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訓教律

四大淵源

聖訓教律(Fiqh al-Sunnah)
伊斯蘭教法主要淵源之一。亦稱“聖訓律例”。西方稱“聖訓立法”。同《古蘭經》教律、公議、類比並稱為教法的四大淵源。

聖訓教律

產生於早斯哈里發國家社會立法的需要。632年先知穆罕默德逝世後,安拉啟示中斷,隨著阿拉伯帝國的興起和發展,社會關係和民事糾紛日趨複雜,出現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況、新問題,已在《古蘭經》中找不到具體答案。於是教法學家為適應現實的立法需要,便將口頭相傳的穆罕默德生前的言行先後蒐集整理成遜尼派及其他派別的聖訓集,從而確立了聖訓教律的地位。將聖訓中有關法律規範的“律例”,用以擴展、增補《古蘭經》律例,作為行教、立法的依據。早在7世紀末,哈瓦利吉派首領伊本·伊巴德即提出“先知的遜奈”(即聖行)的概念,後為教義學家哈桑·巴士里所沿用,但他們都來予界定,而僅僅作為判定是非曲直的重要依據。8~9世紀,隨著伊斯蘭教法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各教法學派內部的“聖訓派”針對當時日漸流行的“意見律例”,提出法自“聖行”而出的主張,強調以“先知的遜奈”為立法、釋法的最高依據,遭到以“意見派”為首的許多教法學家的反對。後來沙斐儀將“意見派”與“聖訓派”之間的不同觀點加以調和折衷,在其名著《法源論綱》中系統地闡述了包括聖訓立法在內的四大法源理論,從而在理論上確立了以聖訓立法的地位。沙斐儀宣稱,對安拉的啟示可取不同的形式,有以文字寫成的《古蘭經》,有以口頭傳述的典範行為昭示的“聖言”、“聖行”,但不論取何種形式,均為安拉之戒命,穆斯林皆應遵行而不得以任何藉口違背。針對早期的教法學家們普遍重視古傳統習慣(即遜奈)的立法傾向,沙斐儀還指出,傳統習慣的源頭即“先知的遜奈”,首先需要服從的不是聖門弟子等“主事人”的判決,而是“先知的判決”。沙斐儀還對聖訓教律同《古蘭經》律例的關係作了系統的論述,認為二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聖訓的功能是解釋、規範和補充《古蘭經》,凡經中泛指或籠統的節文,聖訓律例則予以分析或界定,此外還增補了《古蘭經》中未涉及的許多具體律例內容。9世紀後,隨著遜尼派和其他派各種“聖訓集”的編訂、問世,教法實踐有了明文依據,聖訓立法的地位更加鞏固,成為僅次於《古蘭經》的第二法源。聖訓教律有時甚至可以代替《古蘭經》律例,例如聖訓派教法學家認為,《古蘭經》要按照聖訓的觀點加以解釋,而用聖訓增補的律例,亦含有廢止舊律的意義。隨著聖訓教律的興起,早期各教法學派大多根據新的立法內容和形式的需要,對本派業已形成的法律實體作了修訂,但仍保留了各自的特色。聖訓教律使邏輯推理在立法、釋法中的地位和功能受到限制,但實體法的擴充適應了高度發達的阿拔斯王朝時代的需要。自近代以來,對聖訓教律的地位有兩種觀點:現代派認為,聖訓中有不少假託、偽造的成分,故對聖訓教律要取審慎態度,而正統派(即原教旨主義派)則重視聖訓立法,但亦主張按照當代變化了的條件予以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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