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被迫受賄第二種情況是,行賄人主動行賄。這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行賄者為獲取合法利益而行賄,也有很強的被迫成分。二是為獲取非法利益而主動行賄。此時,無論受賄者還是行賄者,犯罪意圖和性質都更明顯和惡劣。
反腐敗鬥爭的實踐表明,確實存在著“硬塞錢”似的受賄。即便如此,問題依然出在貪官身上。
目的
最終目的是為了推卸或減輕罪責,妄圖矇混過關。
案例
2013年7月23日,廣東東莞市虎門鎮委原副書記鄭敏華涉嫌受賄案,在佛山中院異地審理。據指控,鄭敏華在三舊改造過程中給予田氏化工便利,並從中收取過百萬的賄款。
而鄭敏華和他的代理律師都稱鄭的受賄其實是“被迫受賄”,因為行賄者與時任虎門鎮委書記的吳湛輝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鄭敏華怕不收下這些錢會招來猜忌和刁難,於是“違心”地收了這些錢。
檢察官回應
對於鄭敏華的律師提出的“被迫受賄”的觀點,檢察官回應稱,即使鄭敏華不接受盧禹鈞的賄賂,吳湛輝也不可能將他免職。
檢察官說:“其實你收受的賄賂,無非是將自己手中的權力和盧禹鈞手中的金錢作交換,所謂糾結也是為自己收受賄賂作解脫,這並不能否認你用權力換金錢的本質。”
評論
除非官員及其手中的權力,被充分全方位地接受正當地監督,否則,官員被情婦或者其他什麼力量的“逼迫”、趨向腐敗,就是不可避免、注定的命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