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花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基礎教育的順利實施,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和上級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學校、縣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中和國小的學籍由學校和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學

第三條 高中招生依據招生計畫,按“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高中學生使用全省統編學號(會考證號)。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制訂政策和招生計畫,縣中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縣重點高中招生按照“統一時間、統一分數線、統一錄取、適當均衡”的原則,一次錄取到位;音樂、體育、美術特長生根據招生計畫,按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四條 國中招生堅持“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國小畢業生免試升入戶籍所在地國中就讀。

第五條 國小招生堅持按學區招收6周歲適齡兒童就近入學的原則,確保適齡健康兒童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農村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按7周歲入學。任何學校不得拒收本學區內有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按時入學。適齡兒童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必須由適齡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教育局審批並備案。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8周歲。
第六條 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的入學時間,持入學通知書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由學生家長持有關證明在開學一周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又未向學校請假,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國中、國小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第七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根據縣教育局統一要求,統編學號,且學生學籍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須與戶口簿相符,再按規定建立學生電子檔案並上報縣、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審查合格後,方可取得學籍。中國小學生的學籍檔案,須經縣、市學籍主管部門審核驗正並加蓋驗證章,否則一律無效。學籍檔案學校應妥善保存,未經縣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
凡年滿6周歲的學區內兒童入學後必須建立電子學籍檔案;國小階段原則上不接收未滿6周歲兒童入學,特殊情況須經縣教育局批准後方可入學,同時也必須建立電子學籍檔案,決不允許出現在讀不建檔的現象。
任何學校不得招錄無學籍檔案的學生入學就讀,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學生學籍實行九年一卡制,未取得正式學籍者,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實,一律視為歷屆生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學籍,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招生班額國小一般以40—45人為宜,中學以50人為宜。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十條 由外地轉入的學生,由家長持學生戶口簿、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等有效證件(證件上的姓名必須與學生家長姓名相符),連同原學校的轉出證明(加蓋縣級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接收學校審查同意,開具轉入證明,並持上述所有材料,再到縣教育局教育股辦理轉學審批手續後,方可入學。未經轉出學校同意和縣教育局批准,任何學校不得接收學生。
由外地轉入我縣的高中學生,除交驗上述轉學證明材料外,還須同時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省統編學號、會考辦公室出具的會考成績證明(外省轉入我縣的,須有省級會考機構出具的會考成績證明),經縣教育局審查同意後,再到萍鄉市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否則不予接收。
第十一條 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收學校的接收函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填寫轉學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學校同意後,簽署轉出意見,先到縣教育局辦理轉出審批手續,然後將一份申請表交原校留存,再提取學籍檔案,最後到教育股辦理正式轉學手續。義務教育階段未收到經縣教育局審批同意的申請表,學校不得辦理學生轉出手續,更不得將學籍檔案交學生本人。高中學生轉往外地的,須持學生家長調動證明、戶籍遷移證明、轉學申請表、學生檔案、接收地學籍管理部門介紹信,到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後到萍鄉市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在本學區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屬因搬遷或戶口遷移,居住地與註冊學校距離超過4公里,要求跨鄉鎮轉學的中國小學生,須持戶口本、房產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連同學校的開具的轉出和接收證明,到縣教育局教育股審核,批准後,方可轉學到居住地附近的學校就讀。同一鄉鎮內小學生轉學由該鄉鎮中心國小負責審批。
農村中小學生向縣城城區轉學,須由家長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填寫轉學申請表(一式三份,雙方學校、縣教育局各執一份)、簽署轉出意見後,並自行聯繫擬轉城區學校,出具轉入意見。學生家長持戶口本(城區或非農,且戶口本上的家長姓名必須與學生家長姓名相符;如果是掛靠親屬戶口本則必須是連續三年以上的縣城城區有效戶籍,還需提供原戶口本)或房產證(縣城)連同轉學申請表,到縣教育局審查並批准後方可入學。未經雙方學校和縣教育局同意,任何學校不得接收轉學學生。
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簽署轉出意見造成學生失學或學籍遺失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簽署轉學意見和未經縣教育局審批同意,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辦理縣內轉學手續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初兩周內集中辦理,平時不予辦理。對未經原註冊學校和縣教育局同意,擅自接收學生的學校,要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經縣教育局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到非戶籍所在地就讀的,均為借讀生。
第十六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先提出申請,填寫借讀申請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縣教育局,雙方學校各執一份),然後持有父母雙方單位證明、戶口薄、原校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和本人學籍檔案複印件到暫住地就近學校聯繫,經接收學校同意後,再到縣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辦理借讀審批手續,批准後方可外出借讀。外出借讀學生的學籍應保留在原校。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來我縣就讀一律視為借讀生,接收學校為其建立臨時學籍單獨登記造冊並上報教育局備案。
第十七條 借讀生收費標準,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借讀生一般應回原學校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因特殊原因確需借考的,須由學校報縣教育局教育股審批。
第十九條 中國小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或借讀。縣城城區內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二十條 境外學生入學,由學生家長持家長及學生的護照、房產證或租房契約到縣教育局教育股辦理轉學手續,並根據有關規定,安排其入學,同時建立境外學生學籍。
第二十一條 學生發生死亡事故,學校應及時書面報告縣教育局教育股,並辦理學籍註銷手續。

第四章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二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2個月以上),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藥費單、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填寫休學審批表,學校簽署休學意見後,將上述材料一併報縣教育局教育股,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方予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間只能在家休養或自學,不得返校就讀或旁聽,休學期滿後隨下屆就讀。違者視情取消應屆生資格。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持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藥費單、原始病歷,經學校校長、班主任簽字後,到教育局教育股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高中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小學生要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擅自離校1個月以上,按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並分別報縣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和原休學批准材料及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重新註冊,方可復學。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國小休學期滿後,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可直接復學,並由學校上報縣教育局教育股備案。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五條 未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適齡學生不得無故退學。對無故退學者,學校應督促其復學;經督促仍不入學者,學校應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及時送子女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有醫院或父母工作單位證明,由學生父母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縣教育局批准後,準予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退學時,修業期在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註明修業年限;修業期不滿一學年者,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
第六章 升級、跳級和留級
第二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縣教育局批准,準許跳級。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
第三十條 學生跳級後由縣教育局在原學籍管理表上核發新的學號並註冊,原學號予以註銷。
學校應嚴格控制跳級,跳級手續一般在每學期入學時辦理。

第七章 畢 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接受完規定年限的教育,經畢業考核,達到畢業條件者,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高中畢業證書,必須經萍鄉市教育局統一編號、驗印,方為有效;國中畢業證書,必須經縣教育局編號、驗印,方為有效。
第八章 學生檔案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學校要為學生建立完善、規範的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由學籍管理表、電子學籍卡、錄取通知書、獎懲證明材料、體格檢查表和其它學籍材料等組成。學校應配備專人,做好學籍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學校學籍檔案管理混亂或遺失學生檔案,要追究學校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在年度目標考核中扣除學校相應考評分數。
第三十四條 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縣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無效學籍者不得參加畢業升學考試。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含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籍檔案中。
第三十六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以適當的處分。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國中、國小學生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學生學籍。
第三十七條 給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須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記過及以上處分而又未撤銷處分的,要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受處分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進步顯著的,經學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處分。對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十九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歲以下,沒有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持勞教、少管部門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原學校應予接收。
第四十條 學生受到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凡學籍檔案弄虛作假,亂開轉學證書、假三好學生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應給予紀律處分,違法者要依法懲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蓮花縣普通中國小。
第四十三條 今後如國家或省、市頒布新的學籍管理規定,或本辦法與國家或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按國家或省、市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蓮花縣教育局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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