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鼓勵、支持企業爭創和發展名牌產品,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經濟整體素質,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實施名牌戰略發展名牌產品的通知》《浙江省質量振興實施計畫》《浙江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制定《舟山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3年3月31日以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辦法》分總則、申報條件、認定程式、鼓勵和保護措施、監督管理、附則6章26條,自2003年4月30日起施行。原《舟山名牌產品認定推薦的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2號
《舟山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2003年4月30日起施行。
市長:郭劍彪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舟山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鼓勵、支持企業爭創和發展名牌產品,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提高我市經濟成長質量和經濟整體素質,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實施名牌戰略發展名牌產品的通知》、《浙江省質量振興實施計畫》、《浙江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舟山市名牌產品認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舟山名牌產品(包括工業、漁農業、服務業名牌產品, 下同)的認定和管理工作。舟山市名牌產品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由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組成,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認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舟山名牌產品是指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經認定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認定的產品。
第四條 舟山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並實行總量控制、優中擇優,以市場認定和質量評價為主的原則;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培育和發展舟山名牌產品的重點應放在我市的主導產業、傳統支柱產業、重點骨幹企業的整機產品和最終產品,高科技含量產品,高附加值產品,環保型產品和出口創匯的產品;種植類、養殖類和農副土特產類產品;對促進旅遊發展有較大影響的服務業。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舟山名牌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工業、漁農業、服務業產業政策的發展方向;
(二)產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有依法註冊的國內商標;
(三)產品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先進水平,在市內行業中處於優先位置,在國內外市場有較好的聲譽;
(四)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售後服務好,用戶(消費者)滿意;
(五)穩定批量生產兩年以上,達到合理經濟規模。工業產品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漁農業產品的種養殖規模在同類產品中名列前茅;服務業經營業績顯著,並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具地方特色的、稀有的產品優先考慮。
第七條 申報舟山名牌產品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工業企業具有先進的生產裝備和技術,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並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
(三)漁農業企業擁有相對穩定的種養殖基地,生產技術先進,嚴格按有關標準組織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均實施了標準化管理。
(四)服務業規模在市內領先,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五)經濟效益較好,產量、產值、利稅等各項經濟指標居全市同類產品前茅。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舟山名牌產品:
(一)企業註冊地址不在舟山市內的;
(二)列入國家強制管理範圍尚未獲得相應證件(書)的;
(三)近兩年內,有被各級質量監督檢查判為不合格經歷的,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用戶(消費者)反映質量問題強烈的;
(五)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申請認定舟山名牌產品的企業,必須填寫《舟山名牌產品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漁農業產品須經當地漁農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條 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按名牌產品條件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同意推薦的,簽署意見並蓋章,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認定辦;定海區暫由區經貿局審定上報,市級企業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後上報認定辦。
第十一條 認定辦確定初選企業(名單)後,組織技術專家小組對產品作出檢定認可,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考核,再提交認定委員會全體委員審議認定。
第十二條 經認定委員會最終審定的舟山名牌產品,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鼓勵和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爭創和發展名牌產品,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被認定的名牌產品,認定委員會授予“舟山名牌產品”獎牌,並頒發證書。名牌產品的企業可在產品銘牌、標籤、包裝、說明書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舟山名牌產品”字樣或標誌(標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但要註明獲得舟山名牌產品的年份。
第十五條 舟山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全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六條 從舟山名牌產品中擇優推薦申報浙江名牌產品和中國名牌產品;已獲省、國家級名牌的產品,經企業申報可確認為舟山名牌產品。
第十七條 享受各級政府、部門對名牌產品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舟山名牌產品有效期滿,企業可自願申請複評。逾期不申請作為自然失效(放棄)。
第十九條 認定辦要加強對名牌產品企業的跟蹤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未獲得舟山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不得冒用舟山名牌產品標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申請未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舟山名牌產品標誌。
第二十一條 凡發現本章第二十條行為之一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企業申報名牌產品,凡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認定資格。
第二十三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若發現產品質量下降,用戶(消費者)意見較多,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等,認定委員會先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要求的,撤銷舟山名牌產品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及獎牌,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參與名牌產品審查認定工作的人員,必須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禁以權謀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認定。違反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舟山市名牌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30日起施行。原《舟山名牌產品認定推薦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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