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滯留

所謂船舶滯留(ship detention)是指港口當局根據本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的規定,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那些存在嚴重缺陷而達到低於標準的船舶所採取的在糾正某些缺陷項目之前禁止其離港的一些強制性措施

定義

所謂船舶滯留(ship detention)是指港口當局根據本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的規定,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那些存在嚴重缺陷而達到低於標準的船舶所採取的在糾正某些缺陷項目之前禁止其離港的一些強制性措施

目的

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有缺陷的船舶離港後,對船舶、船上人員或海上環境構成危險或不合理損壞。

滯留時機

對離港開行不安全的船舶,不論船舶將在港停留多久,在第一次檢查時,就應對其滯留

滯留標準

如果發現船舶存在性質嚴重的缺陷以至於檢察官認為在開行以前必須再次登輪,以確認船舶是否已令其滿意的消除了缺陷時,應滯留該船。

導致滯留的缺陷項目

下述是按照相關公約的覆蓋範圍歸類的缺陷項目表。這些缺陷可以認為其嚴重性足以導致船舶的滯留。

1)屬於SOLAS公約的範圍

(1)機艙太髒,艙底積聚過量的油污水,機艙管路的隔熱層包括氣管油污污染。艙底水泵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2)應急發電機、照明、及開關失靈而不能正常使用;
(3)主輔推進器和其他基本機器以及電氣裝置不能正常運行;
操舵機械操作失靈;
(4)個人救生設備、救生艇筏和降落裝置的缺陷、容量不夠或嚴重損壞;
(5)探火系統、火警報警器,消防設備、固定滅火系統,通風筒關閉裝置,防火擋板及速閉筏等,因短缺、不符合要求或嚴重損壞而無法實現其既定功能;
(6)油船貨物甲板區域的防火設施短缺、嚴重損壞或不符合要求;
(7)號燈、號型和聲響信號的短缺,不符合要求或嚴重損壞;
(8)用於遇險和安全通信的無線電設備短缺或失靈;
(9)參照SOLAS74公約第Ⅴ/12(0)條款所要求的航行設備短缺或操作失靈;
(10)缺乏經改正的海圖和(或)擬定航程所必需的所有其他航海圖書資料,但應考慮認可的電子海圖(ECDIS)可用來替代海圖;
(11)貨泵艙缺乏防火化的通風裝置;
(12)操作性要求的控制程式方面存在的嚴重缺陷;
(13)船員的數量、組成或其證書與安全配員檔案不符。
2)屬於《國際散裝化學品規則》的範圍(international bulk chemical code,IBC Code)
(1)適裝證書中未列明裝運貨物或無貨物資料;
(2)高壓安全裝置丟失或損壞;
(3)電氣裝置自身不安全或不符合要求;
(4)危險部位有明火源;
(5)違反特殊要求;
(6)超出每一液貨艙所允許的最大裝貨量;
(7)敏感貨物的熱保護不充分。
3)屬於《國際氣體運輸船規則》的範圍(international gas carrier code,IGC Code)
1)裝運適裝證書中未列明的貨物,或無貨物資料的貨物;
(2)起居或服務處所裝置丟失;
(3)艙壁不氣密;
(4)空氣閘有缺陷;
(5)速閉筏丟(失或故障;
(6)安全閥丟失或有缺陷;
(7)電氣裝置內在不安全或不符合規則的要求;
(8)貨物區域的通風裝置無法工作;
(9)液貨艙的壓力報警不可使用;
(10)氣體探測裝置和/或有毒氣體探測裝置有故障;
(11)在未有有效地貨物抑制證書條件下,從事受抑制的貨物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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