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在讀普通中小學生,由學校辦理《學生證》。 第十一條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在我縣縣城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的,城區中學或國小之間不準轉學。 第十八條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轉入城區就讀時,須提供轉出學校的轉學證明。

蒙自縣教育局關於印發蒙自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蒙教發〔2006〕45號
各鄉(鎮)中國小校、縣直校(園)、各社會力量辦學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確保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雲南省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雲南省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紅河州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等規定,縣教育局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台了《蒙自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辦法》,並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蒙自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篇 縣內常駐人口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雲南省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為規範我縣學籍管理,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蒙自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學籍管理是學校常規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學校文書檔案工作的重要方面,具有規定性和規範性。對於學校建立日常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持續有序地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三條 學籍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法規、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為鞏固“兩基”服務、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服務。
第四條 學籍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定學生資格,審核辦理學籍變動手續,審查學生畢業、肄業資格,做好學籍統計,管理學生文書檔案等。
第五條 國中、國小學籍實行學校、縣兩級管理。學校負責招生、學籍、學籍變動和畢業資格的審查呈報,頒發畢業證書,學生文書檔案的管理。縣教育局管理國中、國小學生學籍的審定註冊,學籍變動備案,審核學生畢業資格。

第二章 入學註冊、學籍認定

第六條 國小、國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第七條 全縣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全縣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7周歲。國小原則上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隔年招生的學校、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 入學註冊。鄉鎮適齡兒童入學註冊時,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全部註冊,國中按屬地管理就近入學。城區國小按劃片招生免試入學註冊,國中由縣招生委員會根據生源分布情況統一安排入學,未經縣教育局批准,學校不得隨意招生。
第九條 國小、國中招生入學註冊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蒙自縣戶口冊和父母身份證;
2.城區須提供房產證,無房產證的,需由有關單位、部門出具居住所的證明。
3.城區適齡兒童須提供接受學前教育的學籍證明(壩區、山區可根據學前教育普及情況靈活掌握),國中須提供學校發放的入學通知書。
符合以上規定的,由父母持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招生範圍學校進行入學註冊,如遇居住地學校接收有困難,由教育局統籌安排,不得擇校。入學註冊時間為每年8月1日至5日。
第十條 班額,國小每班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國中一般不超過56人。
第十一條 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報到註冊,認定學籍。註冊姓名應與戶口相同。
第十二條 學籍號編碼原則:學籍號編碼共14位,第一位為入學年代碼(入學年份末位數,如:2006年入學為6);第二、三位為州代碼(紅河州為25);第四、五位為縣代碼(蒙自縣為22);第六、七位為鄉鎮代碼(文瀾鎮為01、新安所鎮為02、雨過鋪鎮為03、草壩鎮為04、芷村鎮為05、鳴鷲鎮為06、冷泉鎮為07、期路白苗族鄉為08、老寨苗族鄉為09、水田鄉為10、西北勒鄉為11);第八位為學校類別代碼(國小為6、國中為9);第九、十位為學校代碼(各學校代碼附後);第十一至十四位為學生人數代碼(起始號:0001)。
第十三條 在讀普通中小學生,由學校辦理《學生證》。
第十四條 各學校從2006年秋季學期起,按第十二條規定,統一編寫學號,並將各年級名冊(名冊電子檔案)報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備案,花名冊一式兩份。

第三章 轉學、休學、復學

第十五條 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所搬遷轉入我縣中國小就讀的(含縣內跨鄉鎮轉學),按下列要求辦理轉學手續。
1.轉入學生家長憑家長工作調令及其轉學證明、蒙自縣戶口冊、房產證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經教育局同意後,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轉出學生須由家長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批准後,將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交到教育局備案,未經批准的,須再轉入就讀時,不予辦理轉入手續。
第十六條 城區中學或國小之間不準轉學。鄉鎮之間的轉學按第十五條辦理(教育局意見可在核對學籍時簽署)。
第十七條 學校不得無故拒收義務教育階段正常轉學的學生,在特殊情況下,由教育局指定安排轉學學生入學,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就讀。
第十八條 在當年的9月1日後,無特殊原因的,原則上不再辦理畢業年級的學生轉學手續。其他年級轉學辦理時間為2月20至25日、8月15至20日(中學8月25至31日),無特殊原因的過時不再辦理。
第十九條 休學、復學
1.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由本人和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導主任審核,報校長同意,方可休學。並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患有嚴重傳染病的學生,學校應令其休學。
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本學期開課時間三分之一的,學校可建議其休學。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學的,由學生和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按上述審批程式審批後,方可休學。
2.學生休學,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休學期限為一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經學校批准,教育局備案,可延續一年。
3.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由本人或家長於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辦理復學手續,並報教育局註冊新學籍號。因傳染病休學的,復學時須交縣以上醫院病癒證明。
4.復學只能在原休學前就讀學校復學,只能在休學時就讀年級復學。復學學生須在開學後兩周內到校復學。
第二十條 留級、跳級
1.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予留級。
2.學生思想品德、體育合格,文化成績特別優秀,具有超前學習能力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協商、推薦,校長同意,報蒙自縣教育局批准後,可以跳級。跳級學生學籍號重新編定。跳級學生不得再留級。
第二十一條 退學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中、國小學生未學完規定課程和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留級、跳級、退學等學籍變動的註冊備案手續,須由學校統一造冊在每年的10月、4月到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逾期不辦的,後果由學校負責。
第二十三條 因學籍變動,該生學籍號不再使用,增加學生學籍號接本級學生學籍號末尾順次續編。本縣內轉學的,學生學籍號不變。

第四章 畢業

第二十四條 取得學籍,學完規定課程,學習期滿的,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第二十五條 中國小義務教育證書由蒙自縣教育局統一印製、編號、驗印,學校頒發。
第二十六條 畢業證驗印,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式辦理。驗印前,各學校須按學籍順序填好“蒙自縣普通中國小畢業生花名冊”及電子檔案表冊,並填寫畢業證號。畢業證上所填的學籍號、畢業證號及學生姓名等必須與畢業生花名冊、電子檔案表冊所填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條 學生遺失畢業證要求補發時,須先到發證學校提出申請,再由學校或學生本人及家長持學籍和畢業成績證明,到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

第二篇 縣內外來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

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入學登記

第一條 凡非蒙自縣戶籍的外來農民工、蒙自縣屬地戶籍跨區域務工農民工具有學習能力的子女均可按規定在我縣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近入學,並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條 農民工子女入學登記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1.流出地鄉鎮政府外出務工證明;
2.原籍戶口冊和父母身份證;
3.在蒙自居住的有效證件即蒙自縣公安局的居住登記證、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明(含房屋租賃主戶口冊、身份證件);
4.父母與用人單位簽訂並由勞動部門認可的勞動契約,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
5.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學籍證明或九年義務教育學籍證明。
第三條 符合第一條規定且能提供第二條證明材料的,由父母持第二條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招生範圍學校進行入學登記,入學登記時間:國小為每年8月15至20日,中學為每年8月25至31日。如遇居住地招生範圍學校接收有困難的,由學校造冊報教育局,經教育局核實接收確實有困難的,由教育局統籌安排,學生不得擇校,學校不得拒收。
第四條 凡是不符合第一條規定且不能提供第二條相應證明材料的按借讀生辦理。

第二章 學籍註冊

第五條 國小在每年8月21至24日前、中學在每年9月1至5日前將外來務工人員、縣內跨區域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登記名單報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核認定學籍。
第六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國小畢業生升入我縣相應國中就讀時,須提供第二條所規定的證明材料,學校方可進行學籍註冊。
第七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國中畢業生升入我縣非義務教育高中階段就讀時,按現行非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招生政策辦理。
第八條 學籍號編碼原則:學籍號編碼共14位,第一位為入學年代碼(入學年份末位數,如:2006年入學為6);第二、三位為州代碼(非紅河州為00);第四、五位為縣代碼(非蒙自縣為00);第六、七位為鄉鎮代碼(文瀾鎮為01、新安所鎮為02、雨過鋪鎮為03、草壩鎮為04、芷村鎮為05、鳴鷲鎮為06、冷泉鎮為07、期路白苗族鄉為08、老寨苗族鄉為09、水田鄉為10、西北勒鄉為11);第八位為學校類別代碼(國小為6、國中為9);第九、十位為學校代碼(各學校代碼附後);第十一至十四位為學生人數代碼(起始號:0001)。

第三章 轉學、停學、復學

第九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轉學一般以學年為期限。但根據外來務工農民流動性大的特點,對其子女轉學可實行靈活管理原則。
第十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轉入我縣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由父母持第二條證明材料於每年2月20至25日、8月15至20日(中學8月25至31日)到居住地招生範圍學校進行登記,學校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進行學籍註冊。我縣的公辦學校在學生名額許可的條件下,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就讀。
第十一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在我縣縣城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的,城區中學或國小之間不準轉學。
第十二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需轉出所在學校就讀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後,方可出具“轉學證明”,並在該生學籍檔案上註明轉出去向。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需停學的,由監護人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證明,學校審核同意後,由學校出具“停學證明”,並在該生學籍檔案上註明停學時間。
第十四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停學需復學的,由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後,憑學校出具的“停學證明”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子女入學、轉學(指轉入)登記的,原則上不再辦理當年入學、轉學手續。
第十六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在讀子女不按學校規定時間報到、註冊,又未提前告知學校的,取消該生的學籍。
第十七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在讀子女不按規定辦理轉出手續的,不得再轉入我縣就讀。
第十八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轉入城區就讀時,須提供轉出學校的轉學證明。
第十九條 九年義務教育階段中,六年級、九年級9月1日後原則上不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條 從2006年9月開始,每年的10月、4月,各學校必須按第八條規定,將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在讀子女名冊報縣教育局認定學籍。
第二十一條 對需教育局統籌安排的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如不服從教育局統籌安排的,不負責解決子女入學問題。
第二十二條 我縣各學校應本著“育人為本”的思想,維護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在校的正當權益。要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實際,改進教育管理辦法,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在接受教育、參加團隊活動、評優評先、參與文體等各項活動及實行獎懲等方面與本縣兒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強與學生家庭的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方面的情況,幫助學生克服困難,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第二十三條 各學校要將外來務工、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就學問題納入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第二十四條 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工農民子女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就讀的公辦中、國小校繳納相關費用;可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向學校捐款捐物,資助貧困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就學。
第二十五條 解決外來務工農民、縣內跨區域務農民子女就學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學校要主動和公安、勞動、工商管理、財政、物價、衛生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聯繫、溝通,爭取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畢業

第二十六條 在經我縣教育局批准籌設或取得辦學資格許可證民辦學校就讀,並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學完規定課程的,發給九年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篇 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蒙自轄區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由蒙自縣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歸口管理。
第二條 非蒙自戶籍的農民工子女,在我縣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與我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條 各校必須以嚴謹認真的態度,一絲不苟地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和其它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
第四條 本《辦法》從頒發之日起執行,原縣內有關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蒙自縣教育局。
附屬檔案:蒙自縣中國小學籍管理學校代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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