以下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一)非正常降低保險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範圍或許諾保險契約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二)強迫、引誘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契約;(三)利用政府部門、壟斷性行業、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或社團藉助行政權力,非法排擠、阻礙其他保險人正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四)偽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保險公司的信譽與形象;(五)利用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的判決、裁決、處罰,貶低當事方保險機構;(六)以其他方式進行的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 遵循誠信原則。保險業務宣傳內容應當客觀、真實,不詆毀其他保險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對客戶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對保單預期收益、保險責任範圍等作誇大不實的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可能影響投保的責任免除、退保處理等應向投保人告知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中介管理的規定,不與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或被吊銷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建立業務關係、發生業務往來和支付代理手續費、佣金或其他勞務費用。
第三章 承保
第十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的規定。凡中國保監會制定和修訂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和條款解釋必須嚴格執行,不隨意更改、變通。屬於在保護期內的新開發險種,其他保險機構不得侵權經營。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修訂的全國性統一條款、費率在我區實施時,應按本會有關專業委員會協商作出並經中國保監會四川保監局批覆同意的關於該條款、費率的實施時間、方法、步驟、以及費率浮動幅度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定。不委託無簽單權的保險代理人簽發保單;不超標準、超範圍支付代理手續費或佣金;不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續費或回扣等非法利益。代理手續費支出應記入“手續費支付”科目,並建立明細台帳,不直接在應收保費中抵扣。兼業代理人解繳保險費和向其支付代理手續費均以轉賬方式進行,不進行現金往來。
第十三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關於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的規定,無賠款優待必須依據續保年度和條款規定的對應優待險種及比例計算,並依據續保年度和條款規定的對應優待險種及係數計算。無賠款優待只能在計算續保保費時一併減收,並在保單上予以明折明扣,不得以退費方式給予無賠款優待。
第十四條 規範簽單實務。凡中國保監會規定使用系統電腦簽單的險種,必須使用系統電腦製作保險單;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率欄中必須按規定費率表對應的費率檔次正確填寫,不得有“按約定”字樣;嚴格保險單證印刷、領取、使用、流轉、回收、銷號等制度,不使用已經廢止的舊保單和保費收據。
第四章 理賠
第十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認真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採取業務措施、技術手段、宣傳方式和建立規章制度,使被保險人了解索賠程式,方便被保險人索賠,切實提高理賠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理賠制度和理賠紀律,不向被保險人實行固定賠付或賠款包乾;不將賠款許可權下放給保險代理人;不利用理賠之機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諉案件的處理;不強制指定被保險人到指定修理廠修車。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對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的鑑證、評估機構的強制定損活動不參與,對其強制定損的結論不予認可,對其強制定損的費用不予報銷。對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或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應堅決抵制並向上級公司、保險監管機關和本會反映。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公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擅自開展未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的保險業務,或未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擅自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或非法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的,違約人(會員單位或其分支機構,下同)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第十九條 違反本公約第七條,採取各種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
第二十條 違反本公約第八條,對保險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誤導投保人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公約第九條,與無證或被吊銷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發生業務往來的,或與保險代理人有非協定業務往來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和所發生違約金額。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公約第十條,擅自變更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擅自使用自訂條款和費率,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侵權經營其他會員單位開發的在六個月保護期內的險種,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並將所收保費劃給被侵權單位。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公約第十一條,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費率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2萬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公約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至2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提高或變相提高保險代理手續費或佣金支付標準的;
2.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續費的;
3.給付保險代理手續費無保費收據可查的;
4.不按毛保費收入記賬、保險代理手續費不記入“手續費支付”科目、不建立手續費支付台帳和手續費在保費收入中直接坐扣的;
5.向兼業代理人以現金支付手續費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公約的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未到期提前減收或超標準減收無賠款優待的;
2.向保險代理人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3.以任何形式的退費或回扣形式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4.以其他形式違規支付退費或回扣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公約第十四條,簽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按每單支付違約金5000元和應收保費1-3倍:
1.不按規定使用系統電腦簽單的;
2.保單費率欄不按規定填寫或出現空白、或有“按約定”字樣的;
3.機動車輛保險未按機動車輛行駛證使用性質出單收費,保險價值不按規定確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不在保單上註明“發生部分損失時賠款按比例分攤”等字樣的;
4.使用已經廢止的舊保單、保費收據簽單收費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公約規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對被保險人採取固定賠付或賠款包乾的;
2.將理賠許可權下放給保險代理人的;
3.強制指定修理廠的。
第二十八條 訂約人發生涉嫌違約事項,依照本公約附屬檔案《違約處理程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違約金收入依照《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專賬管理,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和職責範圍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公約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本會秘書處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在會員單位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工業上籤訂,經各簽約公司簽字蓋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簽署後,會員單位無正當理由或未經三分之二以上籤約會員單位同意,不得單方退出或者撕毀公約。若個別會員單位單方撕毀公約或拒不執行本公約,由本會沒收全部自律保證金,並加罰違約金50萬元。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內,如有二家以上(含二家)會員單位提出對本公約進行修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單位同意的,由秘書處提出修改意見,提交理事會審議修改。到期如果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單位無異議,則有效期順延四年;如果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單位有異議,則由秘書處提出修改意見,提交理事會審議表決修改完善。
第三十二條 違約處理程式按《西藏自治區保險行業自律公約違約行為管理公約》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經會員公司審議表決,於2008年12月25日西藏保險協會第二次理事會通過,並於20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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