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尊榮感

職業尊榮感

職業尊榮感是認為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有價值、有意義、有尊嚴,因而感到光榮和自豪的心理情感。從種種現實情況判斷,司法者的職業尊榮感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促使司法者形成並強化職業尊榮感,應該作為一項重要的現實任務。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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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者的職業尊榮感強烈,就能以從事司法職業為榮,珍惜司法職業,願意履行司法職責、遵守職業道德,有提高專業能力的興趣、推進法治建設的動力、追求司法公正的激情和促進司法職業健康發展的熱情。

反之,司法者如果職業尊榮感淡薄甚或缺乏,就很難產生敬業精神,正確履行職責的使命感就會減弱,對司法實踐活動就會產生應付差事、得過且過的心態。這種心態會弱化追求司法公正的主動性、積極性,使為民公正司法,正確適用法律的職業要求無法落實或不能持久,也就無法讓民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的決心和承諾。不能讓民眾信任司法者,信服司法裁斷,其後果必定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受到嚴重損害,貽害社會。可以說,因左右著司法者的敬業精神和司法質量,所以司法者職業尊榮感,最終將對落實依法治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大局產生影響。

形成條件

促使形成司法職業尊榮感的一個重要條件是高度的司法權威。司法權威,是指司法不僅具有解決法律問題的終局性功能,而且通過公正司法贏得普遍尊重、令人高度信服的威望。因為,司法權威與法律權威緊密關聯,是國家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善治良政的實際需要。司法樹立起高度權威,才可以保證司法定分止爭、維護權益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保證法律抑惡揚善、維護社會秩序的價值得到充分體現,這是司法者產生職業尊榮感的必要條件。

既然司法權威事關公共利益,因此樹立和鞏固司法權威,就不僅是司法職業自身的任務,也應作為社會建設的內容。需要通過全社會總動員,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使各類各級國家機關和社會民眾都尊重法治、遵守法律;尊重司法隊伍正規化、職業化、專業化需要;尊重司法職業中立性、終局性、權威性特點;尊重司法活動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重視程式等要求;尊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服從依法作出的生效司法決定。

社會以多種形式對司法活動實施監督,防止司法權力濫用十分必要,但是需釐清對司法的監督活動與對司法的干預行為之間的區別,處理好監督司法權力與維護司法權威的關係。監督司法是為了保障司法權正確行使,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所以各類監督司法的行為應遵循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的憲法規定和“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原則,而不是以指令代替司法者作出司法裁斷。如果認識出現偏差,使監督司法形成命令司法、干預司法,就會事與願違,導致司法者不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敢堅持憲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敢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憲法要求和法治原則,最終損害司法公正,削弱司法權威。

具體做法

客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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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和強化司法權威,並因此使司法者產生職業尊榮感,需要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司法環境等客觀條件。也就是說,應該在全社會營造弘揚法治精神,遵守憲法和法律,支持司法體制改革,尊重司法職業特點和司法規律的社會氛圍;營造維護司法者正當權利,使司法者不必顧慮依法審理案件、作出司法裁斷可能使自己遭到不利境遇,因而能夠公正司法的司法環境。因此,需要防止和糾正違背法治原則的不良現象,如權力干預司法,媒體輿論審判或藉助人多勢眾對司法活動施加壓力,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無視或侵犯司法者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不能科學地界定司法錯誤,等等。

主觀因素

樹立和鞏固司法權威,促進司法職業尊榮感所需要的良好客觀條件,不會自然而然自發產生,需要各有關方面發揮主觀能動性去積極創造。對此,司法者也是能動的創造主體。尤其是在減損司法職業尊榮感的諸多因素中,也有司法者自身的原因,如履職能力不強導致司法質量不高,道德修養不良出現司法行為不端,濫用司法權力形成司法腐敗,等等,這就要求司法者本身負起責任,積極作為,興利除弊。

司法者對維護司法職業的聲譽和形象,創造形成職業尊榮感的良好條件責無旁貸,不能置身事外。正確做法是,全體司法者積極作為,狠抓司法隊伍建設不放鬆,從落實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的選人用人制度開始,全方位多措並舉,保證思想政治、業務能力、紀律作風等各方面建設都取得成效,以此促使司法者提高綜合素質,做到信仰堅定,司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明,正確行使司法權,文明理性辦理案件,使司法公正體現到每一件案件中。

司法者在司法實踐中的敬業精神和公正行為,是對司法宗旨和司法權威最生動、最有力的宣示。司法者的積極作為,必會使司法活動的正面效果不斷積累、擴展,使損害司法權威的不良現象逐步得到遏制和減少,此長彼消,就可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增強司法公信力,強化司法權威。司法者越是毫不動搖地敬畏憲法和法律,尊重司法職業而慎用權力,保證公正處理每一件司法案件,嚴格約束自己每一個司法行為,平等對待每一名訴訟當事人,準確適用每一項法律規定,就越能使司法職業贏得社會尊重和支持,並從中獲得事業有成的愉悅感。為理想而積極行動,因行動而獲得成就,因成就而實現理想,因實現理想而更強化積極心態,這是一條良性循環的路徑。司法權威、客觀環境與職業尊榮感一旦進入良性循環,互為條件互相促進,對提高司法者精神境界,保證司法公正,意義重大。強化司法者職業尊榮感任重道遠,需要堅定信心,艱苦努力,相信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目標一定可以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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