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組織編制全縣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高技術產業專項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
(二)負責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研究提出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和對策;負責工業園區聯繫協調工作。
(三)負責對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預測分析,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四)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總規模,負責全縣項目庫建設;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研究提出投資和建設領域重大政策;會同財政綜合編制全縣財政性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投資項目;負責縣級公益性社會事業項目的建設管理;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申報有關基本建設項目;審批備案制外的建設項目;負責安排縣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按照分工實施對重點項目的管理;對重點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財政性建設資金和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投資項目的招投標。
(五)研究提出全縣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監測和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縣工業經濟發展戰略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負責工業重大項目儲備;分析縣第三產業發展狀況,研究提出第三產業發展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第三產業總體發展規劃,指導全縣市場體系建立;研究提出縣第三產業引導資金實施方案,督促檢查省、市三產引導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研究提出我縣內貿發展戰略和重要商品的儲備建議。
(六)做好科學技術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制定全縣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的發展戰略和措施;銜接平衡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
(七)研究提出我縣貫徹國家和省、市財政金融工作方針的政策建議和運用計畫、投資、財政、信貸、價格、稅收等重要經濟手段調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地方投融資政策建議;負責全縣“以工代賑”工作。
(八)負責各項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編制全縣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九)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研究提出全縣招商引資、對外貿易、經濟技術合作和利用外資的政策建議,提出我縣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牽頭組織全縣招商引資工作,審批限額以下的利用外資項目,申報限額以上的外資項目。積極推薦各類招商項目,承辦全縣各種招商活動。
研究制定發展我縣橫向經濟聯合與經濟技術協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規定;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經濟聯合與協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