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十一

衰十一,是指「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簡單俗語。 該俗語源自於香港地區,但事實上,香港法律並沒有一條罪名叫做「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也就是說在香港與已滿十六歲的女性合法性交並不會觸犯該法律。

衰十一,是指「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簡單俗語。因為該罪名由十一個字組成,所以人們戲稱為衰十一。 該俗語源自於香港地區,但事實上,香港法律並沒有一條罪名叫做「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所以這條所謂的罪行是由於人為的誤解杜撰出來的。 根據香港政府在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任何年齡的男性與未滿十六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是否經過當事人的監護人同意,都會觸犯該法律,最高刑罰可判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在香港,公民都是十八歲成年。 所以是否觸犯刑法不是以當事人成年與否來界定,而是當事人是否滿16歲。也就是說在香港與已滿十六歲的女性合法性交並不會觸犯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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