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共和國民防法

芬蘭共和國民防法,芬蘭共和國議會於1958年10月31日頒布施行。政府可規定,每個16歲到65歲的芬蘭公民有義務執行適合他們體力和健康的民防任務。

簡介

芬蘭共和國議會於1958年10月31日頒布施行。

內容

包括,總綱、民防設施、領導、經費、處罰等共5章34條。規定,民防的宗旨在於保護人民及其財產免遭戰爭或類似情況所造成的破壞,限制其破壞範圍以及減輕其造成的後果。和平時期務必採取有利於民防準備情況的措施,以便一旦需要即可使民防開始行動。為了有利於民防的準備工作和投入行動,全國劃分為保護目標區和監視區。居住、工業、交通或其他類似的中心為保護目標區,全國的其他地區為監視區。國家負責為位於保護目標區的火車站和飛機場的旅客和交通管理人員修築防空洞;地方負責位於保護目標區的長途汽車中心站和港口的旅客和交通管理人員以及地方民離機構修築防空洞,費用由國家資助或貸款。民防最高領導和監督權歸內務部,在內務部協助下,政府設立全國民防工作委員會,負責民防的總規劃和總安排;省民防活動由省政府領導和監督,地方設立民防委員會,負責訓練、安排和執行民防任務。和平時期,民防訓練以自願為原則。在全國或部分地區因保衛祖國而被宣布處於戰爭狀態或者戰爭威脅,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必須立即使民防加強活動或投入備戰狀態情況下,政府可規定,每個16歲到65歲的芬蘭公民有義務執行適合他們體力和健康的民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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