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職工名冊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6號
《荊州市職工名冊登記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建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荊州市職工名冊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推進職工名冊制度的規定,逐步在全市範圍內建立資源共享型、完整型、動態型和利用型的用工資料庫,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範圍內依法成立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包括外地駐荊的分支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職工名冊的登記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使用有形成勞動關係或其他除公務員、人事(聘用)關係管理外的其他用工人員,按本辦法進行登記備案。
第四條 職工名冊登記備案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勞動契約管理、促進社會就業規範有序發展的一項免費服務措施。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者不論用工形式、契約期限和職工身份類別,都必須納入職工名冊範圍,進行登記備案。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的用工人員;派遣制、臨時性等用工人員;未在崗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
派遣人員除所派遣單位須將其列入職工名冊上報外,派遣人員的用人單位也應上報使用派遣人員的情況。停薪留職、放長假、息工等人員,除保持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上報職工名冊外,新使用的用人單位也應納入職工名冊管理上報登記備案。
第六條 職工名冊包括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和職工基本信息。
(一)用人單位基本信息應包含以下內容:用人單位名稱、單位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號碼、社會保險登記號、法定代表人姓名、經濟類型、登記註冊地、經營地址、是否勞務派遣企業、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方式。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減少。
(二)職工基本信息應包含以下內容:姓名、性別、戶口性質、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契約期限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減少。
第七條 各縣(市、區)所管轄的用人單位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登記備案。市直各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登記備案。
第八條 各用人單位在建立職工名冊時,應按所規定的內容建立一套或多套書面職工名冊,並備份電子數據文檔。
第九條 各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起三個月內將一套書面和電子文檔《用人單位基本信息表》、《職工基本信息表》,通過直接報送或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至有管轄權的登記機關。
第十條 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發生下列變化的,應將職工名冊的變化情況向登記機關備案:
(一)新招用人員的;
(二)勞動契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的;
(三)職工名冊中有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信息發生變更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備案的情形。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人員後,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於7日內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便於更新、保存。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職工名冊登記備案的相關制式表格和辦事程式。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要建立職工名冊制度,並明確專人認真填報、錄入、管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職工名冊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職工名冊的監督管理,將用人單位職工名冊登記備案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的範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接受日常巡視檢查或勞動保障年檢時,必須按要求提供職工名冊。用人單位首次提供職工名冊時,應提供職工全員名冊,以後年度提供時,只須提供人員基本信息的變化情況(包括職工增減情況及職工基本信息變動情況)。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契約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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