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法典拉特

牲畜是蒙古人的主要財產,它可以代替貨幣成為交易的單位。 總之,蒙古人的法律是否滿足他們的利益為轉移的。 ⑤《蒙古秘史》,巴雅爾校注、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5月,下冊第1448頁。

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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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噶爾統治的年代,是衛拉特蒙古族歷史上的輝煌時期,其影響又遠及中外,尤其是他們制定的《衛拉特法典》在世界上享有盛譽,它是蒙古遊牧民族的較完善的一部法典,正如研究家們所指出的那樣:《衛拉特法典》“是十七世紀蒙古社會的一面鏡子”。它之所以被稱讚為一面鏡子,是因為它的內容十分廣泛,涉及蒙古族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刑法和風俗習慣等各個領域。本文試就《衛拉特法典》來對古代蒙古人的刑法思想作些初步的探討。
《衛拉特法典》的一大特點是刑律比較寬大,對犯人所給予的刑罰,既人道而又規定明確。在當時蒙古遊牧封建統治的歷史條件下,能有如此開明的刑法思想是難能可貴的。這是否是統治階級的權宜措施?應當著眼於其所產生並施影響於其間的整個社會存在。這種社會存在制約著該法典的內容性質
刑法的內容是由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因此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刑法為不同的階級服務,都是有強烈的階級性。《衛拉特法典》是由準噶爾部首領巴圖爾洪台吉為首的蒙古封建首領們為挽救民族危亡於1640年制定的。其立法原則和法制思想內容也同樣反映著統治階級的意志。《衛拉特法典》的刑法原則上不使用死刑(適用死型者只限於有關國家防衛方面的三個場合),而傾向於使用罰款,這到底是為什麼呢?該法典的國內外研究家們都把廢止死刑的原因歸之於黃教的影響。難道,這真是蒙古人“佛心”發作的產物嗎?其實不然。我認為,它既有歷史原因,又有客觀現實因素。二者歸結為一點上,即有其深刻的功利基礎。
古代蒙古人傳統刑法思想的核心是,注重經濟實利和血親族源關係,體現在法制思想上則集中表現為實利主義和民族主義的立法原則。《衛拉特法典》開宗明義地主張:“蒙古人與衛拉特人應聯合一起,對違反法典規定(即所規定的行政秩序),殺(人)和掠奪大愛瑪克人民者全蒙古和衛拉特應團結起來(攻擊打倒之),犯人闕所,沒收其(犯人)全部財產,一半交給受害者,一半(剩下的)平均分配”。①我認為這是古代蒙古人的經濟實利主義和蒙古至上主義的縮影。當然,這不能說該主張代表了整個蒙古人的傳統刑法思想,但至少可以說它是蒙古傳統刑法思想的主幹。它們(兩個主義)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古代蒙古刑法思想的核心。

經濟實利主義

十七世紀的衛拉特人按照傳統的生活方式和經營上的需要,對土地(牧場)進行了調整,規定了牧地。如《衛拉特法典》中明文規定,各部落及部落成員必須在部落成員共有地分配到的牧地遊牧,不得擅移遊牧,不準越入他人地界。在此,我們不能不論及遊牧民與畜群的關係問題。畜牧業是蒙古民族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命脈。遊牧民的基本生產活動是遊牧,遼闊的草原被用來放牧牲畜。畜群在一個地方把草吃光了,遊牧人就趕著畜群到另一個地方去。如果那裡已被另一遊牧部落占據了,那么他就得訴諸武力維護自己的放牧權,或者把這種權利讓給比較強大的對方,而自己則必須另找牧場。因此,凡有利可圖之地,那怕遠在西極和東鄙,牧民也要向那裡進發。遊牧人經常為其生產和生存的基本條件——牲畜尋找牧場,從而引起了草原上的不斷的遷徙和無休止的戰爭。
成吉思汗1206年取得政權之後,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據蒙古的慣例,分配土地“兀魯思”,他把這些“兀魯思”作為世襲財產分給自己的兒子們和功臣們。十七世紀的蒙古人也繼續遵循著極為古老的遊牧傳統。如1618年,以和鄂爾勒克為首的土爾扈特人民西遷到伏爾加河流域開拓新牧地這一事實,便是明證。
牲畜是蒙古人的主要財產,它可以代替貨幣成為交易的單位。牲畜越多即越富,反之則將饑寒,以至餓死。所以他們對牲畜的得失極為重視。當遊牧民觸犯了刑律必須科以刑罰時,牲畜還可替罪償罰,當作性命的替換品,以牲畜贖免死罪,這幾乎成了整個蒙古社會的通例。如《衛拉特法典》第47頁規定:“(縱火)殺害高貴者闕所;殺害中層階段者處以牲畜三百頭及貴重品三十個,殺害層階級者處以十五罰九及貴重品一個的財產刑”。成吉思汗的《大札薩》亦規定:“殺人犯之刑案,如能付出贖金,則可免死。”牲畜賠償是古代蒙古人實行的最為廣泛的最重要的刑罰之一。沒收犯人全部牲畜,即等於是判處了死刑。所以對蒙古人來說牲畜是極為重要的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此,侵犯私人財產的行為,特別是盜竊牲畜的行為,法律規定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如《大札薩》中規定:“盜馬者,以同種之馬九頭賠償,如無償還能力者,可以其子代之,無子者,如屠羊處其極刑。”又如《阿勒坦汗法典》亦規定“如奴僕致他人死亡者,抄沒全部家資。如更犯盜竊罪,處以死刑”。《衛拉特法典》雖然對盜竊罪沒有採取死刑,但對盜竊的追訴極為嚴峻。
蒙古人的心目中,罰畜就是得到補償或是滿足嗜利慾望。也許這一罰畜傳統,把蒙古人的嗜利慾望逐漸增強起來。在《衛拉特法典》中這一傳統得到了極大的發揮,幾乎事無巨細都有罰畜的規定。十三世紀中葉出使蒙古的約翰·普蘭諾·加賓尼寫道:“他們非常貪婪;他們提出的要求,極為苛刻;他們保有財物,是絕不放鬆的,而以財物給人,則最為吝嗇”。② 蒙古人對財富的態度,從這一外國人的記敘中明顯可見。蒙古人的法律在外族人中的形象如何?據歷史記載,元統治者,把色目人(中亞細亞人)列為第二等公民,是因為色目人在商業對他們的貢獻要超過漢人很多倍,而漢人除了供給他們固定的田賦外沒有別的用處。這導致了法律上的不公平,在刑法的具體的條款中也有反映。如《大札薩》中規定:“殺人犯之刑案,如能付出贖金,則可免死。但伊斯蘭教徒為,贖四十巴洛比,對殺傷漢人,則一頭驢之規定。”在國外“蒙古人的札薩和法令是,向他們納款投誠者,一律免遭他們兇殘的暴虐和凌辱”。③ 總之,蒙古人的法律是否滿足他們的利益為轉移的。這是赤裸裸的功利主義的體現。
不過有一點,使我們不容忽視——出於本民族利益的考慮和保持牧民和睦的願望。《大札薩》和《衛拉特法典》中除了維護封建主利益,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等方面的規定外,也有一些熱愛本民族並維持優良習慣的規定。如《大札薩》規定“旅行者,如遇到正在用餐的人們,可下馬共餐不必得其允諾,原主人亦不得拒絕。”這種習慣,到現在仍在牧民中保留著。《大札薩》亦規定:“……左鄰右舍,守望相助,愛護鄰人如愛護自己,不得傷害及侮辱鄰人,共同維護國家、城鎮之秩序”。在古代遊牧民族中不存在那種毫無人身自由的嚴格意義上的奴隸制度。統治制度也並不十分嚴酷。牧民“受著‘首領’們的束縛,但擁有一定財產和人身自由,他們能夠經營個體經濟,把剩餘價值奉獻給自己的主人”。④ 不同等級的人,犯了同樣的罪按刑律罰畜時,考慮和照顧到了下層人民的經濟承受能力(《衛拉特法典》第38頁、第44頁)。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維護民族普遍利益的傳統精神。有時候採取了比較明智的政治步驟。據《蒙古秘史》記載,窩闊台汗為賑濟貧民規定:“每一百羊內,可只出一個羊,按濟本部落之窮乏者”。⑤ 又如噶爾丹汗的敕令命令鄂托克長,每四十戶的得木齊都應救護貧困者及無家可歸者,違反者可以處以嚴罰。⑥ 總之,蒙古人在講求實利的同時,在民族內部以慈為懷,普渡眾生的傳統意識依然世代延續並對法制產生一定影響。

蒙古至上主義

1640年《衛拉特法典》同其他法典(如《大札薩》、《元典章》等)在其內容和特色方面來看有明顯的不同,但在法的實質精神方面,卻一脈相承,較為突出地貫串著血統高於一切的精神。
元朝被明朝打垮以後,蒙古人曾一度群龍無首或處於被他人分而制之的局面。他們迷戀昔日的蒙古帝國,並曾多次試圖恢復它,但總是以失敗告終。他們雖然隔著千山萬水、天隔一方,但他們都念念不忘祖先的業績,繼續遵奉著成吉思汗的命令與典範,更沒有忘記成吉思汗的戰略首先是聯合氈帳內的一切蒙古人的思想。當民族危亡的苗頭逐漸顯現出來的時候,他們極度為關注,做出驚人的舉動。1640年蒙古衛拉特的會議就是證明。他們不怕路途遙遠,從北蒙古、青海及西伯利亞和伏爾加河草原來到準噶爾,以全民族的名義(除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旗歸附清朝外),共商挽救民族危亡之大計,制定了舉世矚目的《衛拉特法典》。關於1640年的蒙古衛拉特會盟的意圖,18世紀卡爾梅克歷史學家噶班·沙喇布在他的《四衛拉特史》一書中說的更為明確。他寫道:“據《衛拉特法典》記載:在盟會上諾顏們共同宣誓:“不用蒙古人作家奴;同一血統的人即使淪落為屬民,也不讓他們陷於塗炭;不讓他們的女兒當陪嫁的丫環,也不讓她們當家奴,不把她們送給異姓之人,不讓她們流血犧牲!”⑦ 這種不壓迫“同一血統”的人的作法絕不是偶然的。略作歷史的追溯,便不難看出,在多數情況下它是蒙古人一貫的傳統
蒙古人的空前統一迫使他們更加珍視自己的傳統和習俗,民族意識也逐漸增強起來。如成吉思汗時時不間斷地苦口婆心地對諸子、諸弟說:“凡是一個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貞,妻不順夫意,公公不讚許兒媳,兒媳不遵敬公公,長者不保護幼者,幼者不接受長者的教訓,大人物信用奴僕而疏遠周圍親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濟國內人民,輕視習慣和法令,不通情達理,以致成為當國者之敵;這樣的民族,竊賊、撒謊者,敵人和(各種)騙子將遮住他們營地上的太陽,這也就是說,他們將遭到搶劫,以致倒斃,腐朽,化為烏有”。⑧ 這些教誨在他的《大札薩》中都有體現。無論如何,蒙古征服戰爭的服利強有力地激起了蒙古人的民族感情,喚醒了他們的自尊自愛的覺悟。但從這種情形中滋生了民族歧視。
在元朝,無論是法制上或現實生活是都表現有區分為四種身份階級的嚴格制度。即: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漢人,第四等是南人。這種以等級制度來標榜蒙古至上主義,不僅決定它的政體,也決定了它的法律形象。在刑法上:規定蒙古人,色目人和漢人分屬不同的機關審理,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蒙古打死漢人只流放北邊充軍。⑨ 據《元典章》所載,很多法令,都是針對漢人、南人制定的,並且指出蒙古人不受這些法令的約束。這是明目張胆的民族歧視和功利準則——顯然是以蒙古人的利益為最高法律準則。
蒙古人征服其他地區或國度後怎樣對待被征服地人民的?請看出使蒙古的約翰·普蘭諾·加賓尼的記敘:“在皇帝的宮廷里,我們看到雅羅思老(一個貴族出身的人,翰羅思的一個大公),也看到谷兒只國王和女王之子和許多重要的算端們,也看到肅良合的首領,這些外賓得不到適當的尊敬,而被指派照料他們的韃靼人,不管出身如何微賤,則走在這些外賓前面,並且總是占有最前面和最高的座位;確實的,這些外賓常常不得坐在他們後面”。⑩ 從這個事例中也可以大體上想像出來當時蒙古一般平民的社會地位。據歷史記載,在征戰中蒙古人的一貫方針是,誰要是不向他們投誠或踐踏他們的法規,進行抵抗,誰就遭到徹底的殺戮;反之,若不抵抗或自願來降則讓其保持原樣或日益興旺發跡。在戰場上,他們為了減少蒙古士兵的傷亡,逼迫戰俘打頭陣,攻擊他們自己的人,如有任何反抗表現,便斬盡殺絕。
元朝覆亡之後,蒙古人,從此開始了百餘年割據混戰的歷史。然而,不應把這個事實直接理解為民族意識衰退的反映。這與其說是蒙古封建汗王們為爭奪汗位而造成的,毋寧說是重建蒙古帝國美夢的延續。這種“美夢”在蒙古人的思想里長期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正是這個“美夢”孕育了他們雄心壯志,並在蒙古歷史上造成了許許多多的成吉思汗式人物。
成吉思汗家族血統神聖的觀念也繼續存在著。名聲顯赫的衛拉特的也先太師曾把自己俘獲的敵人誤認為是成吉思汗的後裔而釋放的事實便是明證。如亦力把里王歪思同也先作戰時被俘後“他被押解到也先太師之前。也先太師思忖:‘如果他真正是成吉思汗的後裔,他就不會向我行覲見禮,而會把我看成下等人。當歪思汗被帶進來的時候,他下了馬(因為他是騎著馬的),(也先太師)恭謹(俯首)地迎上前來。但是,這位汗卻轉過臉去,連手也不抬。於是,也先太師就確信歪思汗是成吉思汗的後裔,並以優禮相待,將他釋放”。⑾ 可見,蒙古帝國的創始人成吉思汗的大名血統神聖的觀念,在15世紀的衛拉特人中也沒有絕跡,反而一直被人們尊奉著,保持著。
參考文獻:
① 以下均指戈爾斯通斯基:《1640年蒙古——衛拉特法典》彼得堡1880年版。
②《出使蒙古記》、[英]道森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10月,第16—17頁。
③《世界征報者史》[伊朗]志費尼著,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5月,上冊,第14頁。
④《蒙古社會制度史》[蘇]符拉基米爾佐夫著,劉榮峻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0年3月,第182頁。
⑤《蒙古秘史》,巴雅爾校注、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5月,下冊第1448頁。
⑥ 戈爾斯通斯基:《1640年蒙古——衛拉特法典》所載《噶爾丹 洪台吉第一項補充敕令》彼得堡1880年版。
⑦ 轉引自《蒙古學資料與情報》1987年第四期。
⑧《史集》[波斯]拉施特主編,商務印書館,1983年,北京,第一卷第二分冊,第354頁。
⑨《中國史綱要》剪伯贊主編,第三冊,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第126頁。
⑩《出使蒙古記》,[英]道森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10月,第16頁。
⑾《中亞蒙兀兒史——拉失德史》第一編,第246頁。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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