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約[聖經專用名詞]

聖約(英語:Holy Covenant),亞伯拉罕諸教的術語,指的是上帝與人類建立的約定,包括舊約(Old Covenant)、新約(New Covenant)和古蘭(Qu'ran)。 巴哈伊信仰中的聖約亦指人與神之間的約定,即上帝給人類以福佑,而人類在行為、道德及宗教上負有一定的義務。由於巴哈伊認為各種宗教是唯一的神向人類逐漸揭示自身,並派上帝的顯聖者教導人類的過程,故有“至大聖約(Greater Covenant)”和“次約(Lesser Covenant)”之分,前者是指每一位顯聖者和其信徒間關於下一個天啟周期的約定,而後者則有關每個宗教繼承體系

《聖經》中的聖約是指人與神立下的約定。

考舊新兩約聖經所記,神與人立約的關係,計有八個重要的聖約,藉以顯示神與人的關係,並定下得救之恩約。其中前四約是記在創世記之內,即伊甸園之約、亞當之約、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此四約乃為基後四約之基礎。後四約就是摩西之約、巴勒斯坦之約、大衛之約、新約。全部聖經系包括在此八大聖約之內,是以聖經有稱為約書,或聖約之名(但十一28,30 ,路一72)。茲將各聖約之要點概述於後:

伊甸園之約--(創一28,29,二15-17),是八大聖約之首約,規定了生活及救恩的條件。這約形成全部聖經七種要素,使伊甸園中之男女負其責任:(1),將大地全新配置給人。(2),治服大地供人使用。(3),有權管理一切動物。(4),以菜蔬和果子作為食物。(5),修理看守伊甸園。(6),禁止食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7),定下死亡的刑罰。

亞當之約--(創三14-19),本約注定了墮落之人生活的條件,這些條件直存留到國度時代為止;其立約時間,於人類受造之後,約在主前四千年。此約之要點:(1),撒但的工具--蛇受了咒詛(創三14)成為神對罪惡的一種界定。(2),神首次恩典之應許,為女人的後裔(三15),一位救贖者基督(太一1,20-23 ,約壹三8)。(3),改變了婦女的地位,增加了懷胎的苦楚(三16),以丈夫為首領,受他的管轄(提前二11-14,弗五22-25)。(4),因人的緣故,地受了咒詛,生活苦難臨到(創三17,18)。(5),繁重的苦工,身體的死亡(創三18,19,羅五12-21)。

挪亞之約--(創九9-13),本約是於挪亞一家出方舟之後,約主前二三二○年,是在亞拉臘山附近所立之約。此約之要點:(1),人在亞當的約下,地不再受咒詛(創八21)。(2),新世界自然界秩序之安排(八22)。(3),賜福人類昌盛繁茂,與百物不再受洪水滅絕的保證(九1-19)。(4),凡屬悖逆神旨的,必要受刑罰和咒詛(九4-6,20-25)。

亞伯拉罕之約--(創十五18,十七1-8),本約是於亞伯拉罕被召之後,約主前二一○○年,在幔利的橡樹之下所立的約(十三18)此約之要點:(1),我必叫你成為大國,立你作多國的父(十二2,十七2,4)。(2),我必賜福給你(十二2,十三15,十五5,18,廿四34,35)。(3),叫你的名為大(十二2,十七5)。(4),你也叫別人得福(十二2,加三14)。(5),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十二3)。(6),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十二3)。

摩西之約--(出十九5,6,申五1-3),本約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後、漂流曠野之時,約主前一五○○年前後,於何烈山所立的約。此約之要點:(1),是神賜給以色列人之聖律,與從違之賞罰(出十九3,25,廿5,6)。(2),分為顯神公義旨意的誡命(出廿1-26);管理以色列社會生活的典章(出廿一1-廿四11),與律例(出廿四12-卅一18)。這三種要素彼此之間,互有極重要的關係,而組成了摩西律法之約。(3),誡命和律法組成了一種宗教系統,誡命是定罪和死的執事(林後三7-9),律例是給選民在神面前一位代表大祭司,藉著築物為民贖罪(利十五15,30 ,十六6,11)。

1.

伊甸園之約--(創一28,29,二15-17),是八大聖約之首約,規定了生活及救恩的條件。這約形成全部聖經七種要素,使伊甸園中之男女負其責任:(1),將大地全新配置給人。(2),治服大地供人使用。(3),有權管理一切動物。(4),以菜蔬和果子作為食物。(5),修理看守伊甸園。(6),禁止食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7),定下死亡的刑罰。

2.

亞當之約--(創三14-19),本約注定了墮落之人生活的條件,這些條件直存留到國度時代為止;其立約時間,於人類受造之後,約在主前四千年。此約之要點:(1),撒但的工具--蛇受了咒詛(創三14)成為神對罪惡的一種界定。(2),神首次恩典之應許,為女人的後裔(三15),一位救贖者基督(太一1,20-23 ,約壹三8)。(3),改變了婦女的地位,增加了懷胎的苦楚(三16),以丈夫為首領,受他的管轄(提前二11-14,弗五22-25)。(4),因人的緣故,地受了咒詛,生活苦難臨到(創三17,18)。(5),繁重的苦工,身體的死亡(創三18,19,羅五12-21)。

3.

挪亞之約--(創九9-13),本約是於挪亞一家出方舟之後,約主前二三二○年,是在亞拉臘山附近所立之約。此約之要點:(1),人在亞當的約下,地不再受咒詛(創八21)。(2),新世界自然界秩序之安排(八22)。(3),賜福人類昌盛繁茂,與百物不再受洪水滅絕的保證(九1-19)。(4),凡屬悖逆神旨的,必要受刑罰和咒詛(九4-6,20-25)。

4.

亞伯拉罕之約--(創十五18,十七1-8),本約是於亞伯拉罕被召之後,約主前二一○○年,在幔利的橡樹之下所立的約(十三18)此約之要點:(1),我必叫你成為大國,立你作多國的父(十二2,十七2,4)。(2),我必賜福給你(十二2,十三15,十五5,18,廿四34,35)。(3),叫你的名為大(十二2,十七5)。(4),你也叫別人得福(十二2,加三14)。(5),為你祝福的,我必賜福與他;那咒詛你的,我必咒詛他(十二3)。(6),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十二3)。

5.

摩西之約--(出十九5,6,申五1-3),本約是以色列人出埃及後、漂流曠野之時,約主前一五○○年前後,於何烈山所立的約。此約之要點:(1),是神賜給以色列人之聖律,與從違之賞罰(出十九3,25,廿5,6)。(2),分為顯神公義旨意的誡命(出廿1-26);管理以色列社會生活的典章(出廿一1-廿四11),與律例(出廿四12-卅一18)。這三種要素彼此之間,互有極重要的關係,而組成了摩西律法之約。(3),誡命和律法組成了一種宗教系統,誡命是定罪和死的執事(林後三7-9),律例是給選民在神面前一位代表大祭司,藉著築物為民贖罪(利十五15,30 ,十六6,11)。

6.巴勒斯坦之約--(申廿八1-卅10),本約為進應許地之約,說出以色列人在該約之下,進入應許地之後 所應有的準則,是他們進迦南之前,約主前一五○○年以後,在約但河東所立的約。此約之要點:(1),因不信被分散在萬民中(申廿八63-68,卅1)。(2),以色列人將來要在分散中悔改歸向神(申卅2,3)。(3),主要回來,復興以色列民歸回本地(申卅3-5,摩九9-14,賽十一11,12)。(4),全國百姓悔改,凡迫害以色列民的列國要受害判(申卅6,7,賽十四1,2)。(5),遵行誡命,選民蒙福,國度復興(申廿八1-13,卅9,10,摩九11-14)。

7.大衛之約--(撒下七16),本約為神示以色列王與國度有亡興替之應許。按肉體說,大衛的後裔基督(太一1,羅一3),那永遠榮耀的國度,即根據此約而建立,立約的時間,是以色列人建國之後,約在主前一○○○年,於耶路撒冷所立的。此約的保證為:(1),建立大衛的家室,就是他的後裔接續王位(撒下七11,12,16)。(2),堅定國度,直到永遠(撒下七2,3,6)。

8.基督的新約--(太廿六28,路廿二20 ,來八8),本約是以基督為立約之主,以十字架寶血供恩為信者得救之源,其立約時間,於主被釘十字架之前,在耶路撒冷城科各各他山上所立的。

此約之概略:

(1),比摩西之約更美,耶穌為更美之約的中保(來七19,22)。

(2),立在更美的應許上,永遠不廢(來七24,25,28,八6)。

(3),保證以色列人永遠存在,並要悔改得享大福(來八8-12,耶卅一31-40)。

(4),本約為眾約之總結,永不改變,永遠完全(來七20-28 ,九12,十14,羅十4)。上列舊約所立的諸約,完主實現於基督所立的新約,因基督是聖經的中心,是聖經的主題,是八大聖約的歸趨,以基督寶血的功效,來達成最後永遠完美的恩約。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凡是相信基督而悔改的人,都能在這個無條件的新約恩典之下蒙恩得救,得著永遠的福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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