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多明各宣言》

宣言主張:“沿海國家對鄰接領海的稱為承襲海的區域內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再生和非再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領海和承襲海的總寬度不超過二百海里。 宣言指出:“沿海國家對大陸架,為了勘探和開發其資源的目的,行使主權權利”,國際海底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 宣言最後強調區域合作,要求在海洋權問題上,拉丁美洲必須協調團結,以便採取共同政策。

聖多明各宣言》1972年6月9日,有15個加勒比國參加的、在 多米尼加共和國首都 聖多明各舉行的海洋問題專門會議上通過《聖多明各宣言》。宣言主張:“沿海國家對鄰接領海的稱為 承襲海的區域內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再生和非再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領海和承襲海的總寬度不超過二百海里。宣言指出:“沿海國家對大陸架,為了勘探和開發其資源的目的,行使主權權利”,國際海底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宣言最後強調區域合作,要求在海洋權問題上, 拉丁美洲必須協調團結,以便採取共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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