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售

股票配售是股票行業的術語,“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獲得必要的批准後,向其現有股東提出配股建議(配售價格一般都比當時的價格低),使現有股東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認購配股股份的行為。配股是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簡介

程式為: 登記公司向券商傳送的新股配售代碼數據,投資者輸入此配售代碼進行新股申購,如果你不用現金認購,就是自動放棄這個權力,放棄可能會造成損失;如果新股申購沒有中籤,登記公司則向券商傳送“**放棄”數據,表示沒有中籤。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是與發行人業務聯繫密切卻欲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的機構投資者。戰略投資者應當承諾獲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股票配售對象)可以參與網下配售。詢價對象應承諾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

股票配售超額

為促進股票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控制股票發行風險,規範主承銷商在上市公司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以下簡稱“增發”)中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試點意見。

一、本試點意見所稱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授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不超過包銷數額15%的股份,即主承銷商按不超過包銷數額115%的股份向投資者發售。在本次增發包銷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內,主承銷商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從集中競價交易市場購買發行人股票,或者要求發行人增發股票,分配給對此超額發售部分提出認購申請的投資者。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對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行使過程進行實時監控。

三、發行人計畫在增發中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發行的新股為本次增發的一部分。

發行人應當披露因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而可能增發股票所募集資金的用途,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四、擬在增發中實施超額配售選擇權的主承銷商,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供充分依據,說明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遵循內部防火牆原則,並由專人負責內部監察工作。

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主承銷商進行實地檢查。

五、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的承銷協定中,應當明確發行人對主承銷商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授權,以及主承銷商包銷和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責任。

配股與增發

“配股”與“增發”統稱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向原股東配售股票為配股;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稱增發,投資者以現金認購,同股同價。增發時一般會向股東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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