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的種類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 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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