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波

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 智慧財產權法學碩士 專利工程師

胡少波律師簡介

胡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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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少波律師經辦的部分經典案例

胡少波律師經辦的部分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例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訴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建築機械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案號為(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06號】;
2、東莞市金王科技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之間的行政訴訟案件[案號為(2007)一中行初字第82號];
3、方展崇抗訴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武漢蘇泊爾壓力鍋有限公司浙江蘇泊爾炊具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蘇寧電器有限公司、杭州蘇泊爾電器有限公司專利侵權案[(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54號];
4、鶴山銀雨燈飾有限公司訴中山市太平洋燈飾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案[(2005)江中法民四初字第165、166號];
5、廣東泰可思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訴廣州潤亮財稅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張繼偉、程紅亮、曹艷麗、劉勝振和呂梅霞其他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16號];
6、李卓娟(汕頭市澄海區廣益宇星玩具廠業主)訴廣東省汕頭市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理糾紛系列案[(2005)汕中法行初字第5、6、7、8、9號];
7、陳曲波、廣州市友立佳電器有限公司訴慈谿市宜百家電器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2006)甬民四初字第118、119號];
8、陳曲波、廣州市友立佳電器有限公司訴崔昕高(寧海縣西店精靈電器廠的經營者)專利侵權糾紛系列案[(2006)甬民四初字第114、115、116、117號];
9、美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糾紛案[(2005)津行初字第27號];
10、南京中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悅耳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宣告無效,深圳市金士吉康復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第97209013.4號專利請求案;
11、四川江口醇酒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山市信和商業連鎖有限公司順德新基路分公司、中山市信和商業連鎖有限公司、湖北襄樊三九釀酒廠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侵權糾紛案;
12、四川江口醇酒業(集團)有限公司林錦泉(佛山市順德區倫教樂怡家百貨店經營者)、瀘州佳冠酒業有限公司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侵權糾紛案;
13、南京優網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優新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市中怡科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之間的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14、廣東光時代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IBM)廣州分公司、國際商業機器(IBM)中國有限公司和上海國際商業機器(IBM)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之間的軟體銷售契約糾紛案;
15、全國首例涉及GOOGLE廣告中所使用的關鍵字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16、被告是於2002年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專利權轉讓契約糾紛案件;
17、弓箭國際與****陶瓷(集團)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案號:(2010)廈民初字第145號];
18、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安天慧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許志強、余世航、朱培旭、黎達文之間的侵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一案【案號:(2011)穗中法民三重字第2號】;
19、廣東恆潔衛浴有限公司、佛山市恆潔衛浴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恆潔陶瓷有限公司訴潮州市群發衛浴配件有限公司、邱奶兒(台州市椒江恆潔衛浴器材廠的經營者)、張金華(台州市椒江恆潔衛浴器材廠的實際經營者)、邱美玲(台州市椒江恆潔衛浴器材廠的實際經營者)和於群亮(寧波市江東現代商城於華機電設備商行的經營者)的商標侵權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案號:(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1號](馳名商標司法認定);

胡少波律師經辦的部分商標行政案例

1、廣州找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申請對西方出版公司(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的第3929641號商標“FINDLAW” 異議案;
2、劉羽波撤銷萊雅公司(L' OREAL SOCIETE ANONYME)的第G791604號註冊商標“glam SHINE” 申請案;
3、劉羽波撤銷萊雅公司(L' OREAL SOCIETE ANONYME)的G795120號“DOUBLE EXTENSION” 申請案;
4、劉羽波申請撤銷萊雅公司(L' OREAL SOCIETE ANONYME)的第1905414號“水晶璀璨”申請案;
5、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異議廣州市泰田貿易有限公司的第3586654號商標“ARC-FLASH”答辯案;
6、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銷廣州市泰田貿易有限公司的第3586640號註冊商標“ARC-FLASH”答辯案;
7、斯蓋普有限公司申請異議彭華432522197608294879的第420690號商標“skype”答辯案;
8、第5164609號“法律快車商標駁回複審案;

胡少波律師經辦的部分經典案例判決書

三一重工訴福田雷沃等專利侵權案判決書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06號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梁穩根,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胡少波,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凡湘,湖南雲和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田雷沃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界宣化高新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趙旭日,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鄧堯、徐滿霞,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市耀南建築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龍潭新基路28號。
法定代表人:馬金龍,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馬玉龍,廣州市耀南建築機械有限公司員工。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訴被告福田雷沃重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田股份公司)、被告廣州市耀南建築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南機械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委託代理人胡少波、李凡湘、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委託代理人鄧堯、徐滿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耀南機械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訴稱,2001年11月1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易更換砼活塞的泵送機構實用新型專利,並於2002年12月18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1257266.7。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製造、銷售、許諾銷售混凝土泵車的行為涉嫌侵犯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的專利權,且製造、銷售產品數量巨大,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算是。被告耀南機械公司作為涉案泵車的使用者,在得知涉案泵車為侵權產品後,依法應停止使用該侵權產品。據此,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2、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16萬元。3、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支付原告因調查、制止該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萬元。4、被告耀南機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權產品。5、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一下證據材料:
證據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證據2,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上證據擬證明三一重工股份公司系本案的適格原告。證據3,福田股份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原告擬證明“河北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的曾用名。證據4,耀南機械公司工商登記信息,擬證明耀南機械公司系本案被告。
證據5,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證據6,實用新型專利年費交納收據。證據7,實用新型檢索報告以及第13478號專利複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以上證據原告擬證明原告擁有專利號為ZL01257266.7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穩定有效。
證據9,專利權利要求書,你證明原告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證據8,公證書,你證明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被告耀南機械公司使用被控侵權產品。
補充證據1,刊物《建築機械》2007.1月上半月刊。補充證據2,刊物《北京混凝土》。補充證據3,刊物《建築機械》2008.6月上半月刊。以上證據原告擬證明被告福田股份公司銷售被控看侵權產品的數量以及實施了許諾銷售的行為。
補充證據4,刊物《建築機械》2008.5月上半月刊。補充證據5,泵車銷售契約(一)。補充證據6,泵車銷售契約(二)。以上證據原告擬證明原告銷售一台專利產品的利潤。
補充證據7,公證費、差旅費等費用收據,擬證明原告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出的費用。
補充證據8,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第50號公告,你證明產品型號為FHM5391THB的泵車系福田股份公司所生產的。
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5—7沒有異議。對原告提交的證據9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原告的專利是現有技術的簡單組合,不具備創造性,應屬於無效專利。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8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公證書的取證手段不合法,公證書上照片銘牌上所顯示的上產時間與被告福田股份公司使用曾用名的時間不一致,公正的事項並不能證明涉案泵車是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所生產的。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確認補充材料1—3的真實性,但認為證據中所指的泵車並不是涉案的泵車,因此該證據並不能證明被告於2006—2007年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數量。內高福田股份公司對補充證據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原告裡屯的計算方式有異議,對補充證據5、6的真實性即契約履行情況不予確認。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認為補充證據7並不能證明原告為調查、制止侵權所指出的費用。對補充證據8沒有異議。
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辯稱:1、福田股份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並未侵犯原告的專利權。2、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訴求的侵權損害賠償並無法律依據。3、福田股份公司已經依法啟動專利無效程式。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證明其主張,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下證據材料:
證據1,專利號為9824320.8的雙料斗混凝土輸送泵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證據2,日本專利JP特開2001 – 88081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證據3,日本專利JP特開2001-8801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中文譯文。以上證據擬證明原告所擁有的專利不具備創造性。
證據4,專利複審委員會出具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證據5,專利複審委員會出具的無效宣告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以上證據擬證明被告以針對原告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獲受理。
被告耀南機械公司沒有出庭應訴,也沒有提交答辯意見。庭後,被告耀南機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七份證據:
證據1,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證據2,耀南機械公司出具的證明書(一)。證據3,機動車車輛保險證。證據4,機動車行駛證。證據5,馬玉龍與福田股份公司北京銷售分公司之間所簽訂的貨物買賣契約。證據6,廣州市商業銀行電匯憑證。以上證據擬證明涉案泵車系馬玉龍福田股份公司購買。
證據7,耀南機械公司出具的證明書(二),擬證明耀南機械公司在購買涉案泵車後未對車輛進行過改裝。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對被告耀南機械公司所提交的以上證據均沒有異議。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對耀南機械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易更換砼活塞的泵送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並於2002年12月18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1257266.7。2008年6月20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交納專利年費1200元。2008年10月31日,本案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原告專利無效,該無效宣告請求被受理。2009年6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維持本案專利有效。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易更換砼活塞的泵送機構,包括輸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桿,主油缸,其特徵在於:砼活塞直接與主油缸活塞桿連線,將主油缸行程加長,主油缸的尾端連線限位活塞油缸,限位活塞油缸內有限位活塞,限位活塞油缸連線換向閥,由換向閥通過單向閥連線壓力油源。
2008年6月5日,原該的委託代理人羅俊傑對一輛停放在廣州市海珠區新滘南路龍潭村萬年大街直二街車牌號為粵A80840的混凝土泵車的外觀以及涉嫌侵權的相關部件進行了拍照和錄像。廣州市公證處的公證人員對上述行為的全過程進行了公證並製作了(2008)粵穗廣證內經字第55884號《公證書》,原告為本次公證支出費用2000元。
從《公證書》上可看出,被控侵權泵車有輸送缸、砼活塞、水箱、主油缸活塞桿以及主油缸。其中砼活塞直接與主油缸活塞桿連線,主油缸的尾端連線限位活塞油缸,打開該油缸後能看清楚看見有一限位活塞在內。限位活塞油缸與一盒裝部件相連線,盒裝部件下方置有一個閥門,閥門通過膠管與壓力油源相連線。另據公證書圖片所示,輸送缸長約212厘米,主油缸長約243厘米。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不同的地方在於:1、被控侵權產品不具備主油缸行程加長的技術特徵。2、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活塞油缸雖然也與換向閥相連線,但涉案泵車的換向閥並不等同於原告專利產品的換向閥,兩者在功能上存在差異。3、被控侵權產品時通過手動截止閥連線壓力油源,而不是通過單向閥連線壓力油源。被告確認其換向閥是起換向作用的,而其截止閥起類似於開關的作用,目的在於鎖定液壓油,而且液壓油只能通過截止閥單向流入限位活塞油缸,而不能倒流。除此之外,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承認被控侵權產品具備原告專利產品的其他技術特徵。
涉案專利說明書載明,在泵車正常工作時,壓力油通過單向閥、換向閥進入限位活塞的後腔,將限位活塞推到前段擋圈處,由於單向閥的鎖定,液壓油不能從限位活塞油缸的後腔跑出,所以限位活塞不能後退。當主油缸活塞桿碰到限位活塞時就被限位活塞擋住,使砼活塞保持在工作位置。當需要清洗或更換砼活塞時,控制換向閥換向,使限位活塞油缸與信箱相通,液壓油可自由流出,由於沒有了單向閥的鎖定作用,點動操作主油缸活塞桿後退時,主油缸活塞桿就可推動限位活塞一直後退到底,使砼活塞退入水箱中。對砼活塞進行清洗或更換完畢後,蓋上水箱蓋,再控制換向閥換向,使限位活塞後腔通過換向閥和單向閥與壓力油源連線。壓力油通過單向閥、換向閥進入限位活塞的後腔,將限位活塞再推到前段擋圈處,由於單向閥的鎖定,液壓油不能從限位活塞油缸的後腔跑出,所以限位活塞不能後退。當主油缸活塞桿碰到限位活塞時就被限位活塞擋住,使砼活塞又保持在正常工作位置。
《公證書》中的照片顯示涉案泵車的車友以及車身兩側均標有“福田重機”“FOTON”等字樣以及福田汽車的商標標識(由三條銀色斜紋構成的三角形);車臂架則標有“福田重機”的字樣。涉案泵車的車身還掛有一塊銘牌,銘牌寫有“中國 河北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福田牌混凝土泵車”、“FOTON CONCRETEPUMP TRUCK”、“型號FHM5391THB”等字樣。涉案泵車本身兩側及車臂架則標有“耀南機械”“FHM5391THB”等字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6年第50號公告及其附屬檔案所示,型號為FHM5391THB的泵車系河北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根據福田股份公司的工商檔案第3頁第1行所示,“河北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的曾用名。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馬玉龍曾向福田股份公司北京銷售分公司購買了一輛型號為“福田牌FHM5391THB”的混凝土泵車,購買價格為2266200元。機動車輛保險證以及機動車行駛證均載明車牌號為粵A80840的機動車的車輛所有人為馬玉龍,車輛品牌型號為“福田牌FHM5391THB”。
被告耀南機械公司所提交的證明書(一)載明,馬玉龍於2007年4月22日從福田股份公司購得混凝土泵車一台(車牌號:粵A80840),現已將該泵車租給耀南機械公司使用。被告耀南機械公司所提交的證明書(二)載明,馬玉龍及耀南機械公司自購買泵車之日起至今未對泵車進行過任何改裝。以上證明書均有馬玉龍的簽名並加蓋有被告耀南機械公司的公章。被告耀南機械公司承認其為涉案泵車的使用者。
根據雜誌《建築機械》2007.1上半月刊以及《北京混凝土》2007.1月刊顯示,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於2006年銷售泵車近100輛。雜誌《建築機械》2008.6上半月刊刊登了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副總經理王劍平先生的訪談。訪談涉及企業理念、企業售後服務、企業展望以及企業所生產的第四代泵車的品質狀況和性能狀況以及銷售狀況等內容。訪談還提及福田股份公司2007年度泵車銷量突破100輛。根據雜誌《建築機械》2008.5上半月刊顯示,三一重工股份公司於2007年實現營業收入91.45億元,實現淨利潤19.06億元。
本院於2009年8月20日到大廣州市海珠區工業大道一施工場地對正在使用中的上述被控侵權混凝土泵車(粵A80840)進行了現場勘查。經測量,輸送缸長約210厘米,主油缸長約240厘米。
本院認為,三一重工股份公司是名稱為“易更換砼活塞的泵送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目前處於有效狀態,原告享有的專利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關於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的問題。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的專利相比對後,本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理由如下:
1、關於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具備主油缸行程加長的技術特徵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專利中關於“主油缸行程加長”這一技術特徵主要體現為主油缸的長度長於輸送缸的長度。根據《公證書》所示,涉案泵車的主油缸長約243厘米,輸送缸長約212厘米。經現場勘查,輸送缸長約210厘米,主油缸長約240厘米。主油缸長度明顯長於輸送缸長度,即體現在主油缸行程加長,因此被控侵權產品具備主油缸行程加長的技術特徵。
2、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限位活塞油缸雖然也與換向閥相連線,但涉案泵車的換向閥並不等同於原告專利產品中的換向閥,兩者在功能上存在差異的問題。被告福田股份公司雖然堅稱,與原告專利相比,被控侵權產品的換向閥換向更快,效率更高,但同時承認該換向閥的唯一作用就是換向,從而達到控制液壓油進出限位活塞油缸的目的。原告專利說明書清楚載明,當需要清洗或更換砼活塞時,控制換向閥換向,使限位活塞油缸與信箱相通,液壓油可自由流出。對砼活塞進行清洗或更換完畢後,蓋上水箱蓋,在控制換向閥換向。是限位活塞後腔通過換向閥和單向閥與壓力油源連線。壓力油通過單向閥、換向閥進入限位活塞的後腔。由此看出,原告專利產品也是通過換向閥的幻想功能達到控制液壓油進出限位活塞油缸的目的。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涉案泵車的換向閥與原告專利的換向閥都起換向作用,兩者並不存在差異,被控侵權產品中的換向閥實質上就是原告專利產品中的換向閥,被控侵權產品具備限位活塞油缸與換向閥相連線的技術特徵。
3、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辯稱由於被控侵權產品時通過手動截止閥連線壓力油源,而不是通過單向閥連線壓力油源,因此不具備換向閥通過單向閥連線壓力油源的技術特徵。根據原告專利說明書所示,原告專利產品中的單向閥在正常工作狀態下起鎖定液壓油,使液壓油不能從限位活塞油缸的後腔跑出的作用。當需要對砼活塞進行更換或清洗時,可解除單向閥的鎖定作用,使液壓油自由流出。當對砼活塞進行換向或清洗完畢後,可通過換向閥花香,使液壓油通過單向閥進入限位活塞油缸。由此看出原告專利產品中的單向閥起類似於開關的作用,目的在於鎖定液壓油,且液壓油只能通過單向閥單向流入限位活塞油缸,而不能倒流。被告承認被控侵權產品中的手動截止閥也起類似於開關的作用,目的也在於鎖定液壓油而且液壓油也只能通過截止閥單向流入限位活塞油缸,而不能倒流。本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截止閥實質上就是原告專利產品中的單向閥,被控侵權產品具備單向閥通過單向閥連線液壓油源的技術特徵。
綜上所述,被控侵權產品全面覆蓋了原告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的專利保護範圍,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關於福田股份公司是否為涉案侵權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的問題。本院認為,福田股份公司是侵權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理由如下:
1、根據《公證書》所示,涉案泵車的車頭以及車身兩側均標有“福田重機”“FOTON”等字樣以及福田汽車的商標標識(由三條銀色斜紋構成的三角形);車臂架則標有“福田重機”的字樣。
2、涉案泵車的車身還掛有一塊銘牌,銘牌寫有“中國 河北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福田牌混凝土泵車”、“FOTON CONCRETEPUMP TRUCK”“型號FHM5391THB”等字樣。
3、被告耀南機械公司提交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證明書(一)均清楚載明福田股份公司系涉案泵車的銷售者。機動車輛保險證以及機動車行駛證均載明涉案泵車的品牌型號為“福田牌FHM5391THB”。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與改革委員會2006年第50號公告及其附屬檔案所示,型號為FHM5391THB的泵車系河北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的。根據福田股份公司的工商檔案第3頁第一行所示,“河北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的曾用名。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承認“河北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系該公司的曾用名,但認為2006年12月14日該曾用名已變更,因此2007年5月福田股份公司不可能再以“河北福田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生產泵車,而應以“福田雷沃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生產,從而否認被控侵權產品由其生產。本院認為,銘牌問題有可能是由於福田股份公司在更名後沒有及時更換銘牌,而繼續使用原來已印好的名牌所導致的。根據現有證據已足以證明福田股份公司系侵權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及時銘牌卻又問題,也不影響本院對該問題的認定,對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定被告福田股份公司生產和銷售了侵權產品。
被告福田股份公司辯稱耀南機械公司在購買泵車後有可能對車輛進行過改裝,因此,耀南機械公司所使用的泵車與福田股份公司所製造的泵車泵送構造有可能不一致。即使耀南機械公司所使用的泵車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也不能代表福田股份公司所製造的泵車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對此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被告耀南機械公司所出具的證明書(二)載明,自購買泵車之日起,馬玉龍以及耀南機械公司均未對泵車進行過任何改裝。且按照被告耀南機械公司的陳述,如果涉案泵車需要改裝或者維修,均須由製造商的售後服務人員來進行。
2、從《公證書》中的照片以及現場勘查的情況不能看出涉案泵車有改裝過的痕跡,並且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耀南機械公司曾經對涉案泵車進行過改裝。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耀南機械公司在購買泵車後並沒有對該車輛進行過任何改裝。耀南機械公司所使用的涉案泵車的泵送結構與福田股份公司所製造的泵車的泵送結構一致。
關於被告福田股份公司是否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的問題。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福田股份公司的副總經理在接受採訪的時候介紹了第四代泵車的品質狀況和性能狀況,這種介紹行為與通常理解的做廣告行為有本質差異,不屬於許諾銷售行為。
關於賠償數額問題,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福田股份公司於2006—2007年所生產的所有型號的泵車的整體銷售量,但並不能證明涉案侵犯原告專利權的泵車的銷售量。本院認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公司以福田股份公司所有類型的泵車的銷售量作為其計算損失的一句是不合理的。另外,泵車包含車頭、車身、車臂架等部件,在本案中,被告福田股份公司只是在泵車的泵送機構中使用了原告的專利技術,但在泵車的其他部分並沒有使用原告的專利技術。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銷售一輛泵車的整體利潤率,但並不能證明泵車的泵送機構所產生的利潤率,因此原告以其一輛泵車的利潤來計算部件所獲利潤的損失明顯不合理。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因被告侵權行為造成其損失的情況,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獲利情況,因此本院根據涉案專利的類型、侵權的性質與情節等因素予以酌定。關於合理費用的問題,原告為訴訟所指出的公證費和差旅費為本案的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關於銷毀庫存以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庫存的侵權產品,也未能證明其商譽受到影響,對於上述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項及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福田雷沃重機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製造和銷售侵犯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號為ZL 01257266.7、名稱為“易更換砼活塞的泵送機構”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
二、被告廣州市耀南建築機械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號為ZL 01257266.7、名稱為“易更換砼活塞的泵送機構”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
三、被告福田雷沃重機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本案指出的合理費用總計人民幣25萬元。
四、駁回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制度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4320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320元。被告福田雷沃重機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0000元。被告廣州市耀南建築機械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雪梅
審 判 員 陳偉民
審 判 員 王 維
二00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郭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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