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獎

為了保證全國3.7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文化的權利,自1992年起,文化部、教育部等8個部委聯合組織實施了《九十年代中國兒童文化藝術發展綱要》,即“蒲公英計畫”,動員、組織全社會力量,促進兒童廣播影視、兒童讀物、兒童戲劇、兒童藝術教育方面的發展。為實施“蒲公英計畫”,豐富少年兒童業餘文化生活,繁榮少兒文化藝術,文化部在“中國青少年藝術大賽”中設立了蒲公英獎。


獎項設定背景

嗎
為了保證全國3.7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文化的權利,自1992年起,文化部、教育部等8個部委聯合組織實施了《九十年代中國兒童文化藝術發展綱要》,即“蒲公英計畫”,動員、組織全社會力量,促進兒童廣播影視、兒童讀物、兒童戲劇、兒童藝術教育方面的發展。為實施“蒲公英計畫”,豐富少年兒童業餘文化生活,繁榮少兒文化藝術,文化部在“中國青少年藝術大賽”中設立了蒲公英獎。
“蒲公英獎”為全國少兒業餘文化藝術的最高獎項,設金、銀、銅獎,優秀獎、園丁獎及組織獎。這一獎項每年一屆,每屆評選一至二個門類,3年為一個周期。為公正、全面地為少年兒童評選出優秀的文藝作品,共設專家、少兒文藝工作者及少年兒童3個評選組。參評的作品包括五類:1、音樂舞蹈;2、戲劇曲藝;3、美術書法攝影;4、兒童文學、兒童讀物、少兒報刊;5、兒童文化理論。蒲公英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不同題材、形式、風格的多樣化,堅持導向性、民眾性、兒童性、娛樂性,有力地促進了少兒文化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評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豐富少年兒童業餘文化生活,繁榮少兒文化藝術,文化部在“中國青少年藝術大賽”中設立蒲公英獎。該獎項為全國文化領域少兒業餘文化藝術的最高獎。
第二條 蒲公英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文藝弘揚社會主義時代主鏇律和民族精神的原則,提倡不同題材、形式、風格的多樣化,堅持導向性、民眾性、兒童性、娛樂性、促進少兒文化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三條 蒲公英獎每年評選一次,各文化藝術門類輪流參加評選。

第二章 參評條件

第四條 參評作品範圍是:
(一)音樂(包括器樂、聲樂),舞蹈(包括校園集體舞);
(二)戲劇(包括小品),曲藝(包括故事);
(三)美術,書法,攝影;
(四)兒童文學,兒童讀物,少兒報刊;
(五)兒童文化理論。
第五條 參評的兒童音樂、舞蹈、戲劇及曲藝作品應是在廣大少兒中有影響的佳作。兒童美術、書法、攝影與兒童文學作品、理論文章應是在省級以上(含省級)報刊發表過的作品以及在全國會議上宣讀過的論文等。
第六條 參加評獎的文學作品限於廣大少年兒童創作的以及少兒文化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為少年兒童創作的作品。

第三章 獎項設定及獎勵形式

第七條 蒲公英獎設金獎,銀獎,銅獎,優秀獎,園丁獎和組織獎。
第八條 對獲獎作品的所在單位和個人分別頒發獎狀、證書、獎牌(或獎盃)、獎金。

第四章 評獎機構

第九條 蒲公英獎設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在文化部領導下負責評選工作。評審會委員由文化部聘任,一屆一聘。
第十條 評審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員若干名。評審會有權根據當年評選的藝術門類酌情增減獎項。評審會內設少兒文化藝術界專家、少兒文化藝術工作者和教師、小觀眾和小讀者等三個評選組。
第十一條 評審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評獎辦公室的工作由文化部社文司承擔,負責日常的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獎規定和有關紀律,杜絕不正之風。對於違反規定或有徇私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工作資格。參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行賄、送禮,如有發現,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五章 評獎程式及方法

第十三條 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書法、攝影、理論文章等參評作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推薦申報;部隊系統參評作品由總政文化部推薦申報;兒童文學、讀物、報刊等參評由出版部門推薦申報。推薦作品必須按照評選辦公室要求,填寫表格,提供資料。
第十四條 已獲過蒲公英獎的作品不得再申報。參加過蒲公英獎評選未獲獎,經加工修改,質量確有提高者,可繼續申報參評。
第十五條 評選的具體步驟是:
(一)評選辦公室對申報作品進行初選並提出初選名單,初選名單應多於獎額的百分之三十至一倍;
(二)由評選組進行預選,審看初選提名作品的錄像、錄音、展品。經充分醞釀討論後進行差額提名;
(三)在差額提名的基礎上,以評選組記名或不記名投票打分的方式評選,依三組總分多少評出金、銀、銅獎的初評結果;
(四)優秀獎由評審會討論後提名。
第十六條 正式獲獎名單由評審會投票決定。投票時,以到會評審實有人數為準;有參評作品者(包括輔導者)一律不得擔任評審;投票結果,如得票相同,需重新投票。
獲獎名單產生後,由評審會按投票方式選出園丁獎和組織獎。
第十七條 評選過程中,如遇有爭議,由評審協商後報評審會主任、副主任裁定。
第十八條 評選結果報文化部審核批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社文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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