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班斯

薩班斯

2001年12月,美國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突然申請破產保護,此後,公司醜聞不斷,規模也"屢創新高",特別是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會計醜聞事件,"徹底打擊了(美國)投資者對(美國)資本市場的信心"(Congress report, 2002).為了改變這一局面,美國國會和政府加速通過了《薩班斯法案》(以下簡稱SOX法案),該法案的另一個名稱是"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案".法案的第一句話就是"遵守證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從而保護投資者及其他目的。"

基本內容

(Sarbanes-Oxley Act),起源於美國安然公司倒閉後引起的美國股市劇烈動盪,投資人紛紛抽逃資金。為防止和保證上市公司財務醜聞不再發生,由美國參議員Sarbanes和美國眾議員Oxley聯合提出了一項法案,該法案即以他們的名字命名。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中,針對上市公司CEO(執行長)和CFO(財務長)有兩條嚴格規定:一是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保證向SEC(美國證監會)提交的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另一條是,要求上市公司CEO作出與財務相關的內控有效的聲明。如果出現問題,CEO和CFO將為此承擔刑事責任。巨大的壓力迫使公司高層在公司內控機制和財務控制方面,必須花費大量精力建立起基礎性和長期性的可監控體系。

薩班斯法案對企業的要求:成立獨立、合格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由內部人士及時匯報公司的證券交易(兩天內);全面記錄內部控制/披露程式;具備遵從這些控制所需的審計能力;記錄主要控制的設計方法;評估控制的設計和效力;識別隨之而來的控制問題並監控相應的修復措施;記錄流程和控制的變化並發現任何相關問題;記錄控制設計效力測試的結果;披露任何主要缺陷,獲取外部審計公司審核以證明相關報告。

無論從哪方面看,2002年頒布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都是一個相當複雜的法律。您可能對貴公司是否能達到該法案的所有要求而感覺到很不踏實,其它企業同樣如此。歐璞諮詢花費大量的精力幫助客戶整理出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所有要求,並按優先權進行排序,逐步協助他們達到該法案的要求。

由於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404節自2004年年中開始生效,因此現在非常有必要將適當檔案準備就緒。這樣您就會有足夠的信息來支持對貴公司的內部控制的評估結果,這將儘可能減少獨立審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可能性。

內部控制架構的有效性和公司內部對控制流程的溝通,是內部控制活動與公司治理之間的關鍵紐帶。歐璞諮詢已經開發了一整套被證實為非常有效的分步驟流程和專業化工具,用於協助客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框架,以達到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404節的要求。這套流程結構嚴謹而又靈活機動,能夠完全滿足不同企業在合規性方面的戰略要求。

保爾森暗示政府將改革薩班斯法案

美國 財政部長保爾森、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考克斯、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股神”巴菲特等美國政商兩界重量級人物,進行了一場針對《薩班斯-奧克斯利法》(以下簡稱“薩班斯法案”)的激辯。這個同樣令中國赴美上市公司談虎色變的法案,正在顯現出有利於中國企業的改變趨勢。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對上市公司的考驗,不僅在於尚未適應西方嚴格公司治理制度的中國上市公司,即使對於所有在美國上市的企業來說,也再沒有一部法律比薩班斯法案更富有爭議性。

13日在華盛頓舉辦的一個研討會上,濟濟一堂的美國商界精英再度敦促對該法進行修改。但在改革的幅度上,代表不同利益的精英們則意見不一。

這次的研討會可謂陣容龐大,除財政部長保爾森、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考克斯、紐約市長布隆伯格這些顯赫的現職高官,更有前財政部長魯賓、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股神”巴菲特等商界重量級人物也到場參與討論。

對於薩班斯法案,商界精英的口徑基本一致:該法對上市企業管理過於嚴苛,影響了美國金融市場的競爭性,因此必須加以修改。

身為股市大亨的巴菲特表示,他周圍許多商界人士都對該法很不以為然,認為該法是在要求企業做一些“並不必要的工作”。紐約證券交易所執行長約翰·賽恩則稱,由於該法的嚴苛管理,許多海外上市企業對美國證券交易所望而卻步,其直接後果是,在去年全球25個最大IPO(新股上市)案例中,只有兩個選擇了到美國上市。

對此,美國機構投資商委員會的安妮·耶傑等人持不同看法。耶傑認為,這與其說是美國證券市場缺乏競爭力,還不如說是其他地區市場正變得更成熟。她說:“90%的企業都會在本地市場上市,我認為這是一個我們不能改變的趨勢。”

代表券商利益的約瑟夫·博里則警告說,確保投資者信心的關鍵因素之一,就是擁有能對投資者提供保護的管理架構,如果對目前的薩班斯法案進行大幅改動,最終可能會付出更大的成本代價。

在商界壓力下,美國政府已多次表態會考慮對薩班斯法案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在13日的研討會上,美國財長保爾森也表示,美國將在確保金融市場競爭性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之間“尋求平衡”。保爾森的“點到為止”,意味著美國政府肯定會推進薩班斯法案的改革,但為“平衡”起見,改革幅度可能不會很大。

非常時期“重典”出台,使美國證券市場迅速走出安然醜聞的陰影。但隨著投資者信心的恢復,許多上市公司也對該法嚴苛的條文抱怨不已,要求修改法律的呼聲日益高漲。

基於薩班斯法案對上市公司和美國經濟的深遠影響,在該法修改之前,美國商界的爭辯還將繼續。

對中國赴美上市公司影響

該法案的第404條款是最核心的條款之一,也是最複雜、最昂貴的條款。

404條款明確規定了管理層應承擔設立和維持一個應有的內部控制結構的職責。該條款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年報中提供內部控制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和註冊會計師都需要對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作出評價,註冊會計師還必須對公司管理層評估過程以及內控系統結論進行相應的檢查並出具正式意見。顯然,404條款對於公司內部控制情況作出嚴厲要求是為了使得公眾更易於察覺到公司的欺詐行為,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而上市公司為了遵循該條款將付出沉重的代價,包括大量的時間和人力、財力的投入。

中期評估

綜述

由於SOX法案的正式生效是2002年7月30日,到2004年初也不足兩年.應當說,該法案的影響尚未充分發揮,因此,現在就評價該法案及其對資本市場的影響,為時尚早.下面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法案制訂本身以及該法案的短期影響.

法案的制訂過程匆忙

誠如上述,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申請破產保護;2002年1月10日,安達信公開承認銷毀了與安然審計有關的檔案.很快,安然公司醜聞轉化為會計醜聞.安達信成為人們談論的焦點.由於2002年事關中期選舉,有效利用公司醜聞事件所產生的"機會",是政治家的必然選擇.因此,從國會眾議院,參議院,到美國總統,都盡力顯示他們對公司醜聞事件的重視程度,並力圖向公眾表明他們在努力工作,以求解決相關問題.比如,在SOX法案最後提交投票表決的討論會上,參議員Gramm(該項法案的主要反對者)認為,美國奇特的政治制度決定了:一旦社會上發生重大事件,儘管議員們並不一定知道答案,也不一定了解很多情況,但選民們都期望議員要有所行動.在SOX法案最終通過之前,參眾兩院兩個委員會先後提交的相關法案就有十多起.特別是由於世界通訊巨額假賬醜聞爆出,"(美國)政治風暴急劇上升,道·瓊斯指數跳水,大家都普遍認為國會應當有所行動,並且越快越好.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幾個原來已經提交討論的議案被拼接起來,成為SOX法案"(Perino,2002).在法案制訂過程介紹部分也提及,美國總統布希對該法案也非常關注,他本人為了改變外交和戰爭總統形象,塑造一個重視並擅長國內事務和經濟問題的新形象,以利其未來競選連任,還專門推出一個關於美國公司責任的專題"運動",從2002年1月10發表講話要求改革養老金的規定以及公司披露的準則起,不斷推出有關公司責任的講話與呼籲,包括世界通訊醜聞後立即表示要徹底調查.在SOX法案制訂過程中,布希總統還多次催促,要求國會儘快提交草案讓其簽字,並明確表示要求國會在7月底休會前,一定要送交草案.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在最後就該法案準備投票前的辯論中,很多人都反覆提到這一點.最終通過的SOX法案,也被媒體批評為一種"本能的"反應(knee-jerkreaction).換言之,它很難說是一種深思熟慮的產物.

法案本身重點突出,邏輯混亂

中國有句古話:慢工出細活.與之相對應,趕工只能是粗糙。將之用於SOX法案,雖然有點誇張,但總體應是恰當的.

如上所述,SOX法案是一種情緒下的產物:美國社會普遍對公司高管的腐敗行為感到憤怒.比如,2002年7月25日,Adelphia公司的前執行長JohnRigas被公開逮捕.按照媒體的報導,J.Rigas的律師曾經與法務部協商,要求讓J.Rigas去法務部指定的地點"報到",但法務部拒絕了這一要求,J.Rigas也以78歲高齡成為美國近20年來第一起"戴手銬遊街"的公司高管.美國法務部的副總檢察長,布希總統任命的"公司舞弊懲治工作組"負責人在隨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公司高管(非法占有公司財產)與普通的市井小偷並無兩樣,(公開逮捕他們)是懲治公司犯罪行為的一種恰當方式.正因為如此,SOX法案的一個重點就是強化公司高管及白領犯罪的刑事責任,比如,SOX法案第906節"財務報告的責任"規定,公司高管明知財務報告存在虛假內容而宣誓,可判罰款500萬美元或/和最高20年監禁.

SOX法案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加強對會計職業的監管,這一背景在前面已經提及,這裡不再重複.

SOX法案本身的內在邏輯混亂,體現在多個方面.首先,該法案是若干個法案拼接的產物,比如,第8,9章來自原S2673,第11章來自原HR5118,同時,還吸收了S2004的部分內容.由於最終的SOX法案是若干個法案的拼接與綜合,其內容與表述上存在重複,是一種必然現象.特別是有關公司高管和白領犯罪的刑事責任部分,分別散見於第8,9和11章.也就是說,同一份文告先後有三個部分討論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話題,重複不可避免,個別地方出現自我不一致,也有規定與現行法律不一致.此外,關於公司高管對財務報告真實性的責任,第302節的表述與第906節的表述也不完全一致.

法案的實施效果初步檢驗

由於SOX法案實施時間很短,對其進行檢驗,缺少必要的觀察值和觀察區間,任何檢驗只能是初步的.

誠如上述,SOX法案的目的是加強公司責任,以保護公眾公司投資者的利益免受公司高管及相關機構的侵害,其內在邏輯思路是:提高公眾公司財務報告及信息披露的及時性與準確性,可以有效地保護公眾公司投資者的利益;而強化公司高管的財務報告責任,提供外部審計的獨立性等,將有助於提高公司財務報告及信息披露的質量.SOX法案給出的很多內容與規定都是與此相關的.究竟SOX法案是否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將有待未來的市場來檢驗.在相關的文獻中,沒有找到太多的檢驗文獻.Cohenetal(2003)針對SOX法案頒布前後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程度進行檢驗.他們首先收集美國公司1987年至2001年第二季度之前(安然事件於當年10月份開始引爆)公司盈餘管理的數據,數據表明:公司盈餘管理不斷上升.然後,他們又收集了SOX法案通過之後的相關數據(2002年第三季度至2003年第二季度),發現盈餘管理出現明顯下降,會計信息質量明顯上升.

SOX法案第2章專門討論審計獨立性,並提出若干措施,其中之一是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向同一個客戶既提供審計服務,又提供諮詢服務.Lai(2003)的研究發現,SOX法案實施之後,審計師更願意提供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且,公司報告利潤中盈餘管理的程度降低.他的發現支持SOX法案提高審計獨立性的推斷.

Lietal(2003)的檢驗採取不同的視角.他們對SOX法案及其相關事件進行分析,選擇了20個相關的事件日.他們認為,由於SOX法案的中心內容之一就是強化審計委員會,限制盈餘管理(提高信息質量).如果市場能夠充分預期SOX法案的影響,那么,那些盈餘管理較高,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較差的上市公司,其市場反應應當與盈餘管理較少,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較強的上市公司之間存在顯著的差異.他們的經驗結果不能顯著地支持其推論.作者最後認為,SOX法案的通過,只不過是對市場上數量不斷增多,規模不斷加大的會計舞弊事件的本能反應,它所包含的內容更多地是政治家的口號與煽動,而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改革(morerhetoricthan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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