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江西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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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簡介

衢州市江西商會,成立於2010年7月,是經衢州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登記,衢州市經濟協作辦為業務主管單位,並接受衢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由在衢經商創辦企業的江西籍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一個集家居建材、機電、化工、陶瓷、汽車、醫藥、工程建築、針織品、設計、裝璜、教育等多個行業的聯合性商會。

商會章程

衢州市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衢州市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在衢的江西籍人士創辦的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聯絡在衢的江西籍人士創辦的企業,通過各種方式,達到感情交流、互幫互助、資源共享、共謀發展;積極為企業發展服務,發揮企業與當地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衢州市經濟協作辦的業務指導,衢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 衢州市巨化大道739號巨桑國際館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會員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觀念;
(二) 積極為贛商到衢州投資興辦企業牽線搭橋,為贛、衢兩地經濟交流提供信息平台,努力促進贛衢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
(三) 不定期組織專業知識講座和會員經營管理交流,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四) 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貿信息,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辦好商會服務事業,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培訓、投資等服務;
(五) 組織協助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產品展銷會和交易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
(六)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協助會員處理與其他當事人的關係;
(七) 組織會員的聯誼活動,協調本會會員之間關係;促進在衢江西籍企業相互間的聯繫,並儘可能地為會員在生產、經營、生活上提供方便與幫助;努力促進會員與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的對象:
(一) 江西籍在衢投資創業的企業法人;
(二) 江西籍在衢經商的個體工商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並執行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在本商會註冊登記;
(三) 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影響的在衢江西籍工商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企業信息資料;
(二) 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 維護本會的利益,與本會保持聯繫,並及時向本會提供有關衢州、江西二地經濟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信息資料;
(四) 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辦好退會手續。會員無特殊情況,如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機構由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組成,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通過會標設計方案;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
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
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
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2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監事負責監督本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正、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本會的正、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已核准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無計名投票半數以上會員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
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
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
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
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增
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
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
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
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
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
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能開展清算以外的
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辦會宗旨

“感情交流、互幫互助、資源共享、共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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