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

機構簡介

西安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草擬民政地方性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編制本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民政工 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指導、監督全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社團登記、年檢和社團基金會的監管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年檢,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全市優待撫恤工作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市退伍傷殘軍人的評殘撫恤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工作;指導烈士陵園的業務工作。
(五)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安置、管理工作;負責軍供(轉)站、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負責全市救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上報及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物款並監督使用;負責組織本市援助外地災區款物收集、運送及慰問工作。
(七)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審定和扶持福利企業;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負責福利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八)負責全市老年人、殘疾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救濟和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的救濟和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九)協助指導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研究提出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開展村務公開和鄉鎮政務公開活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十一)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以及涉外收養的審查和管理;指導全市婚介所的登記管理工作,承辦華僑、涉港、澳和留學生的婚姻登記業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管理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二)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工作,審核、報批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域變更工作;承辦省民政廳下達的與友鄰市、區的界線勘界工作;承辦區界、縣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三)編制全市地名工作的長遠規劃和近期計畫;承辦鄉以上地名命名、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調查、收集、整理、更新、儲存市內地名資料;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四)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辦市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殯葬改革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七)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重要檔案起草及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工作;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計畫財務處
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所屬事業單位基建投資、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
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受民政部、省民政廳委託,負責對西安地區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省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救災處
負責全市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全市救災通信網路建設、救災信息報告、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等工作;負責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六)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擬訂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和臨時救助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工作。
(七)基層政權建設處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和換屆選舉工作;負責基層民眾組織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推進城鄉民主政治建設。
(八)社區建設處
擬訂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市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協調市級相關部門在社區開展工作;負責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培育和管理社區志願者隊伍;承擔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市屬福利企業資格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殘疾人康復及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推進全市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全市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涉港、澳和華僑、留學生、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婚介機構審批管理工作;負責違法婚姻的查處工作;負責涉港、澳、台和華僑的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區劃地名勘界處
擬訂全市行政區域和地名規劃;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管理市內地名命名的考察、報批工作;推廣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組織管理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負責管理和統計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資料,編制全市行政區劃圖;組織、指導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市行政區域界線聯檢和邊界爭議的調處;承擔市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優撫安置處
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優撫、安置政策、標準,擬訂全市優撫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烈軍屬和國家機關因公傷殘人員傷殘等級評定、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全市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十二)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負責接收安置軍隊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士官及其服務管理工作;編制全市軍休人員及無軍籍退休職工安置計畫;負責部分安置對象的建房工作;協調落實軍休人員隨遷家屬子女的工作安置。
(十三)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實施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各項工作,組織開展宣傳和慰問活動;研究草擬雙擁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重大問題;負責與地方部門、駐地單位的聯繫,推進軍民共建活動;收集雙擁工作情況,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十四)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的機構按照黨章規定設定。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6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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