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合作銀行

荷蘭合作銀行

荷蘭農業合作銀行(RABO BANK NEDERL-ANDS),是由荷蘭數家農村信用社於1973年合併而成,是農民自己的合作銀行,主要從事農業、農業機械和食品工業等行業的金融交易,是荷蘭的第2大銀行。

概述

荷蘭合作銀行荷蘭合作銀行

荷蘭合作銀行(Rabobank),前身可追溯到一百年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1973年,數家農村信用合作社合併,從而發展成為現在具有強大實力的荷蘭合作銀行集團。是全球第一大農民貸款公司。截至2005年12月末,荷蘭合作銀行集團總資產額達5,062億歐元。按一級資本總額,名列世界大銀行第14位。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1.6%。荷蘭合作銀行目前在荷蘭本土所占的市場份額位居第一:通過近300間成員行,擁有荷蘭最廣泛的銀行業務網及網上銀行。在荷蘭,參與了87%有關農業、食品業的金融交易;約為40%的中、小型企業都與荷蘭合作銀行建立有業務往來;占有35%的個人儲蓄市場並經手23%的住宅抵押貸款;有近三分之一的付款結算由其完成。除銀行業務網外,荷蘭合作銀行集團還包括數家專業金融公司,經營住宅抵押、租賃業務、私人銀行業務、合作保險、資產管理及合作機制諮詢等業務。

荷蘭合作銀行已在世界35個主要國家和地區擁有245間分支機構。僅在亞太地區,荷蘭合作銀行就有30多家分支機構。銀行已連續16年被標準普爾及穆迪等世界主要專業評級機構一致評定為AAA級銀行,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家獲AAA級評級的私人銀行,並連續數年被《環球金融》雜誌評為“世界最安全銀行”之一,其卓越的信譽為世界所公認。荷蘭合作銀行行業經營戰略以食品工商業、農業及電訊/傳媒業為重點。荷蘭合作銀行正以其在歐洲、美洲、亞洲和環太平洋地區的國際網路實行其全球性的食品、農業及電訊業的綜合經營戰略。

合作原則

荷蘭合作銀行阿姆斯特丹的一間分行荷蘭合作銀行阿姆斯特丹的一間分行

荷蘭合作銀行一直以服務標準的可信度和高質量而著稱,對金融可靠程度和對風險的嚴格控制也獲得了國際聲譽,這使得銀行在商業銀行中更顯得與眾不同,減輕了進行國際投資的壓力。對顧客來說,這意味著銀行不僅與有力的合作者進行著合作,還在經濟領域創造出了真正的價值。荷蘭合作銀行的合作制遵循六個基本的合作原則:

第一,合作組織的目標是通過提供各類銀行服務,提高其成員行和客戶的利益。與商業銀行不同,合作組織即使在經濟發展不理想的階段,也會繼續為其成員提供支持。
第二,合作組織將成員行的業務限制在各自所在地區內,也就是說,除非是有中央合作銀行批准,合作成員都須遵守有關規定,僅向自己所在區域的機構和個人客戶提供業務與服務。
第三,成員行業務及管理具有獨立性。與多數大銀行由其核心組織向分行網路傳達政策不同,荷蘭合作銀行的各成員銀行是自治的,中央合作銀行的作用是為既是其股東、同時也是其成員的地方銀行提供服務。獨立開展業務的能力、無須較遠的核心組織的批准即可根據本地要求進行決策的能力,是合作銀行發展業務及其持續成功的關鍵要素。
第四,民主的組織結構是合作組織治理的關鍵。成員可以根據投票權,自由選擇其本地成員銀行的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五,成員行之間實行內部交叉擔保體制,合作組織內的成員機構一旦出現支付問題,其他成員機構必須承擔擔保責任,為其補充資金。在荷蘭合作銀行大部分的發展歷史過程中,成員的責任是無限的,直到1980年,新合併不久的中央合作銀行建立了內部財務架構後,成員的責任才相應地減少。雖然部分強制性的會員責任與義務被取消,但各銀行仍然依靠其成員進行償債擔保。

第六,利潤留存作為儲備以保證發展的持續性。年復一年,荷蘭合作銀行集團內所有實體的主要利潤均存入一個通用儲備,作為組織的自有資本。作為一家合作機構,荷蘭合作銀行的中央合作銀行股本由其成員行所有,沒有其他股權來源。集團沒有公開上市,任何一家成員行也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成員行的紅利來源於中央合作銀行,而成員行自身的利潤從不分紅,因此所有利潤留存於集團內,用於增加資本金、會員銀行的業務活動、集團內其他金融領域的投資活動以及社會公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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