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選官制

西漢選官制

漢十一年(前196年),高帝首次下求賢詔:“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 文帝十二年(前166年)下詔說:“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民之本也。 建昭四年(前35年),元帝詔遣諫大夫,博士循行天下,舉茂才特立之士。

簡介

在我國歷史上,

西漢官制西漢官制
剝削階級的國家選拔官吏,是從戰國時期開始的,春秋以前,是貴族世卿政治,作卿、大夫的都是世襲的貴族。戰國時,貴族世襲制度逐漸破壞。這個變化是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政治機構和行政區域的擴大,也由於貴族們的養尊處優,漸漸失去管理政治的能力,貴族卿大夫的職務逐漸由他們的家臣來擔任。封建統治階級為了調節他們內部的關係,逐漸打破了各級官吏的世襲制度,而採用選拔制度。商鞅在秦國變法,比較徹底地把這個變化鞏固下來。從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官吏,都任用有才能的人。
西漢選拔官吏,大致可分為文學和吏道兩種,《通考·選舉考九》云:
今按西都公卿大夫,或出於文學,或出於吏道,亦由上之人,並開二途以取人,未嘗自為抑揚,偏有輕重,故下之人隨以進身。

薦舉科目

漢十一年(前196年),高帝首次下求賢詔:“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詔令布告天下,並諭公卿大夫、諸王、郡守秉公薦舉,其薦舉科目主要有如下幾種:

明經(通曉經術)

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召天下通知逸經、古記、天文、歷算、鐘律、國小、史篇、方術、本草及以《五經》、《論語》、《孝經》、《爾雅》教授的人,所在郡國用專車送到京師。令下之後,全國送上數千人。例如召信臣以明經甲科為郎,平當、孔安國、貢禹、夏侯勝、張禹均以明經為博士;眶弘、翟方進以明經為議郎。

明法(通曉法令)

漢初,還來不及制定一套選官制度。十一年,高祖下詔:“其有明法者,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必身勸勉,遣詣丞相府,署其行、義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令下之後,所在都國紛紛薦舉,鄭崇之父鄭賓以明律令被徵召為御史,薛宣以明習文法而詔補御史中丞。

博士

西漢不少中央官和地方官是通過博士一途選拔任用的。所以博士科,在西漢有相當重要的位置。“博士”一詞,首見於戰國初期,是指博學通達之人,所以又稱為“通士”或“達士”。當時僅是對學者的泛稱,尚未置官。到了戰國後期,齊、魏、秦等國先後設定博士官,從學派上看,有陰陽家、道家、法家、儒家和雜家,百家並立。秦始皇完成統一之後,需要制定維護皇權尊嚴的禮議,大量徵召儒生充任博士。秦置博士官70人,從學派上看,有名家、神仙家和占居半數以上的儒家,是一個百家並立而以儒家為主的局面,從職官性質上看,是議政官和禮官。漢承秦制,也設定了博士官,但在高帝、孝惠、呂后朝多武官功臣,尚無暇顧及文職,這時期博士很少。文帝即位後,始增設博士官,數目達到七十餘人,其中仍然以儒家為主,雜以其他學派,並且增設了專經博士。武帝建元五年(前136年)初置五經博士,當時五經有七家學派,學通了一家,便可以做官。甘露三年(前51年)宣帝於石渠閣召開專門會議,討論增置博士的問題。經過前後調整,至黃龍元年(前49年),博士齊備,有五經十二家(即《詩》,齊、魯、韓。《書》,歐陽、大、小夏侯。《易》,施、孟、梁丘。《禮》,後氏,《春秋》,公羊、穀梁)。平帝時,王莽輔政,他為了籠絡人心,把有影響的經家學說,都置了博士。他設定的博士是每經5人。
博士官的選用,有兩條途徑:一是察舉推薦,二是他職遷任。地方察舉,名目很多,博士多出於明經、秀才、賢良三科,尤以明經為主;大臣推薦,可不拘科目。他職遷任者多出於中央官署的屬官,而以郎官為主。除此二途之外,還有特例,如文帝時公孫臣以上書言事,元帝時朱雲以博學善辯,均拜為博士。自武帝創試策制之後,選任博士無論通過哪條途徑,均須經過試策。各科人才試策後,往往以第一、二名補博士缺。
漢代博士秩卑職尊,升遷要比其他官員順利。博士是朝中的低級官員,西漢秩比六百石,相當於縣令。級別雖低,卻享有經學權威的崇高名望,上朝可戴卿大夫級的冠冕。漢代博士一般任職時間不久,不管是否通曉政事,均可升遷,而且往往是超遷,通常一躍就是二千石,即郡太守級。博士升遷的方向有二:一是面向中央,主要任職九卿,太子太傅,諸大夫,侍中;二是面向地方,主要任職郡守、尉、諸侯國相以及刺史、州牧。這種精通經學,出身博士的官員,享有其他官員所不能得到的尊崇,也容易飛黃騰達。例如西漢晁錯、薛廣德、貢禹、彭宣、師丹、何武等都是博士,後官擢至御史大夫;而公孫弘、蔡義、韋賢、張禹、匡衡、平當、孔光、翟方進都官至丞相。
博士官不同於其他官職,其他官可憑功勞或姻親關係任命,有戰功的人不一定能治國,姻親更不一定就稱職。而博士官卻具有自身的特性,這個特性就是反映了它是否有知識,所以西漢博士的選拔都是以才智和學識為先決條件的,即使是東漢後期選拔不嚴,也沒有一個不學無術者。《漢書·儒林傳》說:“其不事學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藝,輒罷之,而請諸能稱者。”說明博士必須是通一經以上才能入選。

賢良方正

西漢制度,郡國舉士,凡是有文墨才學的人,都可以作為賢良方正的選擇對象。每次推舉,多達百餘人。賢良方正,也有單稱賢良,或稱為賢良文學,漢文帝二年(前173年)下詔說:“二三執政……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被薦舉者,文帝均親自策問。漢武帝也很重視賢良方正的選拔,建元元年(前140年)詔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元光元年(前130年)五月,又對所選拔的賢良說:“賢良明於古今王事之體,受策察問,鹹以書對,朕親覽焉。”董仲舒、公孫弘等都以書對而入選。漢昭帝始元元年(前86年)派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節到各郡國,專事賢良方正的選拔。宣帝以後凡有災異,如地震、隕星、日蝕或彗星出現等,皇帝都自責其過,並下詔選舉賢良方正“以匡不逮”。至西漢末年,哀帝之世,未曾廢止。

孝廉

漢朝以孝治天下,

舉孝廉舉孝廉
故特製孝廉科。孝廉重品行,所以應選的人很少。
文帝十二年(前166年)下詔說:“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民之本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萬家之縣,雲無應令,豈實人情!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為了鼓勵應選者,文帝特派謁者勞賜孝者每人帛五匹,悌者和力田每人帛二匹。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十一月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令下達六年之久,有的郡連一個也未薦舉,武帝認為這是中二千石、禮官以及博士議而不舉之故。於是元朔元年(前128年)又明令:“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此後,郡縣間有察舉,平帝以後,官吏多有由孝廉察舉者。如趙廣漢為平準令,察廉為陽翟令,後官至京兆尹。朱博以太常掾察廉,補安陵丞,累遷左馮翊、御史大夫。蕭望之察廉為大行治禮丞,後官至太子太傅。王吉以郡吏舉孝廉為郎,後官至諫議大夫。京房以孝廉為郎,後官至魏太守。由此可見,西漢察舉孝廉非常慎重。但是,東漢以後,流弊百出,竟有“舉孝廉,父別居”的怪現象,所以孝廉就不為時俗所重了。茂才異等

這是在國家需要何種人才時,臨時下詔公卿郡國推舉,即所謂“特科”,據《漢書·武帝紀》載,元封五年(前106年)武帝下詔:
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馬或奔踶而至千里,士或有負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駕之馬跅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使絕國者。
元康四年(前62年),宣帝詔遣大中大夫循行天下,舉茂才異倫之士。建昭四年(前35年),元帝詔遣諫大夫,博士循行天下,舉茂才特立之士。當時對察舉茂才異等要求非常嚴格,若察官吏徇隱私瞞罪情,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如元帝時,富平侯張勃舉陳湯為茂才。陳湯在待官時,正好他父親死,而陳湯怕失去做官的機會而不奔喪,這件事受到司隸的參劾,結果張勃坐選舉不實罪,削戶二百,罰罪之前張勃死去,只好改賜謚繆侯。陳湯下獄論處。

孝悌力田

此科意在鼓勵農桑,勸民務本。惠帝四年(前191年)正月,令天下察舉孝悌力田者,免其徭役。高后元年(前187年),初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7年)三月,詔以各鄉戶口多少為比例,設定三者和孝悌力田,作為地方常員。

考試的形式

以上各科都是通過薦舉的途徑,自下而上推選出來的。這種薦舉法無論是薦舉者與被薦舉者都是有利可圖,雖然法限嚴格,其中尚諸多舞弊,所以,又兼采考試的辦法來選拔賢才。其形式有如下三種:

對策

所謂對策,就是皇帝親自策問應考者以政事經義,以其對政事的見識而觀其文辭之高低,以便量才錄用。《漢書·文帝紀》云:“十五年(前165年)九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以納言。”元光元年(前134年)五月,武帝詔賢良云:“賢良明於古今王事之體,受策察問,鹹以書對……朕親覽焉。”對策地點都在白虎殿。董仲舒以賢良對策,武帝覽其對而異之,再次對他進行策問,反覆進行,發現他的確有異才,就任之為江都相。

射策

所謂“射策”,據顏師古註:“射策者,謂為問難疑義,書之於策,量其大小,置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顯,有欲射者隨其所取而釋之,以知優劣。”這種做法,有如今天口試抽籤作答。《漢書·儒林傳贊》云:“武帝立《五經》博士,謂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何武、王嘉、馬宮、翟方進皆以射策甲科為郎,房鳳以射策乙科為太常掌故,兒寬以射策為掌故,以功次補廷尉文學卒史
此外,上書言事,敘說政見,一旦被皇帝看中,也有得官的可能。漢武帝初即位,四方之士上書言得失者數千人。《史記·滑稽列傳》云:
朔初入長安,至公車,上書凡用三千車牘,公車令二人共持舉其書,僅然能勝之,人主從上方讀之,止,輒乙其處,讀之二月乃盡,詔拜為郎。
《漢書·終軍傳》記載終軍至長安,上書言事,武帝異其文,拜終軍為謁者給事中。宣帝時,賢良之士也紛紛上書言事,《漢書·蕭望之傳》云:
(宣帝)初即位,思進賢良,多上書言便宜,輒下蕭望之問狀,高者請丞相御史,次者中二千石試事,滿歲以狀聞,下者報聞,或罷歸田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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