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人

行政複議申請人是指對行政主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複議申協作會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複議申請人概述

行政複議申請人是指對行政主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複議申協作會
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一種客觀形態。為了達到行政行政職權的目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人作為承受對象,這樣的人稱為行政相對人。凡是合法權益手具體行政行為不利影響的人都是行政相對人。
根據行政相對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關係直接與否,行政相對人又可以分為行政對象人和行政相關人。
行政對象人是直接承受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如行政處罰中的受處罰人、行政許可中的申請人等。沒有行政對象人,具體行政行為就無法成立。具體行政行為在對行政對象人發生效力的同時,有時也對行政對象人的權益有關聯的人產生了影響,這種人稱為行政相關人。
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不是針對行政相對人,而是行政對象人,但是具體行政行為在影響行政對象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客觀上也對行政對象人以為的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影響。因此,行政主體與行政對象人之間形成的關係形成了明示的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相關人之間形成了潛在的行政法律關係。無論行政對象人還是行政相關人,都應當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
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根據《行政複議法》第41條的規定,申請人甚至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組織。國家機關在作為行政管理對象時,可以作為機關法人稱為行政複議中的申請人。
二、申請人是被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人在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當事人是行政複議的申請人。但是在特定條件下,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也可能發生轉移。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轉移的情形有:
(1)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2)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起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複議申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特徵

行政複議申請人,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一是,行政複議申請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複議活動的人。在行政複議過程中,不是以自己名義而是受他人之託、以他人名義參加行政複議的人,因為其所表達的意志不屬於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屬於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作為行政複議申請人。
二是,行政複議申請人,必須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牽連。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未經有利害關係者授權,即便他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有不同意見,也不能作為行政複議申請人。
三是,行政複議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認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內部監督程式提請有權機關予以糾正,但是不作為行政複議案件處理,除非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四是,行政複議申請人,必須是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遞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只有不服有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心意願,但並未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就不能實際取得行政複議申請人的地位。

行政複議申請人包括哪些

1、公民

可以提起行政複議的公民分為三類,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某國國籍的外國公民;受中國法律管轄的不具有任何國家國籍的無國籍人。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公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時,都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

2、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即依法成立的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及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按其性質和設立的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其中,企業法人既包括在我國設立的中國法人,也包括在外國設立、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法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合營企業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規定納稅,然後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這裡的合營企業就是指法人。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時,如果不服另一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說,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能相互成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能成為行政複議申請人。例如,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機動車,而有的行政機關可能違反這方面的規定而受公安機關的處罰。由此可見,如果行政機關本身成為行政相對人,其也有可能成為複議申請人。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即法人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這類組織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成為行政管理的對象。因此,作為行政管理的相對人時,其也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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