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重要的行政處罰文書,具有嚴肅性、強制性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財產的依據之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要件,法律法規有著嚴格的規定和要求,這些規定和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措詞、內容、格式和規範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證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質量,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特點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重要的行政處罰文書,具有嚴肅性、強制性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財產的依據之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要件,法律法規有著嚴格的規定和要求,這些規定和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措詞、內容、格式和規範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證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質量,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決定書

概念及適用依據

1.概念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採用簡易程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製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2.適用依據 該文書製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書結構及製作要求

1.文書結構

本文書是一種有統一預定格式的多聯填寫式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被處罰單位,第三聯必要時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製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書標題、文書編號。

文書標題——即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書編號——格式: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如:(邯)藥當行罰25號。

(2)正文 包括被處罰單位(人)、違法事實、違反條款、處罰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被處罰單位(人)——填寫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和職務等內容。

違法事實——是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表述要簡明扼要,並用相關證據證明。該證據既可以是現場檢查中取得的書證、物證,也可以是現場檢查筆錄。

處罰依據——包括違反的法律條款和處罰的依據條款,要寫明法律法規全稱和依據的具體條、款、項。

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項、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告知事項——告知繳納罰款的途徑,即收繳罰款的銀行名稱及地址;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即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申請行政訴訟的時限和途徑;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將採取的措施等。

當事人簽名和日期——當事人簽名即為送達,簽注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所註明的日期即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公章——為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公章。

製作注意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填全、不漏項。

2.執法人員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宣讀並交付當事人,不能事後送達,當場宣讀相當於事先告知,當事人如有陳述申辯意見的應認真聽取。

3.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填寫的日期應一致。

4.嚴格掌握當場處罰的適用範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只適用於警告和規定的較小數額的罰款,沒收物品、違法所得數量和數額再小也不能使用該文書。

5.執法人員應在作出當場處罰之日起7日內將當場處罰情況報所屬食品藥品監管行政機關備案。

6.在簡易程式中主要是指罰款執行方式。一種是當場繳納,當場繳納的條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而且執法人員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將罰款上繳銀行。另一種方式是由當事人將罰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銀行。如果按照這種方式繳納罰款,應填寫清楚指定銀行的名稱、地址。

模式性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說明

(一)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簡易程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應寫明經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應分類填寫。

(三)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

(四)處罰依據:要求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條款的不得處罰。

(五)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處罰只能做出警告、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應當用中文大寫表述。

(六)罰沒款的收繳: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有:

1、依照簡易程式當場處罰的案件,處20元以下罰款或雖然超過20元,但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2、執法人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做出處罰決定,無論適用一般程式還是簡易程式, 當事人向指定銀行交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由執法人員代收代交的。

(七)救濟途徑:告知被處罰人(單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院和時效。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藥監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八)簽收:當事人簽收處罰決定書的時間關乎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和複議、訴訟時效的計算,一定要由當事人當場簽收。

注意事項

適用簡易程式辦理案件並不是簡化到只有一份當場處罰決定書。由於簡易程式適用於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較輕的情況,所以與一般程式相比,簡易程式的“簡”在於可以省略立案審批、證據的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議、處罰的事先告知或聽證告知、處罰前的案件審核等環節。但是,有一些環節是不能省略的,如對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給予即時處罰的,應有現場檢查筆錄;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告知陳述申辯權並聽取其陳述申辯,應當將相關內容記錄於調查筆錄中;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合法收據等。沒有其他的執法文書作支撐,很難說明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同時也為引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埋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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