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共和國

荷蘭共和國

荷蘭共和國(荷蘭語:De Republiek der Zeven Verenigde Nederlanden)是16世紀到18世紀期間,在現在的荷蘭及比利時北部地區(法蘭德斯地區)所存在的一個國家。其前身是1579年成立的烏得勒支同盟。1794年9月,法國軍隊開始入侵荷蘭,荷蘭共和國滅亡。1795年1月,法國在荷蘭共和國的領土上建立了一個名為巴達維亞共和國的傀儡國家。份,德倫特省也是一個省份,但是該地實在太過貧窮因而獲得免除向邦聯政府繳納稅款,所以可以推論他們是有國家議會是有代表的,平時每個省份都有中央派駐的官員負責行政事務(而非政府首腦)被稱做“專員”(raadspensionaris),戰時則派駐“守將”(stadhouder)一職負責指揮軍隊, 所以通常守將比專員還要更有權力(因為握有軍權),理論上專員之職並不會有太多職責,通常該省下轄的行政官員就會負責政務,在奧蘭治家族掌權之後都改觀,從威廉一世開始就幾乎總是被多數省選為執政,澤蘭省和烏特勒支省有時也會出任荷蘭的執政,他們和奧蘭治家族有相互較勁的意味在,奧蘭治家族有家族的力量在支持著,而澤蘭和烏特勒支省則受到國家議會的支持,國家議會希望取代半世襲的執政職位,而艦立一個真正的共和體制。

歷史

直到16世紀之前,低地國家-包含今日的荷蘭、比利時以及盧森堡,由神聖羅馬帝國之下的荷蘭公國統治。

大多數的低地國家被勃艮第以及哈布斯堡家族統治,公元1549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大舉擴張權力以保證獨裁統治,於是七省聯合起兵反抗統治而爆發革命,查理之子西班牙皇帝腓力二世,為延

腓力二世腓力二世

續其父高昂稅率的政策以及中央集權的統治方式,終於爆發戰爭。

公元1579年尼德蘭北部七大行省簽訂條約建立烏特勒支同盟,他們受到反西班牙勢力的軍隊支持,直到1581年尼德蘭和腓力簽訂和約而獨立。翌年,七省邀請法國安茹公爵來領導他們,卻在公元1583年公爵奪取安特衛普失敗後離開尼德蘭,在次年七月十日奧倫治家族的沉默者威廉被暗殺後,法國亨利三世以及英國伊莉莎白一世聯合進攻尼德蘭,然而在戰局未果之下荷蘭和英國簽訂條約和解。

1648年共和國才正式承認和法國為和平狀態,然而法國大革命後,在1795年,拿破崙征服荷蘭建立起傀儡政權,新的共和國成立-巴達維亞共和國。

1813年荷蘭脫離法國拿破崙統治下再次獨立,在1814年英荷條約中,確立國號為“尼德蘭聯省共和國”以及“尼德蘭聯邦”,隔年共和國聯合奧屬尼德蘭(南尼德蘭)、盧森堡以及列日組成荷蘭王國,加強荷蘭的力量,為的是怕法國死灰復燃,隨後比利時就在法國的鼓動下獨立,而那時荷蘭在歐洲的本土大致就和今日的荷蘭差不多(再扣除盧森堡的面積)。

經濟

從經濟的角度聯省共和國往往都超乎預期,最大的成功因素可歸因於,其他國家不外乎是以神權統治或者是家族統治,這段期間也是著名的荷蘭黃金年代,荷蘭在國際貿易的歷史上居於主導的地位,成為荷蘭殖民帝國,還造出了當時世界上最大的船艦,荷蘭也是當時世界上最富有以及都市化最高的地方。

自由貿易的精神讓荷蘭國力大增,進而邁向現代化的發展,甚至在低地國家出現股票市場,荷蘭擁有史上最古老的股票交易所,公元1602年荷屬東印度公司成立,最初成立於鹿特丹,之後股票交易所遷於阿姆斯特丹,當時銀行體系也在低地國家演變,他們和英國的註冊系統連線關係良好,無形之中卻刺激了英國經濟成長。

在公元1590-1712年擁有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海軍,他們征服了葡萄牙在印度以及東方的大部分勢力範圍。

政治

共和國時代荷蘭是屬於七省所組成的邦聯,可以說他們的政府是相互獨立,之後各省籌組荷蘭國家議會(Staten-Generaal)做為中央的機關,正式成為一個聯邦國家,議會會址設于海牙。

各省在封建時代有以下負責秩序的人:高蘭登公爵(Gelre)、荷蘭伯國、澤蘭伯國、前烏特勒支主教轄區、上愛瑟領地以及其他自由的行政區-菲士蘭省、格羅寧根省,而事實上市有八個省

行政區劃行政區劃

份,德倫特省也是一個省份,但是該地實在太過貧窮因而獲得免除向邦聯政府繳納稅款,所以可以推論他們是有國家議會是有代表的,平時每個省份都有中央派駐的官員負責行政事務(而非政府首腦)被稱做“專員”(raadspensionaris),戰時則派駐“守將”(stadhouder)一職負責指揮軍隊, 所以通常守將比專員還要更有權力(因為握有軍權),理論上專員之職並不會有太多職責,通常該省下轄的行政官員就會負責政務,在奧蘭治家族掌權之後都改觀,從威廉一世開始就幾乎總是被多數省選為執政,澤蘭省和烏特勒支省有時也會出任荷蘭的執政,他們和奧蘭治家族有相互較勁的意味在,奧蘭治家族有家族的力量在支持著,而澤蘭和烏特勒支省則受到國家議會的支持,國家議會希望取代半世襲的執政職位,而艦立一個真正的共和體制。

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簽訂後,聯省共和國的疆界大致確立,卻立組成分子邦(Generaliteitslanden)統治的地位,分子邦大致上有以下幾個:布拉班特邦(今日的北布拉班特省)、弗蘭德邦(今日的澤蘭省-佛蘭德省)、林堡邦(今日馬斯特里赫特)、高蘭登邦(今日芬洛,在公元1715年成立)。

聯省共和國的國家議會控指了東印度公司(VOC)和西印度公司(WIC),凡是任何出航等相關事宜都需要各省的同意,當中荷蘭省以及澤蘭省的決定許可權最大。

之後美國的憲法深受荷蘭共和國的憲法所影響,依據放棄法案也就是聯省共和國實質上的獨立宣言,跟之後美國的獨立宣言如出一轍,儘管有諸多證據指出荷蘭憲政影響美國這些立國原則,然而這些事情卻不為外界有所認可。

宗教

公元1579年1月20日烏得勒支聯盟中決定荷蘭省以及澤蘭省的居民,被允許宗教自由的權利,當時每個省或多或少都有宗教自由範圍的問題,雖然聯盟表示人人都有選擇宗教的自由,沒有人會因其宗教的選擇而被起訴,奧蘭治家族的威廉一世在公共事務上擁有強立的支持,很重要的原因在於他相當支持宗教自由的原則,他甚至希望天主教和新教能夠團結成立一個新的聯盟,天主教的單位很快就被各省依公共利益和特權所改成宗教改革後的加爾文主義歸正宗教會。

在共和國時代任何人想服務公職,就必須在歸正會的教會宣示,所謂的宗教迫害程度往往取決於該時代和地區的領袖,當時羅馬天主教是被關注的焦點,天主教的信徒成了宗教的敵人,在十七世紀的萊頓,人們如果開放他們的家園給其他人進來服務,則會被罰款一百荷蘭盾(相當一個商人一年的收入),並且被禁止遷徙到城市中,透過這幾點可以看出人身以及宗教仍然不是那么的開放,而且伴隨著經濟因素的決定性影響,歐洲其他地區的宗教難民湧入共和國內。

共和國最初的幾年因為歸正教派出現相當大的爭議,而爭議的主題是關於教義的宿命,最出名的事件就是阿民念主義和聖公會主義的爭執,或著是支持諍言派和反諍言派的爭執,公元1618年荷蘭為了解決重大議題而召開宗教會議,進而使諍言派得信仰被限制。

在十八世紀初情勢有所改變,從原本或多或少的宗教迫害到國家完全限制宗教寬容的政策,其他宗教單位只能在暗中進行沒有教堂的儀式。

衰落

在荷蘭社會中,有兩大因素的相抗,一邊是共和派(Staatsgezinden)以及另一邊的支持奧蘭治家族的王權派,削落了國家團結的力量,在17世紀中葉也就是第一次執政時代,約翰德威特和共和派依職大權在握直到他被暗殺使政權垮台(公元1672年),之後奧蘭治家族的威廉三世(之後擔任英王)出任執政,在長達二十二年的執政期間奧蘭治家族積累相當的實力,在其在位其間爆發了法荷戰爭(期間伴隨了第三次英荷戰爭),法國和英國以及明斯特和科隆團結起來反對他的統治。

在光榮革命之後,英荷兩國連起來遏止法國擴張的戰爭,然而共和國卻因此背負巨額的債務,大部分的債務來源是英國,儘管公元1673年荷蘭仍發動擴張領土的戰爭,在威廉三世於1702年過世後,第二次執政時代開始,直到1713年爆發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其象徵了共和派結束主要的軍權。

激烈的貿易以及殖民競爭(特別是英國),直接導致了國家的經濟衰退,三次的英荷戰爭以及重商主義的崛起,對荷蘭的船運以及商務都有負面影響。

當荷蘭和法國相互競領土時,英格蘭銀行成立,財源正源源不絕的往倫敦進來,因為英國可以提供避免戰禍的可靠保護,進而使歐洲的金融中心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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