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賓遜帕特曼法

羅賓遜帕特曼法,是一部商業法律。

Robinson Patman Act
(根據1908年本譯)
第一條 (a)從事商業的人在其商業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對同一等級和質量商品的買者實行價格歧視,如果價格歧視的結果實質上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對商業的壟斷,或妨害、破壞、阻止同那些準許或故意接受該歧視利益的人之間的競爭,或者是同他們的顧客間的競爭,是非法的。這裡歧視所涉及的購買是在商業過程中,商品是為了在美國內、準州內、哥倫比亞區內,或美國司法管轄權下的屬地及其它域內的使用、消費和銷售。
本規定不適用那些因製造、銷售、運輸成本不同所做的合理補貼。
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某商品或各類商品中大量購買者是如此少,以至於根據購買數量提出價格差異是歧視性的或旨在促成商業壟斷時,經過對所有利益各方當事人的適當調查和審理後,可確定一數量標準,並在必要時予以修改。
前款不適於超過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數量差異所準許的差價。
本規定不限制銷售商在真正的私人財產交易中,不限制貿易地挑選顧客。
本規定不限制隨著影響市場的條件的變化而產生的價格變化。也不限制容易變質腐爛的商品,司法扣押品以及停業中善意地銷售商品。
(b)在對依據本節提起的價格歧視訴狀或在已完成勞務、設施歧視訴狀審理中,根據歧視的公正性證據對初步立案進行辯駁的責任,在被訴違反本節的一方,除非歧視的公正性得以充分說明,否則將授權委員會發布中止歧視令。
本規定並不限制賣者通過證明,其低價或勞務、設施的提供是善意地,平等地同競爭者的低價,或由競爭者提供的勞務、設施相適應,來對初步立案加以辯駁。
(c)商人在其商業過程中,支付、準許、收取、接受佣金、回扣或其它補償是非法的,但對同商品購銷相關的,提供給另一方當事人或代理機構、或代表人,或其它中間機構的勞務除外。這裡的其它中間機構是事實上,或代表、服從於該交易另一方的直接、間接控制,而不是受準許支付回扣或支付回扣一方所控制。
(d)商人在其商業過程中,除依據同等條件對所有商品銷售中競爭性的其他顧客支付佣金或考慮外,對因產品的加工、處理、銷售相關的勞務是由某顧客提供或通過該顧客提供的,而支付佣金或簽訂支付佣金契約是非法的。
(e)任何人通過契約完成或由他人直接完成與商品的加工、處理、銷售有關的勞務,設施,或者他人有利於該商品的加工、處理、銷售等勞務的完成,據此,而不是根據同其他買者相等的條件進行歧視,是非法的。
(f)商人在其商業過程中,故意引誘或接受本節規定的價格歧視,是非法的。
第二條 商人在其商業過程中,在國內對同一品質、數量、等級的商品,通過給予買者比其競爭者更高的折價回扣、補貼、廣告勞務費故意進行歧視,或為了破壞競爭、消滅競爭者,以低於其競爭者的價格出售、或以不合理的低價出售,是非法的。
任何人違反上述規定,將罰以不超過5000美元的罰金、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兩者並用。
第三條 本法不限制聯合會,將其經營收益的一部或全部,按照購銷比例,返還其成員、生產者、消費者。
第四條 本法不影響1936年7月19日以前的訴權及進行中的民事訴訟,或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生效的命令,或正在複審中的命令。
1936年7月19日以前,聯邦貿易委員會已發布命令要求停止違反本法第一條,該命令正在複審中或已生效,相關法院或發布、同意(支持)或修改該命令,委員會可確認此人自1936年7月19日始已使用,採取,或繼續進行違反第一條的行為方法,或正在進行上述行為,委員會可重新審理並對原始起訴狀予以補充,闡明要控訴的各個方面。經聽證,如果委員會認為,補充起訴狀中指出的行為、方法、慣例在1936年7月19日始已用過,或正在運用,違反了第一條,委員會將提出書面報告,闡明其(審理)結果,並向當事人發布修正其原始命令的命令,應執行委員會修改後的命令,如果法院廢除了委員會修改後的命令,其原始命令不受影響,並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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