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印社

臨沂印社是路人篆刻工作室麾下旗艦品牌。

臨沂印社是經臨沂市文化局批覆,臨沂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由臨沂市篆刻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性社會藝術團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臨沂印社。
第二條臨沂印社的性質: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學術性民間專業社,是由全市篆刻家和印學研究者自願參加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臨沂印社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黨的“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努力研究印學,繁榮篆刻創作,提倡在學術上不同流派和不同觀點的並存與發展,追求藝術的高品位、高層次,積極弘揚優秀的民族文化。
第四條本社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臨沂市文化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臨沂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社的住所設在臨沂公寓(金四路與八一路交匯處西30米路北)。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社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印學研究。加強印學理論、印學史——即篆刻史,特別是臨沂的篆刻歷史的研究,以及古今印論的挖掘、整理。重視對現代篆刻家的印章、印蛻、印譜和印學論著的蒐集與保存,並盡最大努力蒐集保存古代、近代印人的作品(包括:印章、印譜、印論)以及金石文物、拓片等,為印學研究活動提供更多資料。
(二)繁榮篆刻藝術創作。努力繼承傳統,提倡創造精神。篆刻創作要開拓新的領域,需要對歷代所積累起來的豐富的優秀傳統,進行多層次多側面多角度的發掘與吸收。繼承和創新是並行不悖的,在提倡創新的同時,必須強調對於傳統的深入研究和對基本功鍛鍊的不懈努力。
(三)加強篆刻理論建設,開展學術活動。創作水平的提高和鞏固,有賴於作者思維的正確和認識水準的提高,需要不斷強化社員的理論素質。積極開展篆刻藝術理論的研究、探討,組織篆刻理論創作,舉辦各種形式的理論研討活動,提倡學術爭鳴,及時向有權威的專業報刊推薦見解獨到、觀點新穎並言之有物的篆刻理論文章。努力壯大臨沂的篆刻理論隊伍,使全市的篆刻創作與理論研究得到同步發展。
(四)加強社員的綜合素質。提倡印外功的鍛鍊,提倡認真讀書。社員在精於專業之外,尚須加強諸如:文字學、美學、文學、藝術以及歷史、哲學等方面的修養。使社員在創作實踐中能夠具備多種文化背景,成為有學養的藝術家。
(五)藉助各種新聞媒介的力量,推薦、介紹有突出貢獻和藝術成就的印人、篆刻作者和他們的作品,總結、肯定他們的有價值的東西。尤其要重視培養、扶持中、青年新進力量。印社始終以多出優秀人才、多出優秀作品為己任。
(六)重視與各兄弟印社社及海外印學組織的學術交流與友好往來,以增進友誼,擴大影響,促進我市篆刻藝術事業的發展。
(七)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爭取出版一份自己的報刊(先作內部試刊),開設一個營業性的服務部,以文養文。
(八)積極號召社員參加一些以社會福利、教育等為目的的義展、義賣、捐贈作品等公益活動。
第三章 社員
第七條臨沂印社包括個人社員和社(單位)社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社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社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的意願;
(三)凡熱愛篆刻藝術事業,在印學研究、篆刻創作有較高成就者,或從事印學教育、組織工作有一定貢獻者,原則上具有山東省書法家協會會員資格的印人及參加省級以上專業展覽、學術活動,作品(包括論文)入展二次,入選三次以上者方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社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社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秘書處發給社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社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社的活動;
(三)獲得本社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社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社的決議;
(二)維護本社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社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社費。
第十二條社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社,並交回社員證。社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社活動的,視為自動退社。
第十三條社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社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社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社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開展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社長)、副理事長(副社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社員大會;
(四)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社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社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社本著精兵簡政的原則,暫不設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本社的社長、副社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社長、副社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社社長、副社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社社長、副社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本社社長、副社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社員大會2/3以上社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社社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社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社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社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社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社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社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社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社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社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社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社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社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社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社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社修改的章程,須在社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社終止動議須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社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社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9年6月1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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