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國土資源局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領導介紹

曾進生
局長、黨組書記,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科
盛國勤
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國土資源執法、普法教育、信訪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與監督檢查科,聯繫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襄城分局

張 春
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耕地保護、土地轉用與徵收、土地交易工作,分管耕地保護科、國土資源規劃科,聯繫市產權管理處、市土地交易中心、高新分局、土地利用勘測規劃院、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余 振
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礦政管理、地質環境工作,分管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環境科、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科,聯繫樊城分局

田 華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負責紀檢監察、審計工作,分管監察室、審計科、行政審批科、工會,聯繫魚梁洲分局

季偉仲

總工程師、黨組成員,負責機關管理、電子政務、土地更新調查、地籍工作,協助局長抓好財務管理工作,分管辦公室、財務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聯繫後勤服務中心、信息中心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人事科
綜合科(行政審批科)
財務科
審計科
政策法規與監督檢查科
國土資源規劃科
耕地保護科
地籍管理科
土地利用管理科
礦產開發管理科
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科
地質環境科
紀檢監察室
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派 出 機 構

襄樊市國土資源局襄城分局

襄樊市國土資源局樊城分局

襄樊市國土資源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襄樊市國土資源局魚梁洲旅遊經濟開發區分局

直 屬 單 位

襄樊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

襄樊市國土資源局產權管理處

襄樊市土地利用勘測規劃院

襄樊市國土資源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襄樊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襄樊市土地交易中心

襄樊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襄樊市國土資源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市國土資源局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工作規則》、《襄樊市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和市國土資源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管理、保護、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國土資源局要自覺接受市委、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的領導,接受市人大的監督和市政協的巡視,實行最嚴格的資源管理制度,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原則不動搖,努力提高國土資源利用水平和效率,走出一條資源節約型的經濟發展路子。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的決定和指示,切實履行好工作職能,保證政令暢通;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清正廉潔,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按客觀規律辦事,勇於開拓,大膽創新,勤於實踐,講求實效;注重調查研究,改進工作作風,努力提高辦事質量和效率;顧全大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領導工作制度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局長領導市國土資源局的全面工作,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工程師、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協助局長工作。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的重要工作,分別經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重大緊急事項,由局長臨時處置,需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的,事後立即報告,並向有關領導通報。

第六條 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工程師、調研員、助理調研員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受局長的委託,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分管的工作。對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局長報告,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在處理涉及其他局領導分管工作的事項時,應主動協商,積極配合,互相支持。

第七條 各科(室)負責人應認真執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的決議,嚴格按“三定”方案辦事,各負其責,各盡其職,解決處理職權範圍內的問題,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涉及幾個科(室)的事項,相關科(室)負責人應主動協商,協商不一致時,由辦公室提請分管局領導或報局長裁決。

第八條 局長外出期間,由局長指定一名局領導代行其職責。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實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局長碰頭會議。

第十條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工程師、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及各科(室)科長(主任)參加。
局務會議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傳達貫徹市委、市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的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決定部署市國土資源局重要工作;討論研究報請市委、市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的重要報告;討論研究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討論通過市國土資源局頒發的規範性檔案;聽取各科(室)、直屬單位工作情況匯報,通報全市國土資源工作的重要情況。
辦公室負責會務工作,並指派人員做好會議記錄。如需印發會議紀要,由辦公室負責起草,分管局領導審核,局長審簽。

第十一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一名局領導召集和主持,局長、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工程師、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及與會議有關的科(室)或單位負責人參加。
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也可隨時召開。
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處理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重大問題、長遠規劃、工作計畫和總結;討論決定科(室)、直屬單位及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請示的重要事項;審議財務預算以及重大財務開支;討論確定局機關各項制度的健全、修訂和完善;先進單位、個人命名表彰和向上推薦;聽取有關方面的工作匯報,並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會議的有關準備工作,根據會議內容,由牽頭科(室)或單位負責,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紀要,報局長審簽。

第十二條 局長碰頭會議由局長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會議時間、內容和參加人員,不定期召開。

第十三條 全市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原則上開到縣(市)、區一級。
全市國土資源工作會議由辦公室負責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以市國土資源局名義召開的各類專業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其準備工作由有關科(室)負責,辦公室配合。

第十四條 大力精簡會議,壓縮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不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嚴格會議審批制度,需通知縣(市)、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應報請市政府批准;需通知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由局長批准;需通知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參加的會議,由分管的局領導批准。各類專業會議原則只開到縣(市)、區一級,各單位參加會議人數原則上只限一人;因工作需要超過一人的,需報請分管的局領導批准。

第十五條 各類專業會議,確需局領導參加的,應事先報告,一次會議一般只請一位分管局領導參加。

第十六條 講究會議效果,嚴格會議紀律。各種會議都要預先做好準備,參加者必須按時到會,必要時應當準備簡明的文字材料。如被通知者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事先向召集人請假,徵得同意後,須指定有關人員代理參加會議。參加會議人員要負責做好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會議涉及秘密事項,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公文處理制度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行政公文種類、格式、行文規則和辦事程式。

第十八條 凡經市國土資源局運轉的各類檔案,由辦公室統一組織收發、登記、分送、督辦、立卷、歸檔、清點、銷毀工作。
以市國土資源局名義制發的綜合性、涉外性檔案,在呈送局領導審簽前,必須交辦公室審核;所有報送市國土資源局的檔案必須統一經辦公室按程式呈送局領導批示或送有關科(室)閱處;緊急公文經局領導審批後,仍應交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各科(室)不得另行設定公文運轉軌道 。

第十九條 局收到的市委、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檔案或其他重要檔案,由辦公室報送局長閱批。
局收到的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和省國土資源廳各處室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檔案,由辦公室按局領導分工,報送分管局領導閱批,重大問題報送局長閱批。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的請示、報告,由辦公室按職責分工分送有關科(室)提出意見後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批,重大問題報送局長審批。

第二十條 緊急公文由辦公室專人跟蹤辦理;重要的緊急檔案,原則上要求當即辦結,最遲三天內辦理;一般檔案,要求一周辦結。
第二十一條 局領導審核或審批公文要明確、具體,主批人不得圈閱。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公文的保密、督辦工作,按要求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發出的檔案分為“中共襄樊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檔案”、“襄樊市國土資源局檔案”和冠以“中共襄樊市國土資源局黨組”、“襄樊市國土資源局”銜頭的函件。

“中共襄樊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檔案”用於發布、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襄樊市國土資源局檔案”用於以局名義上報的請示、報告及下發的重要事項;“中共襄樊市國土資源局黨組”用於通知重要事項、任免幹部、批覆下級機關的請示,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襄樊市國土資源局”銜頭的函件,一般用於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詢問、答覆和請示問題時使用。

第二十四條 中共襄樊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印章由局黨組書記批准使用;使用襄樊市國土資源局印章行文、報批(報表)和辦理回復的,由局長批准,其他情況由分管機關的局領導批准。

第二十五條 全局綜合性檔案由辦公室負責起草,專業性檔案由有關科(室)負責起草;政策法規性檔案由政策法規與監督檢查科負責起草,組織審查,再按程式上報。

第二十六條 報送市委、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的請示、報告以及綜合性或重要事項檔案、規章,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局長簽發,或由局長委託副局長簽發;涉及幾個科(室)工作範圍的檔案,應有有關科(室)明確具體的會簽意見。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政策法規與監督檢查科負責受理。以市國土資源局名義向申請人答覆的《不予受理決定書》、《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和《行政複議決定書》,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後,報局長簽發。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檔案數量。已開會解決的具體事項,原則上不再行文;可面商解決、開會解決、電話解決的問題,一律不行文;局領導講話,除經會議討論通過的以外,一般不以檔案印發。

第二十九條 積極推行和完善“內部會審制度”、“視窗”式辦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審查、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審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立項及驗收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查、違法案件查處意見審查、違法占地補辦手續審查、國有土地使用權協定出讓劃撥租賃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審查、探礦權的新立及變更審查、採礦權的新立及變更審查(批),重大行政複議案件的處理等實行內部會審制度,未經內部會審會議通過的,不予辦理行文審批、審核手續。

第五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第三十條 局領導及機關工作人員下基層都要輕車簡從,減少隨行人員,所到之處接待從儉,不陪餐、不迎送,不搞層層陪同,不得向基層提出任何特殊要求,提倡直接到基層和民眾中去調查研究。

第三十一條 重視與各部門和地方的工作關係。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黨委、政府邀請局領導參加的會議和活動,由局長審批。

對於工作中涉及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問題,要及時與其溝通情況,主動進行協商,研究解決問題,取得有關部門的理解、支持與幫助。必要時可由分管局領導或局長親自出面進行協商,以建立部門間良好的合作關係。

第三十二條 局領導及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外事活動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外事紀律和制度。

第三十三條 認真做好接待工作。國土資源部領導、省國土資源廳和處(室)領導來樊檢查工作,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接待,局長或有關局領導陪同;省廳其他同志來樊,原則上由對口科(室)接待,需要局領導出面接待的,由辦公室負責協調;外市(州)國土資源部門領導來局聯繫或考察工作,由辦公室或有關科(室)接待,局長或相應局領導陪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軍分區領導來局,由局長、相關局領導出面接待,辦公室負責具體事務;市直單位負責人來局,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指定有關科(室)接待或報請相應局領導出面接待;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同志來局接洽工作,由辦公室接洽,並報相關局領導,由相關局領導確定自己或指定專人接待;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人來局聯繫工作,原則上由有關科(室)接待,如確需局領導出面,由接待科(室)向分管局領導報告,由分管領導確定;新聞單位記者來局進行新聞採訪和聯繫工作,由辦公室接待,必要時,請相關局領導或局長出面接待。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要積極主動配合做好上述接待工作中交通等方面的安排。接待工作實行定點定額接待,儘量做到熱情、周到、大方、節儉。

第六章 督促檢查制度
第三十四條 加強督促檢查,實行督促檢查制度,確保政令暢通。市委、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的工作部署、會議、檔案、決策和市委、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局工作部署、會議、檔案決定的事項和局領導的批示,有關科(室)和單位要按照局的部署和要求,認真學習貫徹,狠抓落實,並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結果。
督查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監察室協助,機關各科(室)、局直屬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辦有關事項的督促檢查和組織落實工作。

第七章 重要情況報告和局內情況通報制度
第三十五條 局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報告,重大緊急情況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值班室報告。局內重要情況要及時進行通報。重要情況報告和局內情況通報,均由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三十六條 局機關各科(室)、局直屬單位及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準確、全面地向市局報送國土資源管理政務信息,反饋市委、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決策和領導批示、決定事項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績、經驗、做法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意見及合理化建議,為領導決策服務。

第三十七條 編報《襄樊國土資源》等重要信息,報送市委、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及有關部門,並傳送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由辦公室主任負責審核,局長或分管局領導簽發。

第八章 離樊外出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 局長離樊出差或休假及請假,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分管副市長和省廳有關領導報告,經批准同意後,辦公室負責將外出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工作的局領導名單等有關事宜及時報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總工程師、調研員、助理調研員離樊出差或休假及請假,應事前向局長報告,經同意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宜告知辦公室。局領導外出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確保不失聯繫。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樊出差及請假,應在事前向市局局長報告,經批准同意後,將外出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名單及時報市局辦公室。
第四十條 局機關各科(室)和局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樊出差或休假及請假,須向局長和分管局領導報告,經批准同意後,確定一位同志主持工作,同時告知局辦公室。局辦公室要隨時掌握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離樊外出的情況,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第四十一條 局領導、局機關各科(室)和局直屬單位負責人離樊出差,應儘量減少隨行人員,嚴禁藉機到風景名勝區觀光旅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問題,由局辦公室向局長辦公會議報告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規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則規定為準。

聯繫方式

地址:襄樊市襄城西街13號

電話:(0710)353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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