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

群體性事件

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活動、發生多數人間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衝突等群體行為的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泄不滿、製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負面重大影響的各種事件。2009年9月,中共《黨的建設辭典》時隔20年後再出版,在整部辭典的1015個詞條中,1/3是新詞,群體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

基本信息

現象

面對群體性事件,堵不如疏面對群體性事件,堵不如疏

2000年以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轉型,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增多,群體性事件呈上升趨勢,成為影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突出問題,成為各級黨政機關亟需研究和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方面,要從理論上承認群體性事件是利益紛爭,就必須認可那些民眾都是有血有肉的公民,他們生活在中國社會的最底層,其訴求不過是為了生存。另一方面,現在有那么“民眾意見很大”就不再是個別地域性的問題,而逐漸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

單詞的演變

我國對群體性事件的認識,由於受不同的政治環境和經濟、社會因素的影響,經歷了不同的階段:20世紀50年代—70年代末,稱“民眾鬧事”、“聚眾鬧事”;80年代初—80年代中後期稱“治安事件”、“民眾性治安事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稱“突發事件”、“治安突發事件”、“治安緊急事件”、“突發性治安事件”;90年代中期—90年代末期稱“緊急治安事件”;90年代末—21世紀初期稱“群體性治安事件”。

根據我國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公發[2000]5號),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2004年,國務院委託專家完成了“中國轉型期群體性突發事件對策研究”的報告。2005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處理信訪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關於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的通知。《通知》中對處理群體性事件的處理原則、組織領導、職責分工、現場處理和宣傳教育等項工作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於各地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提供了依據。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民眾利益和社會穩定。”把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首次寫進黨的重要文獻。2005年7月7日,中組部副部長李景田在新聞發布會上明確指出,當前中國改革進入了關鍵時期,有些矛盾集中顯現,並因此發生了一些“群體性事件”,他糾正了國外記者所謂“騷亂”這一說法,而代之以“群體性事件”。

2005年底,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公安部長的周永康指出,要“研究化解群體性事件的基本條件和內在規律,形成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原則和常效工作機制”。“群體性事件”一詞首次公開提出。200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施行,2009年9月,中辦《黨的建設辭典》再版,在整部辭典的1015個詞條中,1/3是新詞,群體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2009年12月21日,社科院發布2010年《社會藍皮書》,指出2009年群體性事件仍然保持著多發的態勢,這是因為一些地方政府在加速發展和轉型的過程當中,積累了很多歷史上的矛盾和問題,這些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造成的民怨太深。

目前,“群體性事件”的界定仍然有爭議,但一般認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體,為了實現某一目的,採取靜坐、衝擊、遊行、集合等方式向黨政機關施加壓力,出現破壞公私財物、危害人身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可分為群體性暴力事件和群體性非暴力事件。

特徵

近年來由農地流轉引發的個案較為突出、尖銳,群體性事件日增,社會矛盾日熾2000年以來由農地流轉引發的個案較為突出、尖銳,群體性事件日增,社會矛盾日熾
數量增多 規模擴大

據有關部門統計,1993年我國發生群體性事件8709起,1995年發生群體性事件1萬起。1995和1996年增長速度在10%左右,1997至2004年期間的年均增長速度高達25.5%。1999年發生群體性事件3.2萬起,2003年發生群體性事件5.85萬起,參與人數300多萬人次,比2002年分別上升14.4%和6.6%,2004年發生群體性事件7.4萬起,2005年發生群體性事件8.7萬起,2006年約9萬起,2007年已經超過8萬起,2008年9萬起,2009年突破10萬起。群體性事件頻發,引起多方關注。

涉及的部門行業多 主體成分多元化

參與的人員複雜,有各種職業、不同社會身份的人參加:有國有企業下崗失業職工,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權益受損職工,失地農民,農民工,房屋被拆遷居民,庫區移民,下崗的軍轉幹部,計程車司機,環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維權內容不同

農民以基層政府和官員為主要抗爭對象;工人以企業管理者為主要抗爭對象。農民抗爭以要求補償受損利益和實現村民自治為主要內容,失地或受環境污染的農民要求維護權益成了中心議題;工人抗爭以維護經濟權利和要求管理企業事務為主要內容,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僱傭工人要求發放足額工資和改善工作條件,農民工要求發放欠發的工資,下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國企的工人要求保護國家財產不能流失等。

表現方式激烈 內部矛盾逐漸對抗化

群體性事件大多採取較為平和的表現方式,從本質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壞性群體性事件逐漸增長,出現激化現象,對抗程度加劇。

組織程度高 經濟矛盾趨向政治化

有相當數量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有組織的,而且開始出現跨區域、跨行業串聯聲援的傾向。尤其是那些參加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較大、反覆性強的群體性事件事先都經過周密策劃,目標明確,行動統一。

各種矛盾相互交織,處置難度加大

多數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採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與不合法行動、無理要求與非法行動相互交織,多數人的人民內部矛盾與少數人的嚴重違法行為混在一起。敵對勢力、敵對分子也插手群體性事件製造事端。如果處理不當,局部問題就可能影響全局,非對抗性矛盾就可能轉化為對抗性矛盾

主要特點

群體性

指每一起群體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製造和參與的。這是群體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徵。從總體上看,我國目前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呈上升趨勢,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人員常常達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萬人參與的事件在全國也已屢見不鮮。群體性事件涉及行業越來越多,主體成分也呈多元化。近年來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已遍及各個省(區)、市、縣,涉及城市、農村、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眾多行業和領域。過去參與群體性事件的多是農民、廠礦企業退休人員,現在則是在職和下崗職工、農民、個體業主、復轉軍人、教師、學生、技術人員、幹部等各階層人員。

合理性

從一些突出的群體性事件的起因分析,應該說絕大多數集體上訪甚至鬧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無理取鬧是極個別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會的關注。

組織性

當前的群體性事件已由自發鬆散型向組織型方向發展,事件的聚散進退直接受指揮者和骨幹分子的控制和影響。尤其是一些參與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往往事先經過周密策劃,目的明確、行動統一,組織程度明顯提高,甚至出現跨地區、跨行業的串聯活動。有的還集資上訪,並聘請律師,尋求媒體支持。

效仿性

指當前群體性事件具有廣泛的示範性和傳播性。一些群體事件在開始之初,大多僅限於少數人及個別區域。隨著事態的發展,影響力的擴大,引起周圍區域或利益相關者心理共鳴,一旦甲地發生群體性事件,乙地、丙地便紛紛效仿,互相傳染,使參與人數及區域不斷增多和擴大,甚至出現互相串聯,互相取經現象。例如,2002年以來,黑龍江大慶等地發生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對全國其他省(區)、市、縣產生了不良的示範效應,在一些整個東北、華北老工業基地和化工、煤炭、建築、軍工等多種困難行業中引起了連鎖反應,接連發生群體性事件。

破壞性

當前群體性事件常常對國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產生衝擊和破壞,影響社會安寧,擾亂了社會的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民眾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思想,越來越多採取各種極端行為發泄不滿情緒,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嚴重影響了局部地區的社會穩定。其危害主要表現在:一是衝擊黨政機關,擾亂辦公秩序。為了迫使政府和有關部門解決其問題,許多民眾較多地採取在政府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辦公場所前聚集、靜坐。少數民眾情緒激烈,甚至強行衝擊政府機關,打傷政府工作人員,砸壞辦公用具和交通工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二是堵塞鐵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2003年10月14日,山西省近五百餘名企業軍轉幹部推翻鐵路防護網,強行進入太原火車站內,並在鐵軌上靜坐,製造鐵路交通癱瘓2小時20餘分鐘,損失極其嚴重。三是極易引發暴力,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在發泄不滿時,常常難以控制其情緒,往往形成大規模的械鬥,或與政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從而造成較大規模的人員傷亡。

反覆性

由於群體性事件反映的問題錯綜複雜,涉及社會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而且不同矛盾主體、合理的要求與不合法的行為、不同的原因動機、歷史糾紛和現實矛盾相互交織、相互作用,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處置難度大,所以經常反覆。同時部分民眾把政府或有關單位化解矛盾及時解決一些問題,誤解為群體性事件“鬧”的結果,錯誤地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造成事件反覆不斷。

原因

直接原因

一是部分國企改制、轉制未徵求職工意見,不按規定程式操作,大量國有資產流失,侵害了職工民主權利和國家利益;二是部分企業經營過程中,廠務不公開、重大經營活動未經職代會通過,職工情緒對立;三是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退休金,職工基本生活保障不落實;四是企業改制、兼併或破產後,職工下崗、職工安置、養老保險等問題未得到妥善處理;五是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不廉潔,垮了企業,肥了自己,窮了職工;六是一些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七是市政建設拆遷,補償爭議大;八是部分企業或施工單位隨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

深層原因

1)社會貧富差距拉大。

2)職工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受到侵犯。

3)領導幹部不傾聽民眾呼聲,不關心民眾疾苦,使小矛盾釀成大矛盾。

4)人們的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化、複雜化。

5)社會管理方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眾日益增長的民主意識不相適應。

事例

2005年06月安徽池州發生群體性事件,2007年01月四川達州發生群體性事件,2007年06月廣東河源發生群體性事件,2007年11月遼寧瀋陽發生群體性事件,2008年06月28日貴州甕安發生群體性事件,2008年07月19日雲南孟連發生群體性事件,2008年11月03日重慶發生計程車罷運事件,2008年11月17日甘肅隴南發生群體性事件,2009年5月19日甘肅會寧發生群體性事件,2009年06月17日湖北石首發生群體性事件、2009年07月24日吉林通鋼發生群體性事件,2009年10月12日山西臨縣發生群體性事件........

對策

認真做好預防工作,從源頭上減少或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切實維護民眾根本利益。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切實改進基層幹部作風。加強對重大決策的信訪評估,切實做好民眾來信來訪處理工作。暢通和拓寬信訪舉報渠道,認真解決民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努力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建立健全大規模集體訪和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防止矛盾由小變大、蔓延升級,防止各類矛盾相互疊加、匯聚激化,防止個別問題轉換為共性問題、經濟問題轉化為政治問題、局部問題轉化為全局性問題。嚴肅查處大規模集體訪及群體性事件背後隱藏的腐敗題。

以人為本

就是要尊重人、關心人、理解人,就是要把不斷滿足人的全面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根本出發點。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在制定決策時,廣納民眾意見,使法律政策符合人民的意願,以體現公平正義,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群體性事件如能早發現、早採取措施,做到信息反饋及時、收集分析準確、矛盾排查科學,是可以超前預防的,也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事件的發生。在抓預防、做超前的工作過程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領導抓、抓領導。要形成上頭有人管,基層有人抓,定期分析,及時部署的工作格局,落實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查辦督辦制度、領導接待制度、來信回復、信息聯絡反饋制度,做到措施到位,責任到人。二是定期組織開展地毯式的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及時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真心實意為民眾排憂解難,使矛盾糾紛早發現、早控制、早處置。三是充分發揮基層民調組織和治保組織的作用,及時捕捉帶有傾向性的苗頭,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對調處確有困難的應及時建檔上報。四是領導幹部要及時處理署名和聯名反映的事件,落實反映事件的處理結果,反饋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實”。五是繼續深化“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矛盾糾紛預處機制。

建立新機制

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凡是涉及廣大群體切身利益、可能因實施會產生利益衝突的重大事項,在實施前均應組織專業力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凡是得不到絕大多數民眾理解和支持的,堅決不冒然施行,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隱患。對我縣來說,更為急迫的是要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通過不同層次、不同方式的渠道,及時解決矛盾,減少群體性事件發生機率。加快法制進程,規範社會行為。一是逐步制定和完善不同層次的、系統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為政府自身行為、社會活動和公共事業的發展提供科學的規則。二是繼續深入持久地開展反腐敗鬥爭。搞好廉政建設,是一項最有說服力的民心工程。只有讓人民民眾信賴的政府、信賴的幹部,才能抵禦各種壓力和流言,防範和解決好群體性事件。三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強化民眾的法制觀念。切實扭轉部分民眾存在的“信訪不信法”、“法不責眾”等錯誤思想觀念,積極引導民眾通過仲裁、行政複議、法律訴訟等渠道解決問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形成合力

圍而堵之,不若疏而導之,釜底抽薪,勝於揚湯止沸,健全民眾訴求表達機制。構建理性化的社會溝通系統,搭建多種形式的溝通對話平台。在健全申訴制度、信訪制度的同時,建立和完善包括利益表達、利益引導、利益疏導和利益保障在內的公平公正的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及時收集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確保廣大民眾話有處說、怨有處訴、難有處解、事有處辦;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社會矛盾調解等組織的作用,避免矛盾和衝突在社會領域的過度壓抑、聚集甚至爆發,減緩或者避免社會成員對政府的直接對抗。

嚴懲腐敗

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腐敗現象已滲透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必須下大決心花大力氣解決腐敗問題,跳出“其興也浡其亡也忽”的歷史怪圈,衝破“周期率”,還信於民。

轉變作風

要進一步改善機關工作作風。實踐表明,許多群體性事件是因為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一些行政領導、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政不當、缺乏誠信等行為侵害民眾利益而引發的。因而,公平公正執法,依法公開政務信息,建立誠信政府,加強基層建設,提高基層幹部的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加強以基層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配套組織建設,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強化監督機制。實行上下互動,官民互約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約束、懲罰性的治理,又要運用教育,說服的疏導性,獎勵性治理;既要體現法治精神,又要運用民主的方式。

解決問題

加強調查研究,做好民眾性事件前期控制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會各階層情況,及時了解社會各階層對現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應,對民眾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正當要求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方法給予解決。對確因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向民眾說清楚、講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切實解決民生問題。儘管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日益提高,人民民眾的物質文化生活也有了極大的改善,但民生問題仍然需要各級政府著力加以關注和解決。在解決民生問題時要特別注重公平,牢記“民事不可緩”、“民生無小事”。一般來說,民生問題解決得好的地方,群體性事件就沒有了生長的土壤。

主要特點

一、群體性
指每一起群體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製造和參與的。這是群體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徵。從總體上看,我國群體性事件參與人數呈上升趨勢,群體性事件的參與人員常常達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萬人參與的事件在全國也已屢見不鮮。群體性事件涉及行業越來越多,主體成分也呈多元化。因此對應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已遍及各個省(區)、市、縣,涉及城市、農村、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眾多行業和領域。過去參與群體性事件的多是農民、廠礦企業退休人員,則是在職和下崗職工、農民、個體業主、復轉軍人、教師、學生、技術人員、幹部等各階層人員。
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從一些突出的群體性事件的起因分析,應該說絕大多數集體上訪甚至鬧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無理取鬧是極個別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會的關注。

二、組織性
當前的群體性事件已由自發鬆散型向組織型方向發展,事件的聚散進退直接受指揮者和骨幹分子的控制和影響。尤其是一些參與人數多、持續時間長、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往往事先經過周密策劃,目的明確、行動統一,組織程度明顯提高,甚至出現跨地區、跨行業的串聯活動。有的還集資上訪,並聘請律師,尋求媒體支持。

三、仿效性
指當前群體性事件具有廣泛的示範性和傳播性。一些群體事件在開始之初,大多僅限於少數人及個別區域。隨著事態的發展,影響力的擴大,引起周圍區域或利益相關者心理共鳴,一旦甲地發生群體性事件,乙地、丙地便紛紛效仿,互相傳染,使參與人數及區域不斷增多和擴大,甚至出現互相串聯,互相取經現象。例如,2002年以來,黑龍江大慶等地發生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對全國其他省(區)、市、縣產生了不良的示範效應,在一些整個東北、華北老工業基地和化工、煤炭、建築、軍工等多種困難行業中引起了連鎖反應,接連發生群體性事件。

四、破壞性
當前群體性事件常常對國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產生衝擊和破壞,影響社會安寧,擾亂了社會的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民眾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思想,越來越多採取各種極端行為發泄不滿情緒,給國家和社會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嚴重影響了局部地區的社會穩定。其危害主要表:一是衝擊黨政機關,擾亂辦公秩序。為了迫使政府和有關部門解決其問題,許多民眾較多地採取在政府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辦公場所前聚集、靜坐。少數民眾情緒激烈,甚至強行衝擊政府機關,打傷政府工作人員,砸壞辦公用具和交通工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二是堵塞鐵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2003年10月14日,山西省近五百餘名企業軍轉幹部推翻鐵路防護網,強行進入太原火車站內,並在鐵軌上靜坐,製造鐵路交通癱瘓2小時20餘分鐘,損失極其嚴重。三是極易引發暴力,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在發泄不滿時,常常難以控制其情緒,往往形成大規模的械鬥,或與政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從而造成較大規模的人員傷亡。

五、反覆性
由於群體性事件反映的問題錯綜複雜,涉及社會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而且不同矛盾主體、合理的要求與不合法的行為、不同的原因動機、歷史糾紛和現實矛盾相互交織、相互作用,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處置難度大,所以經常反覆。同時部分民眾把政府或有關單位化解矛盾及時解決一些問題,誤解為群體性事件“鬧”的結果,錯誤地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造成事件反覆不斷。

引發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社會不滿群體存在。
2、民眾缺乏表達渠道。
3、政府管理能力應對能力不足。
4、群體性心理因素誘導。
5、基層不作為。“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6、乾群長期矛盾的積累

深層原因
1、社會貧富差距拉大。
2、職工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受到侵犯。
3、領導幹部不傾聽民眾呼聲,不關心民眾疾苦,使小矛盾釀成大矛盾。
4、人們的思想意識和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化、複雜化。
5、社會管理方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眾日益增長的民主意識不相適應。
6、法制不健全
7、權利集中
8、領導沒有能力
9、是社會轉型中群體利益的損失
10、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存在官僚腐敗現象
11、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健全[3]
12、政治體系存在問題

新機制

雲南省曲靖市陸良縣“8.26”群體性事件日前已基本得到妥善處置,民眾提出8個方面的訴求已有7個獲得解決。以陸良事件為起點,雲南省正在探索建立“以民眾訴求為中心”的處理突發公共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新機制。

收錄辭典

2009年9月,中共黨建辭典時隔20年後再出版,在整部辭典的1015個詞條中,1/3是新詞。小村官、網路反腐、帶病提拔、群體性事件等被收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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